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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乘掌珍论》上卷|白话销文
清辩菩萨造 唐·玄奘法师译 依据《大乘掌珍论》(大正藏第30册,No.1578)整理,按论证次第作白话销文。本稿仅收录白话内容,不附原文。
全论宗旨
白话:就胜义真实加以观察,一切依缘而生的有为法,都没有独立自性,如同幻化;所谓无为,也不能成立为胜义实体,因为它不生起,如虚空中不存在的花。上半颂主要在上卷证明,下半颂主要在下卷证明。
阅读说明
本稿按原论段落顺序分单元白话解释,保留论证的立宗、理由、比喻、异议与答辩,不再列出玄奘译文。
01 造论缘起:悲愿与空观
造论者首先发起利益一切众生的无上菩提愿,观察众生由于不如理的思索与邪见,被生死及烦恼束缚,因而决意长期承担利他的艰苦。要真正辨别众生根机并断除苦的根本,须证得出世间无分别智;要生起这样的智慧,须先依正确的空性观察遣除执著;而这种观察又要从闻思正理入手。广大的经论虽能详细抉择,却使某些修学者疲倦;利根而尚未入法性的人,也需要简要的入门途径。因此写成这部《掌珍论》,以精简论式摄持关键。这里并非说单凭一个逻辑推论便已证悟,论主分明区分闻慧、思择与修习的次第。
02 总摄有为与无为
虽然各宗建立的法相差别很多,所知境总可统摄为有为和无为两类。凡夫不了解二者在胜义中的真实情形,便在它们上面增益自性和差别;如看画鬼而惊、看画中美人而生贪,痛苦是由于把显现误认为有实在自性。智慧者明白显现的依缘假立,便不再以实执将自己缚于见网。因而这两类法都要观察,而非只空掉某一边。
03 上半颂的宗、因、喻
先讨论有为,因为世人最容易执著眼、色等经验对象真实存在。论主用“真性”限定立宗范围:仅说在胜义谛观察下,有为法无自性;世俗中因缘聚合的见闻作用并不否定。“有为”指依众缘造作而生之法。“如幻”是同法譬喻:幻象虽现男女、象马等相,却不如显现那样真实存在。“缘生故”是能立之因:正因为依赖众缘,便没有不待缘而自立的本性。不能因譬喻与对象在某些方面不同,就要求二者一切性质都相同;比喻只取其共同的要点。
04 正式比量:眼处自性空
若按因明方式表述:宗——就胜义观察,眼处自性空;因——因为眼处依众缘而生;喻——一切依缘而现的幻化景象,其显现与真实存在并不相同。这不是否认有眼识活动,而是破除眼处不依赖条件、能够独立成立的实体性。
05 不违现量与世间共知
反对者说:倘若色等都空,如同兔角本无,便不能生起看见色等的现量;既然人人确实看见,空性说就违背经验与共同知识。论主回答:把胜义的“无自性”混为世俗的“绝对没有”才造成这一疑问。梦中确有似乎直接看见的经验,却不能据此立梦境为独立实物;眼翳所见的毛发、重影,同样说明“有所显现”并不保证“如其所现而实有”。论主从未遮破日常层面的现量,而在胜义中观察它的自性。世俗共同承认的东西可以用于立论,却不能代替胜义审察。
06 反驳宗依不成立
有人说,既然立眼处空,立宗所依的“眼处”便已经没有,连因也失去所依。回答是:眼处作为双方承认的世俗对象,足以充当立宗的共同所依;被否定的是它的胜义自性,不是这个共同指称。故所谓“有法不成”“所依不成”只是似过,并非真正的逻辑过失。
07 缘起与性空不相违
反对者以为,空法不能缘生,缘生法就不能空,因此立宗与理由互相矛盾。论主指出:这里的“空”并非全无,缘起恰好是论证无自性的理由,幻事又是双方可讨论的例子。另有人主张眼根能生眼识,故必然有实在本性;答复是:眼能起作用属于世俗共许,无法由此推出胜义自性。若只在胜义中举不出同喻,而借世俗例子断定胜义实有,推论就越出了证据范围。
08 空的理由能否包含自身
有人质疑,“凡有为皆空”也包括用作论因的缘生和用作喻的幻事,因、喻就不成立。论主答:实际立量时可逐项以眼处等为宗,缘生作为双方共许的性质,幻事也在世俗层面成立;它们是否自性空,不影响它们在世俗论辩中起说明作用。若因自身也须具备所证的性质便不许立量,那么无常、无我等常见论证也都不能成立,这是过分的要求。
09 不以敌宗独许之义为因
又有人用“石女之子的声音”举难,以为一切所证既空,缘生的理由亦无从成立。论主分析:石女儿之声根本不现,不能和缘起显现作同类譬喻;假设出现化作的声音,又可能有利他作用,亦不能证明对方主张。严格立量须以双方共同许可的条件作理由,不可把仅一方承认的说法偷换为公共前提。否则,任何学派都可任意设量推倒其他宗派,因明便失去约束。
10 语言自身空,并不自坏立宗
较长的一轮辩难质问:如果一切有为自性空,“有为空”这句话也应空;既然语言空,怎能用它证明空?论主承认:是的,立宗的语言也属缘生,也没有胜义自性。但这不是自相矛盾,因为本宗从未许语言有胜义自性。譬如说“一切生者皆死”,也包括说话者自身,却不使这句话失效。自相矛盾只有在否定自身本来肯定的事时才成立。又如佛说诸行无我、诸行无常,说明这一事实的句子并不需要成为例外。论主始终否定的是自性实有,不是世俗中能够说话、论证或修行。
11 遮诠非断灭见
有人把“非有”理解成绝对的无,便指责空宗堕断见。论主强调“非有”在此主要是遮诠——只遮遣被妄执的实有自性,不另以这句话建立一个绝对的“无”。说“不是白绢”,并不就等于断言它必定是黑绢。对治执有则遮有,对治执无则遮无,乃至还须遣除对有无二边的执著。因此中观不以“什么都不存在”为宗旨。
12 分别空性、幻喻及比量的再辨
对手又说:求无分别智的人却反复分别有为空,岂非与目标相反?论主回答:为了遣执,可以暂用分析;它本身并不被立为究竟实性。关于“缘生故”应从世俗还是胜义解释,论主采取双方共许的总相,避免把一词故意拆成对方并不主张的歧义。对幻喻的诘难也同样如此:幻象依咒术、药物等条件呈现,但并不具有所显的实在象马之性;正是这个“显而不实”的关系可以成为譬喻。不能因为幻象仍显现,就认为它在胜义中自性不空。
13 虚妄显现不等于胜义实有
反对者主张,幻人虽不是实人,至少还有一个“虚妄显现的幻人本体”,因此不能说它自性空。论主追问:这个显现本体是否依条件而起?若说依缘而起,又承认显现与真实不符,就已给出相同的性空理由。无须在幻人之外再找一个幻人作为比较对象;比喻重在特定共同点,不在对象的全部性质完全一致。犹如用瓶子譬喻声音无常,不要求声音也具陶土、轮杖的性质。
14 破数论的遍有与显现说
数论派主张一切变异事物本在根本自性中具足,诸根遍在一切处,因此幻象中也不缺真实本体。论主从经验变化入手:色觉会随着眼根明暗、对象差别和种种条件而改变,表现为依缘变异,而非某个既成实物仅被揭开。若坚持每一种显事在一切地方同时具足,则瓶在盆处也必须完整存在,进而导致相互遮蔽、处处应现而不现等难题;若退而只讲隐伏的潜能,就另须论证。故此说不能破坏依缘性空的喻和因。
15 与相应论师关于依他起实性的争论
这一大段是理解清辩思想的关键。相应论师接受遍计所执空,却主张依他起缘生事本身胜义实有;否则色、受、想等假立无所依,便落断灭。清辩回答:若只说世俗中依缘而生的依他起成立,本宗也完全认可;真正的分歧,在于能否进一步赋予依他起胜义自性。若以胜义审察,缘生者正如幻事,不能成立固定实性。他还反驳将“名与义互非彼性”作为空性观察的唯一范围,因为不懂言语关系的禽兽也会执境、起烦恼,故所破的实执不限于名言误认。这里争论的不是“现象出现没有”,而是“现象能否以自性、尤其胜义自性成立”。
16 破与能破同为空
对手问:“遮破自性”的话若实有,违背空宗;若非实有,怎能破除别人的实有?答曰:遮破不需成为胜义实体,也不是凭它把原先实有的东西毁成空;它的作用是在世俗层面指出原本不可得的自性。犹如灯照明物,不是灯把物制造出来。世俗中可以成立能破、所破与正误论证;胜义中它们都不可执为自性实有。此后又补充:眼处由于可坏、随缘变化、能生起等,也可用不同理由观察其空,不能以相状和作用显现证明胜义实有。
17 实有论证的二难
若说眼等胜义实有,所举同喻并无公认的胜义实有之物;若只在世俗中证明它们有作用、有相状,则双方本已承认,成为重复立论。世俗根据不能直接证明胜义自性。
18 从眼处推广到一切法
既已认识眼处在胜义中性空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以及色声香味触法等十二处,亦应以同样道理观察。进一步包括蕴、界、缘起、菩提分法、波罗蜜多、三摩地、陀罗尼乃至佛的一切智智,都不例外。这并非贬低修行功德,而是说包括最殊胜的法在内,也不能立为独立自存的实体。外道所执的大、我、根本自性等亦属观察范围。
19 由思择进入修习与三轮清净
正确推理使人开始理解空性,但如幼鸟初有羽翼,并不能马上飞翔;还须反复修习才能除去执相的习气。修行人在布施时不执施者、受者与施物,也不执施者、受者与施果,这两种三轮清净使福德智慧资粮得以增长,而非使利他事业停息。既不执天神、自在天或自身为实在作者,也不贪著当下或未来果报。继而观察诸法性空故不生,三世亦无可执的实体,在三世清净的理解中趋向菩提。上卷以空观与菩萨实践相连接作结。
卷末说明:上卷全部原文段落均已收录;白话为依据本论论证所作的义理销文,并非玄奘译文的一一对应直译。专业论式及经证若需逐字校勘,应以原文为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