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pearance
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八十三)
摄抉择分五识身相应地意地之二·名色分别色门第二"微细"门:三种微细、极微五相(分别建立、差别建立、独立建立、助伴建立、无分建立)、五眼对极微有见不见、破外道邪执五相、假折建立极微五种殊胜利益
唐 遁伦 集撰
唐 遁伦 集撰
编者按:"物"门译毕之后,本篇接着译释色门十门之中的第二门"微细"。这一门先正说三种"微细"的含义与极微的五重体相建立道理,再以五眼(肉眼、天眼、慧眼、法眼、佛眼)辨明谁能真正"见"到极微,随后转入破斥外道(主要是胜论派吠世师迦与说一切有部萨婆多)关于极微的五种邪执,最后说明大乘教人以"假想分折"观修极微,能获得五种殊胜的修行利益。这一门与上一门"物"所论"不立实有极微"一脉相承,是唯识学色法理论最具思辨性格的部分之一。
一、微细门总说:三分——正义、破执、辨利
第二门"微细",共分三段:第一,辨明正确的义理;第二,破斥外道的邪执;第三,辨明观修的殊胜利益。第一段之中又分三层:先解释三种"微细",次解释极微的五重体相,再说明五眼对极微有见、有不见的差别。
二、三种微细:假想微细、种类微细、色无色界微细
第一种"微细",是"极微色"。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意识以假想的方式,把种种色法层层分折而形成的"极微"概念,并不是说大乘承认实有一个细小的极微之体独立存在。基法师补充说:正如《对法论》所说,把"极略色"与"极迥色"合并,作为"定俱色"之问的对象——那是依所碍、能碍的不同而分为两种,与此处所说并不矛盾。至于那种"遍计所起色",是由第六意识计度攀缘而生的——那么,应当一切心、心所都有各自的"遍计所起",此处唯独说"色",是因为色法明了、容易把握,所以特别提及,并非说其他无色之法就没有这层道理。
第二种是"种类微细"。景法师解释道:风的体性没有质碍,所到之处也没有障碍,"中有"(中阴身)也是同样的道理——在十方世界之中寻求受生之处,去时没有任何障碍,即便是山石也能直接穿越而过。基法师补充说:这就是"粗色的种类"吗?如果说这一处(中阴)之中存在,那么这一现象与"中有"便是同一种类的缘故。
第三种"微细",是指色界、无色界诸色。论文说色界、无色界的色法有两种,叫作"自在转":一是由自在的定心所观照而成,二是由与自在定相应的业力感召所得的报色,也同样叫作"心自在转";无色界则唯独有定心所显现的部分,叫作"自在转"。
论文所引经中说"有等心诸天"等语,三藏法师解释道:这里所引的经文,只是要证明色界的报色,所以称这色法为"自在转"——这是指净居天的天众,叫作"等心诸天":那些天众来到佛陀面前听法,身长一万六千由旬,却每一位都能安住在一根毫毛末端那样大小的空间之内,彼此的身体互相涉入而毫无妨碍,就像灯光彼此不相障碍一样;也如同无边身菩萨立于极小之物旁边一样;也可以说,五净居天之上有十地菩萨的受生之处,同样叫作"等心天"——因为他们的心已经对色法获得了自在,想小便能小、想大便能大,能随其所止的处所而变化,就像针锥尖端那样细微。泰法师补充说:由于修习"平等"之观,没有自、他的分别,也没有大、小的分别,所以叫作"等心天";由于长久修习没有大小分别,所以能安住在一根毫毛那样大小的空间之内;由于长久修习没有彼此的分别,所以彼此互相之间毫无妨碍。
三、极微五相:分别、差别、独立、助伴、无分五重建立
以下略说极微的五种体相,详细的内容见于本地分第三卷。
第一,"分别建立",论文说到"乃至无生灭等",这是说极微的体相是可以了知的,但要问:依什么法来辨明它"生灭""无生灭"的道理?这与外道胜论派(吠世师)所说不同——他们主张,在劫初之时,从父、母二种常住的极微,生出一个"子微",包裹在父、母二微之中;此后又从这两个继续生出一个更粗大的极微,包裹前面两个,如此辗转相因,最终形成大千世界;又如《毗昙》所说,七个极微合成一个阿耨色,七个阿耨色合成一个铜尘等等,乃至以七的七次方相合、以"六包裹一",集成大地、山岳等等。今说要破斥这两种主张,说明内外一切色法,都是酬答业力而生起的,无论大小,都是"一物"顿然生起,并非由细微聚合而成。
第二,"差别建立",论文说"略说极微有十五种等",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借助十五种色法,以假想分折的方式辨明极微:法处所摄的色法共有五种,唯独"定自在所生色"这一种是实有,也可以假想分折;其余四种都不是实有——即"极略色"(假想分析有对碍的色法,直到最细微处,成为"极微""极迥色",这是假想分析空界之色);"无表色"(是由"思"心所种子假立而成);"遍计所执影像色"(这是眼识生起之后,意识追随攀缘所生的影像,而不是像见到自己面容那样、变现出真实的相分,只是相似于那种色的类别,实际上并非真实的色法,所以也不算是实有——又,意识攀缘五根以及五尘所变现的相分,仍应归属根、尘所摄,而不属于法处所摄;也可以说,意识分别十一种色法所显现的影像,都属于法处所摄的遍计所起)。
基法师补充说:这里所说"法处",是就普遍性的真实法而言的;如果是这样,那么色等法之中也有假法的成分,应当同样归属法处才对——又,触处所造之色全部都是假有,为什么不普遍这样说呢?意思是说:并非如此,因为色、香、味等是可以真正受用的,而法处之中其余的假法则不能真正取用——色等诸法之中虽然也有假有的成分,但相应的识(前五识)仍然是各别攀缘(色、声等),只有第六识才攀缘法处这一层假法,所以并不算颠倒;又,因为是"俱生"(与根俱起)的缘故,也不能类比;又,触处如果与大种一同而生,也应当简别于法处,因为情形不同,所以不再论及。
第三,"独立建立",论文说"谓事极微,建立自相故",景法师解释道:其实并没有一个独立生起的极微存在,只是就"觉慧"(能觉知的智慧)而假想分折诸色,各自的自性有所不同,因此叫作"独立";也可以说,就像外在的光明、宝珠所发出的光辉,脱离本体而单独生起,这也叫作"独立"。泰法师补充说:四尘共聚为一处,各自的自相有所不同,所以叫作"独立";因为极其微细、难以分辨,所以说是"事微,助伴"。
第四,"助伴建立",论文说"谓聚极微等",这一段正是要说明色法"同处不相离"的体性。以下以问答的方式加以辨析:"何因缘故……至不相舍离者",这是设一诘难:凡是有质碍的法,有一便不能有第二,为什么一个极微的地大所在之处,还能容纳其他极微呢?这是第一重诘难。如果一个极微所在之处能够容纳其他极微而彼此不相妨碍,那岂不是和心、道这类无碍之法一样了吗?为什么不能说它具有"无对"(无质碍)的性质呢?这是第二重诘难。
回答之中,先解答第一重诘难:"随顺转故……至不相妨碍者",是说,诸色之中,凡是彼此相违的,各自依所在的处所而言,只能有一而不能有二;但如果彼此相随顺,那么一处之中便可以容纳多种色法。又,正是由于这样一种"种类之业"的增上力所感召,才这样生起。这是说,由于业力的缘故,在同一尘境之处,能够容纳多种极微。怎么知道确实有多种呢?因为一切色聚,都是一切色根共同受用的对象——在一切色聚之中,只取其中最细小的一份,也同时具备种种尘境:眼睛能见到它的色,鼻子能嗅到它的香,舌头能尝到它的味,身体能觉察到它的触,正是这个道理。以下反过来诘难的部分,依此可以类推理解。
又,"又有诸色"以下,是回应第二重"无对"的诘难:有些情形之下,在同一处所也会彼此妨碍——比如两种地大极微、两种色、两种香、两种触,凡是性质相同的尘境,必定不能互相容纳;有些情形之下,在同一处所则不相妨碍——比如地大与四尘各只有一份,便不相妨碍,就如同"中有"之色一样,比喻中阴身在寻求受生之处时,即便是石山也能直接穿越而毫无障碍;如果中阴身与它所遇到的境界性质相违,比如要进入母胎而不能穿过,那便说明确实存在质碍。
第五,"无分建立",正如本地分第三卷所说:"并非极微之外,还能找到更细微的部分"等等。
四、五眼取微:肉眼天眼不见极微,慧法佛三眼之体辨析
以下是第三段,说明五眼(肉眼、天眼、慧眼、法眼、佛眼)对不同的五种极微,有见、有不见的差别。基法师解释道:肉眼、天眼是依托光明、黑暗(能否照见)而生起作用的,所以不能见到极微。
慧眼、法眼、佛眼这三眼,各自以什么为体呢?三藏法师说:慧眼攀缘"空"(真如空性),法眼攀缘"有"(世俗诸法),二者都属于后得智所摄;至于佛眼,是否须要另外具备独立的体性呢?所以以"无分别智"作为佛眼之体,这与肉眼不同——因为佛眼要到证得佛果之时才能真正成立。既然如此,这一智慧攀缘"真如",又怎能攀缘"极微"呢?既然慧眼攀缘"空",又怎能攀缘极微呢?意思是说,这是攀缘极微的"空性",所以也可以说是攀缘极微;既然如此,这一智慧也同时攀缘极微的"真如",所以无分别智也能够攀缘极微——正是以无分别智作为佛眼的所缘之体。
三藏法师又说:佛眼,其实就是法眼攀缘"有"这一层含义的眼。又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样并不妥当:虽然的确须要另外分别慧眼攀缘"理"(真如),也就是"正体智";法眼攀缘空、有二者,也就是"后得智";佛眼则总摄前面二者而成为佛眼。怎么知道这一点呢?正如《对法论》所说,真如唯独是圣者慧眼所对的境界,可知慧眼正是攀缘真如的。既然如此,经中又说"证得法眼淨",那么法眼应当攀缘"理"(真如)才对。意思是说,这里只是说"淨",所以是攀缘真如——"法"这一名相通用广泛,所以这是无漏的"法眼",而并非五眼之中特指的那个"法眼"。
既然如此,为什么此卷下文末尾又说,圣者的慧眼能见一切色法,无论远近等等?意思是说,这其实是"法眼"的异名,只是以"慧"为体,所以才叫作"慧眼",而并非五眼之中特指的那个"慧眼"——在"因位"叫作"慧""法",在"果位"则统称为"佛",就作用而言,分离来说有三眼,"佛眼"本身也同时具足前面三种;这正如《大智度论》自己所解释的那样,这才是了义之说。
景法师则提出三种解释:其一,慧眼观照"空",法眼观照"有",这二者都是观照"安立谛"(世俗谛);佛眼则观照"非空非有"的"非安立谛"(胜义谛)。其二,依卷五十所说,"大悲"叫作"佛眼",也就是"法眼"到了佛位便称为"佛眼"。其三,就是前面所说的四眼(肉、天、慧、法),到达佛的究竟果位,便统统叫作"佛眼",正如《大智度论》所说。以上三段,总的来说,是第一段"辨明正义"的全部内容,至此正义部分译毕。
五、破邪执:五种外道邪执与大乘的破斥
以下是破斥外道邪执的部分,先总设问答,后依次列举五种邪执。第一句问答之中说"犹如水滴不至极微,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然者",这是就五种外道邪执之中而言的。
泰法师解释道:前三种是萨婆多部(说一切有部)的主张,第四种是经部、上座部等的主张——他们认为,所造的色聚,是在四大种极微的范围之内积集而住、彼此相互涉入——因为主张有另外独立的极微存在,所以与大乘不同;因为主张彼此涉入,所以又与萨婆多部不同。第五种是外道的主张。
基法师补充说:第一种是说,萨婆多部认为极微虽然不能单独安住,但在诸色聚之中,仍然存在极微各自的自性——这正是要破斥说一切有部,同时兼破胜论派(吠世迦)。第二种是说极微"有生有灭"——这正是说一切有部的主张;而胜论派认为父、母极微是常住的,其余则是无常,此处也一并加以破斥。第三种正是胜论派(吠世史迦)的主张——他们认为,劫初之时,父、母极微在空劫之中散布各处,到成劫之时,父、母极微和合而生出"子微",叫作"合"。第四种正是说一切有部的主张——因为他们认为极微积集而成色聚;这也可以说是正量部的主张——正量部认为没有"邻虚"(最小单位)这种积集的情况。第五种是胜论派的主张——认为父、母极微和合而生出种种粗大的色聚,因为极微本身没有实体,正因为没有实体,所以没有生灭,没有生灭,所以没有合、散,不能说色聚是从极微而生等等。依这样的道理,前面所说的五种执著都是不合道理的。
测法师补充说:正如《佛本行经》所说,如来尚未成道之时,向安陀偈的算术老师请教算法,问道:"阎浮提之中共有多少极微?"算术师回答说:"这是算数所不能说尽的。"又问:"由多少'犍陀罗'(微尘单位)积成?"算术师回答说:"这同样是说不尽的。"如果是这样,那就再没有什么可学的了。又,《法华经》说,"经过微尘数的世界";《不可思议经》说,"一切世界摄入一粒微尘"——圣教既然如此说,为什么又说"没有极微"呢?回答是:经典是就意识所变现的相分极微而说"有"的,论典则是就本来真实的法体而说"无"的,二者其实并不矛盾。
六、假折建立极微五种殊胜利益:从破常执到断法执
以下是第三段,说明以假想分折的方式建立极微观,能获得五种殊胜的利益。基法师解释道:第一,能够破除"常"执的殊胜利益,从而澄清"无常"的道理;第二,由于知道诸法无常,便不再执著"我""我所";第三,既然没有"我"的执著,与此俱起的"我慢"也随之能够断灭;第四,断除见执、我慢之后,对那些境界便不再生起种种烦恼,能够伏使它们不再现起;第五,由于伏住种种烦恼,对境界便不再执取其相状,从而能够进一步破除"法执"。这五种殊胜的利益,各自能够成就不同的修行人,依此类推便可以理解。
三藏法师说:第一种利益属于"空门",中间三种属于"无愿门",最后一种属于"无相门"。这里有人问:为什么第二种"破我"却说是"无愿"呢?如今另有一种解释:前两种属于"空"门("空行"所摄的"空""无我"二行),中间两种属于"无愿门"。景法师则说:前三种属于"空",接下来一种属于"无愿",最后一种属于"无相"。
以上便是色门十门之中第二门"微细"的全部内容,至此译毕。
下一篇将进入十门中第三门"生起",辨析色法生起的道理,敬请期待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