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kip to content

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八十二)

摄抉择分五识身相应地意地之二·蕴善巧第二科名色分别,先说色门十门总标,第一"物"门七义详解:同处不相离三种、大乘不立实有极微、所造触是假、十二种色假实之辨、法处色二种、二界色差别、六相分别五蕴
唐 遁伦 集撰

编者按:蕴善巧"六门分别"已经全部译毕,本篇进入蕴善巧三大科的第二科——依"名""色"二义辨析蕴的义理。论主先说明"色"这一门,共分十门(物、微细、生起、安立、流、业、刹那、独、所行、相离),本篇译释第一门"物"——这一门本身又开为七重义理,其中最核心的一段,是围绕"同处不相离"这一概念,系统辨明大乘唯识学为何不承认小乘、外道所主张的"实有极微",转而以"随其大小、一物顿起、非集细成"的道理来说明色法的生起,是唯识学色法理论极为根本、也极具思辨深度的一段论述,望读者细心体会。

一、总标:色门十门,先说"物"门

蕴善巧的第二科,依"名""色"二义辨析蕴的义理。这一科之中,先总体许诺要说明"色",然后正式展开。辨析"色"这一门,先设问、后辨析;辨析之中,先举出一首偈颂,列出十重门目,随后依次解释。这十门依次是:一、物;二、微细;三、生起;四、安立;五、流;六、业;七、刹那;八、独;九、所行;十、相离。

第一门"物",又分七重义理详加分别。

二、物门第一义:同处多少——三种"不相离"的辨析

第一重,说明"同处"所摄物类的多少。论文自设问:"色蕴中的眼根,究竟被多少'物'所摄?"这里的"物",是指"体事"。问的意思是:就像眼根,在十八界之中,究竟被多少界所摄?

回答说:"如果依'自相'而摄,唯独是一物"——如果就自相而言,只摄眼根自身的体性,也就是眼识所依托的根,是"举果取因"的意思(识为果,根为因)。"如果依'不相离摄'而言,则有七物"——这是就"同处不相离"而说的。

景法师(补阙)解释道:凡是说明"不相离",共有三种:其一是"同处不相离",是说,由过去的业感召而得眼根,在受生之位、眼根即将生起之时,"地大"最先生起,占据了这一处所;此后到"失处支"(业力促成之位)之时,眼根才真正生起——地大与眼根是同时同处的。此后又有身根的地大以及"扶根四尘"(扶助感官的色、香、味、触四尘),这样一共七种物类,和合成为一体,彼此周遍相入——就像同一间屋子里点燃了许多盏灯,灯光彼此周遍相入,不能说这一片光是"在这里"、那一片光是"在那里";又如同桃子等果实生长之时,无论大小,其体性都只是"一物",不能说是由众多微粒集合而成——这便叫作"同处不相离"。

这七种物类要成为"同处不相离",必须体性相同:都是"报(异熟)"性的便是同报,都是"长养"性的便是同长养;如果"报"与"长养"这两种性质彼此对望而言,那便属于"相杂不相离"所摄;而像谷、麦等物聚集在一起,则叫作"和合不相离"所摄。

景法师接着以六层问答深入辨析这一道理:

第一问:譬如"报眼"(异熟所感的眼根)与"长养眼根"以及两种尘、大种,同在一身之中,处所并无分别,不能说这是"在这里"、那是"在那里";那么,"报"是在内、"长养"是在外,如果内外周遍相涉,处所本无分别,为什么反而不叫"同处不相离"呢?回答是:"报色"比较疏松,中间容许"长养"的根、大参杂其中,就像水渗入沙中,性质种类各不相同,处所也有差异,所以不能叫"同处不相离"——因为"报"与"长养"这两种根、两种大种、两种四尘彼此互相障碍、不能周遍相入的缘故。"报大种"与"报根""报尘",自身体性周遍相入、同处一地;"长养大种"与"长养根""长养尘",也自相周遍相入,这才叫"同处不相离"——由于两种地大依法尔道理互相障碍,两种色、两种香等也同样互相妨碍,所以"报"与"长养"不能相离,才这样称呼为"同处不相离"。

第二问:譬如"等心诸天",身量极为广大,来到佛陀所在之处,却能各自安住在一根毫毛的末端之上,体性周遍相入、处所并无差别,而且同样都是"报"性——为什么不叫"同处不相离"所摄呢?回答是:那些天人的报色清淨,就像灯光一样彼此不相妨碍,只是各随其业力,自己所见的彼此分齐不同,所以不能说是"同处不相离"——因为"同处不相离"要求始终处于同一处所,而那些天人却并非如此,聚散并不恒常,所以不算"同处"。

第三问:已经知道"同处不相离"必须是同一自性,而"报"与"长养"则只能叫作"相离"——但还不知道,这种"相离",究竟是由细微聚合而成粗显之物,还是随其大小、作为"一物"而生起、并非由聚合而成?回答是:今依大乘所说,内外一切色法,都是随顺过去的业力而生起,无论大小,都只是"一物",并非由聚合而成。

第四问:现身之中,发、毛、爪、齿,从头到脚,有"报""长养"两种四尘、地大假合而成身体,共有许多分数——为什么可以说是"一物"生起,而非聚合而成呢?回答是:这许多色法虽然性质、种类各不相同,但由于因缘之力,同一时间、同一处所,共成一体而生起,并不像用土坯加水调和,先分散后聚合、由细微而成粗显那样——所以说,无论大小,都是"一物"顿然生起。

第五问:如果不是聚合而成、体性只是"一物",为什么后来又能用刀斧砍斫、分割成许多部分呢?回答是:此后遇到刀斧毁坏的因缘,原本完整的身体这"一物"便自行灭去,而那许多细小的碎块,则是由刀斧这一因缘所新生的——并非说先前的"一物"、其全体本身被砍斫成了许多碎块。正是由于这一道理,大乘之中才不承认有最细小的"极微"之色存在。

第六问:大乘为什么不承认有最细小的极微聚合而成根、境?假设承认这种聚合,又会有什么过失呢?回答是:一切有情,由业力而生眼根,本就具备能见的作用;由业力而生耳根,本就具备能闻的作用;其余诸根也是如此——所以那些眼根等,是由业力全然生起,直接成就其根的作用的。五尘也是同样的道理,必定是由先前的业力,全体生起,直接成就其作为境界的作用。如果说最细小的极微本身不能成就根、境的作用(这一点连你们小乘也同样承认),那又如何能说,由业力生出的这个毫无作用的极微之物,还要等到后来积集聚合,才能成就根、境呢?所以,小乘宗建立细微极微之说,实在是徒然耗费思虑、劳而无功的做法。

又,这种说法,其实与胜论派(吠世师)所主张的"常住极微"相类似——他们认为,在劫初之时,从父母二微常住不灭,生出一个子微,包裹在父母二微之中;此后又从这两个继续生出一个新的粗大极微,包裹前面两个,如此辗转相因,最终形成大千世界;乃至《毗昙》所说"七微成一阿耨色,七阿耨成一铜尘"等等,乃至以七的七次方相合、以"六包裹一"而集成大地、山岳等等——今说要破斥这两种说法,说明内外一切色法,都是酬答(感应)业力而生起,无论大小,都是"一物"顿然生起,并非由细微聚合而成。

论文下文说,凡是种种色聚,最初生起之时,是全体一分而生的;最后坏灭之时,也不会分解到"极微"这一层次,中间的坏灭,就好像一滴水消散一样。又说,诸色聚生起之时,就好像种种物质被石磨磨成粉末,再以水调和、揉成团块而生起的样子,并不像芝麻、麦子、豆子等颗粒物那样一颗一颗地聚集——为什么呢?因为是随顺各自生起之因、依增上力而如此生起,正是为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。

第七问:如果大乘之中并没有真实的极微,为什么还要教人观修细微的极微呢?回答是:这是为了破除有情众生对"实体"的执著之心,所以才教导以假想的方式,把从头到脚的身体拆解成许多微细的部分,由此观修,从而对内外色法生起"虚空假想",顺随"空、无相、无愿"三解脱门的修行。

基法师补充说:就像一个眼根,其所含的七种极微,同处同时,彼此并不障碍——一个眼根的极微,大小就像葡萄果实一般,这里面的细微之处,都能容纳其余的极微,如此辗转类推、乃至广说,一个色聚之中,便含有那七种物类。如果依真实的道理而言,既然没有另外独立的极微体存在,为什么还能说有"七物"呢?意思是说,正如葡萄一般大小的这团色法,其中清淨的部分作为眼的作用,便叫作"眼";乃至作为触的作用,便叫作"触"——都可以通过分解这团色法而得出"极微"的概念,所以说一个色聚之中有"七种极微",但这并非真实的极微而有七种物类的意思——这便是"同处不相离"的道理。

只是,这三种"不相离",究竟是随顺小乘的说法,还是大乘本身的义理呢?这里有两种解释:备法师认为,大乘也同样承认这一义理。论文说"若皆据界摄即有七物等",这里的"界"是指种子——在眼根所在的处所,虽然没有水、火、风的具体事相,却有相应的种子存在于眼根所在之处;这是依照尚未建立阿赖耶识这一教理之前的说法而言的,三种大种的种子,其实就存在于五根、六识、心所以及地、火等法之中。

三、物门第二义:所造触是假

第二重,说明"所造触"是假有的。这一段先总结前文、标举章名,然后正式解释。景法师说:二十种"触",都是依"四大种"的分位而假立的。基法师补充说:这里解释的"触"共有十九种——依《对法论》则说有二十二种,没有"急""缓""劣"这三种。为什么没有这三种?这是简略的说法。至于为什么不把"生"另外立为一种触——正如"四相"(生老住无常)之中,"病"与"老"本是同一类,为什么这里又要分为两种呢?回答是:这里所说的并非"四相",两者不能类推。至于"死触",是从"果"而立名的——身体之上有"末摩"(致命要害之处)之死,一旦临近,便使身体立即死去,这一"触"是从其结果而得名的;"老触"也是同样的道理,这一"触"能够引发衰老等相状,所以叫作"老触"。论文说"如六位复开为八等",是说最初的两种(净、不淨)分为二,坚、不坚又分为二,所以合共为八种。

四、物门第三、四义:诸识取境总别、色界无二尘二识

第三重,说明诸识摄取境界的总、别之相。论文说"或渐或顿",基法师解释道:随顺其中一识(前五识之一)生起、与意识一同攀缘境界,叫作"渐";如果五识一并生起、意识也同时攀缘,便叫作"顿"。

第四重,说明色界没有香、味二尘以及鼻、舌二识。基法师设一问答:色界众生为什么还要有鼻、舌二根呢?回答是:正如《俱舍论》所说,是为了庄严身相的缘故。又问:如果只是为了庄严身相,那么只要有"扶根尘"就足够了,何必还要有"根"本身呢?回答是:因为发出言语声音,须要凭借"扶根尘";如果有能依的(鼻、舌)根,才有所依的尘境,才能依此发出言语;否则便不能成立,所以仍须要有这两根。乃至如果没有"界"(种子),也就没有依处——"二根若无,依处亦无"等等类似的诘难,可依此类推。

五、物门第五义:十二种色假实之辨

第五重,说明十二种色法假、实的道理。论文说"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实有等",基法师解释道:依下文所说,比如色处之中,"长""短"等形色是假有,"青""黄"等显色是实有;声处之中,"因受大种(有情发出的声音)""不因受大种(无情发出的声音)"是实有,其余"可意""不可意"等则是假有;香处之中,"可意香"是假有,其余由缘众多因素和合生起的则是实有;味处之中,"苦""酢"等六种是实有,其余"可意味"等则是假有——每一种尘境之中,都兼有假、实两类。那么,为什么这里却说九种都是实有,唯独把"触"处分为两种(能造、所造)呢?意思是说,因为触处之中,"能造"与"所造"有所不同,"所造色"都是假有,而且数量众多,所以特别加以说明;其余九种之中,没有"能造色",又都属于"所造色"——虽然其中也有假有的成分,但比例很小,并非大多数,所以不特别论及。

测法师补充说:"滑""涩"等种种触,离开了能造的大种,便没有另外独立的"所造"存在——正是就大种而假立"所造"之名,所以才叫作"假";"长""短"等虽然是假有,但因为是依托"所造"而假立建立的,所以随顺其所依而言,倒不能算作"假有"(应理解为一种"依他而立"的特殊情形)。

六、物门第五义(续):法处色二种——威德定色与非威德定色

论文说,堕于法处所摄的色法共有二种:一种是"有威德定所行境,犹如变化"等等——备法师、景法师都说,这是三乘圣者定心所现的境界,比如修习"八一切处观",当心念现前之时,这是实有的,作为缘,能使他人自己心中变现出这八种相分;正如变化心生起变化色,与他人作为缘,也能使他人看见自己所变现的色法——这一禅定所现的色法,是"定心之果";此后作为定心所缘的境界,便叫作"境",所以说"彼果""彼境"。

这里有人问:定所行境既然属于"法处"所摄,为什么能让别人的肉眼看见呢?回答是:这是作为"增上缘",使他人自己变现出这一境界,才被他人的眼识所见,并不是说让他人直接看见了"法处所摄之色"本身。泰法师补充说:对禅定得大自在,如同五种神通一般,叫作"有威德";定所行境,作为一种缘,能使他人得以见闻等等,所以指喻说"犹如变化"——自在的定境是长久修习禅定才能显现的,所以说是"彼果";作意而现起的定中境界,所以说是"彼境";以及其余心王、心所相应变现的色法,所以说"及识等"——因为各种心王、心所各自变现自身的境界,所以须要另外列举。

基法师补充说:在法处所摄的色法之中,正如《对法论》所说,五种"定自在所生色"共有两种:一是"有威德定"色,一是"假想、非威德定"色——此处唯独说"威德定",是指法处五种色法之中,四种全部、一种一部分是假有,一部分是实有。为什么叫"威德"而说是实有呢?正如下文所说,是因为它是无漏的,所以叫作"威德";是圣者所证之法,所以叫作"威德"。这种定色能够真实地发挥作用,就像变化色一样;而"非威德定"色,只能让他人看见,却不能真实发挥作用,不像变化色那样。

这里有人问:无漏色须要见谛之后才能证得,为什么这种略微证得的有漏之定,却也能有这样真实的作用呢?回答是:因为圣人具备无漏的种类特质,所以能够如此——正如下文所说,是由增上力而得;又依下文所说,是由无分别智的增上力,后得智生起之时,才能出现这种色法,有漏之定则不能生起——此处是就体性而言,其实是无漏,只是相似于有漏,所以说它是"无漏、有漏因"(依无漏体而与有漏定相似)。又,有一种更周全的解释:这一定色也通于有漏——有漏者并非真实,不能真正受用的缘故;如果不是"假想观"、而是真正能够任运受用的,那也同样是实有。

这里论文所说"彼果""彼境",进一步解释道:"果",是说由定力使本识(阿赖耶识)另外变现出色尘——正如证入净土之时,由后得智之力,使本识另外变现为尘境,这便是"定果"真实存在的道理,因为它是"心之果"、是"定所缘"的缘故,所以这一定色,相对于定心而言,既是"果",又是"境界",其实是同一事物。这里有人问:唯独由定心这一心所所缘的色,才是真实之物;那么与它同时俱起的心王、心所所变现的,是否也是真实之物呢?所以论文说"及彼相应等",正是要解答这一疑难。此处所说"法处",只安立三种(除去律儀色、不律儀色,因为它们都是依托"思"心所等而假立建立的)。

论文又说"又定所行色,若依此系定,即由此系大种所造",景法师解释道:这段文字是就色界禅定所引发、由色界大种而生起的定境色而言的,所以说是"彼大种所造,自在";无色界既然没有四大种,便不能说,如果依托无色界所系的禅定所显现的色法,是由无色界所系的大种所造——所以下文说,法处所摄的"胜定果色",只是依托殊胜的禅定,而不依托大种。但是,因为这一定色是从攀缘彼种类的影像、由三摩地引发而生起的,所以也说它是"由彼大种所造",而并非真正依托彼大种而生——正如在禅定之外看见一件青色的坐具,随后进入禅定,观照所见之物,当定心现前之时,便呈现出青色的影像,这一影像的本质仍是那件青色坐具的类别,所以也说是从那坐具的大种所造,其实道理上并非真的依托它而生。

基法师补充说:这一段是唯独就色界而言的,因为色界之中,定、慧均等、明利,所以论中说"依此定,即此系四大种所造"。如果无色界也是同样的道理,正如前面卷五十三末文所说,为什么这里不提及无色界呢?因为无色界没有依托的身体,所以略而不论——因此下文只是说,从攀缘彼种类影像的三摩地引发,定中也能变现出影像,由大种所造,这一"所造",并非彼本质的大种真正生起,只是叫作"所造"而已,仔细体会便能明白。下文说,"先为大种,后为所造色",可见其中也含有大种的道理,正是这个意思——只是这并非本触处的大种,所以说无色界的法处所摄之中并没有大种,这是从能引发这一殊胜禅定的角度而言的,所以下文说"不依大种"。但是,禅定自在变现为大种,是定心之果,所以随顺该定所系属的界,说这一大种"所系"而造。

论文说,如果是无色界所系的禅定,引发无漏定而生起这种色法,那便是无色界的大种所造——但无色界本来就没有大种,又能"造"什么呢?回答是:这是无漏之法,而非有漏,只是似乎具有有漏的体性罢了。又有一种解释:唯独在色界,本来所系属的禅定大种能够造作;无色界则不然——正如卷六十六所说,如果攀缘这一界的色法作为境界,那也是这一界的大种所造,这是就"有色"唯独属于色界而言的。又下文说,"犹如变化",是因为无色界没有这种情况的缘故。如果依前面的解释,是依所系属的禅定而说"所造",是就其所属而言的——虽然这是无色界之定,但在攀缘色界之色作为本质之时,也同样变现为大种,犹如变化一般,这是就实际作用而言,作用方式如同变化。依能引发这一禅定而说是"无漏色",无色界的大种,其实并非真正的"界系",而是被"法处"所收摄——这与变化心、神通色又有什么区别呢?有漏、无漏是区别之一;第八识是否攀缘,是又一区别——这是就分别有漏、无漏而言的区别等等。

又,威仪、功德之定,也能变现出五根,但这只是"变现相似"而非真实——这只是"扶根尘"的体性,而非清淨根本身的体性,这一色法也只是假名为"色"。如果就本质功能而言,正如卷六十六所说,是随顺攀缘该界的大种、由该界的种子所造;如果就"亲生"而言,便是定中所变现的大种所造;如果就"由生"而言,则是由定力所致,而非由大种——种种不同的道理,正是依所指的意义各有差别而说的。又,这一威德定色,也通于无色界——所系属的那一妙界,虽然没有真实的触、四大种,但在禅定之中,也能变现出四大种,因为四大种是随顺禅定而有的,所以随顺该定所系属之界而说——这是就有所依托的身体而论的,所以不提及无色界。至于下文所说,是通指威德定与非威德定二者而言,前文所说的"定为能造",是就前后刹那、亲自依托而说的"造",不同于同一刹那、就像欲界受生一样叫作"色造"。以上"先为大种、后依殊胜禅定"这一段义理,就此说明完毕。

论文又说"此定色至定为因故者",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说明定境色,唯独是圣者依禅定所生的色法,而非凡夫异生所能生起——因为是从二乘后得智、世间心而显现的,所以叫作"世间";地前菩萨在涅槃心圆满、加行心之中,也能显现,这一意义上说是"有漏";地前菩萨的后得无漏心所现,便是"无漏"。三乘的出世间智,唯独攀缘真如,已经远离了"有""无"等戏论分别,所以不会显现这种色法——因此这种色法并非"出世间"所摄。

泰法师补充说:定境界色,并非出世间无分别定所显现的境界,乃至如来的后得智所现定境色,都能游戏自在——都可以叫作"戏论行定"作为其因。

论文又说"又非一切,至当知不能生起此色者",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要简别初修观行、勉力修定之人,不能生起这种色法——只有已经证得"无功用心"、久修纯熟之后,才能显现这种色法。泰法师补充说:这是借助"胜解力"而使所见之色得以显现,所以初修者无法生起这种能让他人看见的色法。基法师补充说:如果是菩萨,便是无漏;如果是二乘,便是有漏,都能变化、令他人受用,这才叫作"威德定";其余的假想观则不然,所以不能算是"威德定",也不能叫作真实的色法。

论文又说"又复此色,又至不思议者",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说,由真如智的增上力,后得智才能显现这种色法。泰法师补充说:由同体大悲、无分别定的增上力,随顺因缘而显现色法,这不可思议——虽然是由定力所生起,却并非定所直接缘取的境界。又有一种解释:由正体智证得周遍圆满,使后得智周遍于法界,随顺而现出殊胜的色身。

七、物门第六义:二界色差别——三义相对

第六重,说明色界、欲界二界色法差别的相状,依三重意义辨析:一是清淨殊胜、能放光明;二是不属下地的境界;三是不生苦受——这是色界色法中的三重意义,与此相违的,便是欲界色法中的三重意义。基法师补充说:色界色法清淨、不属下地眼根所见,这是就报色任运而言的——比如梵天王在佛陀身边听法之时,也会变化出或粗或细的色相,使欲界之人能够看见等等,这也有"粗"的一面。

八、物门第七义:六种相分别五蕴——受用相

第七重,以六种相状分别五蕴。论文说"受用相者,其外色境界差别而生等",是说本来由于业力的缘故,感召眼等五根,受用五尘境界;五根既已生起,必定引发境界一同生起,这便叫作"增上力"。论文说"为欲随顺内诸色处受用差别故者",这是解释四大种有、无不一定的原因:须要有木石之类,供人受用,所以只有地大能够独立生起;须要有水,供人受用,所以只有湿生的江河等能够独立生起水大;须要有火,供人受用,所以只有炎热之物如日光等能够独立生起火大;须要有风的作用,所以只有空中之风能够独立生起风大;须要和合受用,所以或者两种、三种大种、或者四种大种和合而生起。论文又说"复有余业后当广说者",是说四种大种各自还有五种业用等等,将在后文详细说明。

以上七重义理,总的来说,是"物、微细、生起、安立、流、业、刹那、独、所行、相离"这十门之中,第一门"物"的全部内容,至此第一门译毕。

下一篇将进入第二门"微细"——辨明"三种微细""五种极微""五眼取微通塞"等义,先正说其义,再破斥外道邪执,最后辨明观修极微的殊胜利益,敬请期待。

藏汉佛教精华 · DharmaTrov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