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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七十一)

卷第十三之上末~之下起(论本第五十一卷末~第五十二卷)——抉择因缘:因缘释(持种根身根依之辨、伏断退不退义、三受种子随逐);等无间缘(护法八识各唯自类为开导依);增上缘六种;四缘与十因二因相摄通塞。卷十三之上译毕,卷十三之下(论本第五十二卷)起
唐 遁伦 集撰

编者按:这一篇译出"抉择因缘"当中正面辨析"四缘"(因缘、等无间缘、所缘缘、增上缘)的部分,其中因缘一节尤其细密——什么是真正能执持一切种子的所依、烦恼种子在世间道与出世道当中各自如何被"伏"或"断"、阿罗汉入无余涅槃时心念次第如何、种子如何随逐三受三性——都是唯识学种子论、修道论的重要环节。译到中途,源文本身也正好跨过一道重要的卷次分界:《瑜伽论记》卷十三之上在这里译毕,卷十三之下(对应论本第五十二卷)自此开始。

一、抉择因缘:总启

论文进入"抉择因缘"这一段,遁伦说,这是依着《瑜伽师地论》意地第三卷"又有四缘"这句话而展开的抉择,分两层:一是正面抉择"四缘"(因缘、等无间缘、所缘缘、增上缘),二是辨析"缘无生心义"(如何缘取本无自体的过去未来法而生起心识,这是承接前面"过未无体"的论证而来的后续问题)。

正面抉择四缘这一层,又分三段:一是标举,二是解释,三是把四缘与"二因""十因"相互配摄、辨明彼此的通塞关系。解释"因缘"这一段,又分两层:一是依"尚未建立阿赖耶识"这一层佛教(较浅显的教法阶段)来说因缘,二是依"已经从赖耶教法而立"的这一层来说因缘之相。

二、因缘释:谁持种子——根、根依、识的辨析

第一层,"依未立赖耶已前佛教说因缘",又分三段:一是正面辨析因缘,二是说明"伏、断、退、不退"的义理,三是说明种子如何随逐三受等阶位。先看正面辨析因缘:先设问,再解答,最后总结。

论文说"诸色根、根依及识,此二略说能持一切诸法种子等",景法师解释:"色根"指的是眼等五根;"根依"则与"根尘"相符合,"大种"(地水火风四大)与"根"本是合而为一的;至于"心",则是第二层所依——这里略去不辨心所,只说心能持自身心所的种子。至于"除大种色等"这句,是就着"内尘""大种"的大小而论——由此可知,外部的山河大地等,则是另外分开辨析持种的道理:只是由内在的识、内在的根,执持着外在的种子而生起(外部器界不是自身识根直接执持的对象)。

基师解释:"根依",三藏所说是指扶助根身的四尘;这里又追问:既然如此,为什么下文"摄一切种子"当中不提"扶根尘"?下文又说"当知所余色法唯自种子之所随逐"——这两处经文似乎彼此矛盾,所以需要加以会通解释:"根依",其实指的是违反根身本身、构成根身的那"四大"(换言之,是造根的四大种,而非扶根尘本身);正因如此,下文第二重"复次"解释所以时才说:"若诸色根及自大种,非心心法种子随逐者……"——这里又追问:既然如此,为什么论文说"随逐色根有诸色根种子",却不说"四大中有诸色法种子"?回答是:这只是文字上略去未说而已。又,前面总说"根依"的道理时说"自四大",是要说明由四大所造的根身,本身含有诸法种子;这里再解释"根",其实已经含摄了造根的四大。论中所说"当知所余色法唯自种子之所随逐",指的是根、尘(不包括外部器界的色法),因为这只是就心所法而说,理应也各有自己的种子——这里之所以只说"识",是略而不论心所的种子,因为心所并不像扶根尘那样,一旦"王"(心王)不在,扶根尘理应仍可存在,但心所却不能"心王不在而心所独有",所以两者不能相提并论。

这里又生出一层疑难:如果说色法各有自己的种子、心法也有自己的种子,那么当一处既有色法又有心法的时候,种子究竟在哪里?是每一色法、每一心法各自都具足一切种子,还是说有心的时候种子在心中、无心的时候种子在色法中?如果按后一种理解,那岂不是要有无量的种子(因为要不断转移)?又,众生生到无色界的时候,原本在色法中的种子又该置于何处?如果说"有心时在心",那么在有色界、有心的时候,种子又该在哪里——如果说在心中,为什么不说它也同时在色中?

下文"复次"以下,是第二层——反过来责难外人,指出如果不承认种子分别执持在色、心之中,便会产生种种过失:先说明"色不能持种"的过失,再说明"心不能持种"的过失(遁伦提到原文当有三段过失说明,此处经文略而不全录)。这些论述,正是紧随着经部师"尚未建立阿赖耶圣教"之前的立场而展开的,遁伦说,这正合乎经部师随顺"理门"(较浅层次的逻辑推论)的讲法特点。

三、伏断退不退义:世间道伏、出世道断

第二段,"明伏断退不退义",先说明世间道如何"伏"住烦恼,再说明出世道如何真正"断"除烦恼。世间道伏这一层,先略说,再广说。论文说"欲界诸法"当中,"染法"指的是烦恼种子,"及余诸法种子"则指善、无记种子。广泛说明"损伏"(损减、调伏),共有三种:

一是"远离损伏"——指出家受戒,远离、断除尘染,舍弃、调伏烦恼,这属于"生得慧"(生来俱有的、未经专门修习熏发的智慧)层面的作用。

二是"厌患损伏"——依着戒律,观照五种美妙欲乐所带来的种种过患之相(能够自害、害他、俱害等),生起"过患想";或者单纯依靠"不净观"来厌离、调伏贪欲,令其不再造作——这一层,通于闻、思、修三慧。

三是"奢摩他损伏"(止禅调伏)——凭借止禅之力,调伏欲界、色界的烦恼;虽然这种止定之力也能调伏乃至无所有处以下的烦恼,但这里只是约着"欲界"而说,暂不涉及无色界的情形。

第二层"圣道永断",先说明证入有余依涅槃时如何断除染污种子,再说明证入无余依涅槃时如何损伏善、无记种子。论文说"准不生互非不种子",这是比喻有漏道只能调伏而不能真正断除烦恼种子(就像被压制而非真正焚毁);若是像被火焚烧一样彻底损毁,则比喻无漏道的真断——到了金刚心(最后断惑的刹那)之时,才能永久损害三界一切种子,证得无余涅槃。

论文说"将入无余界时,所有一切善、无记种皆被损伏",遁伦依《大毗婆沙论》的说法,逐一列出诸师对"欲界阿罗汉入无余涅槃时舍除哪几种心"的种种不同解释:一种说法认为,这是就欲界"八心"的次第而言——一是方便善心,二是生得善心,三是不善心,四是隐没心,五是抑生心,六是威仪心,七是工巧心,八是变化心;阿罗汉临入无余涅槃、作意欲入之时,或者唯独除去第五"抑生心",或者唯独除去第六"威仪心",因为这两种心正是"命终心"——除此二心以外,其余诸心都得"非择灭"(不经智慧简择、自然消灭)。另一种说法则认为,这位阿罗汉临入无余涅槃前,先安住在第四"边际定"的定力当中,唯独除去四种"静""念"心,也就是除去第五欲界善心、第六不隐没心(这两种是命终心),除此六心之外,其余都得非择灭——为什么这样说?因为这时的修行者是从"边际定"逆向进入四禅、欲界善、无记等诸心,一路降至第六心时才真正命终。遁伦提醒,本论此处的说法并非如此,下文另说:要入灭尽定、灭除六识心,安住在灭尽定当中的阿赖耶心而命终,才是本论正说。

论文说"由染污法种子灭故,乃至亦不复能生自类果者",这是说:由于金刚心之时已经断除染污等种子,使得善种子不能再感生异熟果,无记种子也不能再生起同类的现行果报——这称为"第四损伏"等。这里的道理是:染污种子若还没有断,它其实能够辅助善、无记种子得以生果;一旦永久损害了染污种子,也就等于永久损害了这层"助伴"的作用,所以才能反过来损伏善、无记种子,使它们不再能生果——这称为"永害助伴损伏"。

关于"第四"这个次第,遁伦说有两种解释:一说,前面所说"远离三界染"这一大类,可以再细分为三种(远离、厌患、奢摩他损伏),而这里所说的"永害助伴",便顺理成章地成为"第四";另一说,前面已经说过"远离"等三种,这里再加上"永害助伴",同样称为"第四"。遁伦并援引下文的一段问答来印证:"问:前面已经说过损伏染法种子,那善法种子的损伏又是怎样的呢?答:若能恒常殷勤熏修与染污相违背的善法,这是初步损伏;若执取邪见、屡屡熏习邪见,就像各种外道那样,这是第二种损伏;若唯独专修邪见、诽谤正法,就像断善根之人那样,这是第三种损伏;若能永久损害染法种子,如前面已经说过的,这就是第四种损伏。"

以下第三段,说明种子如何随逐"三受"等诸阶位:先随逐"三受"法心(苦、乐、舍受),再随逐"三性"心(善、不善、无记),再随逐"有学位"心,再随逐"无学位"心——即便是有学圣者生起无漏心的时候,也仍然被烦恼种子所随逐(因为有学位尚未究竟断尽烦恼种子)。

以下第二部分,是依"真实理门"(唯识家自身更究竟的立场,相对前面经部师较浅层次的"理门"而言)来建立因缘的道理,又分两层:一是先总结前文、引生后文,正面建立因缘;二是会通经中不同的说法。论文说"当知尔时断退故退,亦是住退者",遁伦解释:"断退",是因为"伏""断"不彻底而退失;"住退",则是因为退失之后,安住在某种有漏禅定当中而不再现前修进,这称为"住退",也就是"习行退"(修行力用的退失)。泰法师则提醒,"无学者下退灭定"这一说法,与本论此处的文意并不相符,不能援用。

四、卷次分界:卷十三之上终,卷十三之下(论本第五十二卷)起

译到这里,《瑜伽论记》原文正好标出"瑜伽论记卷第十三(之上终)",紧接着开启"瑜伽论记卷第十三(之下)(论本第五十二)","释遁伦集撰。论本第五十二"。这是一处重要的卷次分界——本论从这里开始,进入论本第五十二卷所对应的注疏内容。

五、等无间缘:五识次第缘之诤,护法八识各唯自类为开导依

卷十三之下开篇,接着解释"等无间缘"。论文说"若此六识为彼六识为等无间缘等",遁伦提到,印度西方曾有论师依着这句经文,主张"五识"也能多念相续、有次第缘(也就是说,眼识可以连续生起好几个剎那,彼此之间有等无间缘关系)。但本地分"五识身地"末尾明明说:"五识一念,必起意识寻求"(意地);又说"五识无二念相续,也无展转生余识"——由此可知,这段经文其实是就着"率尔堕心"(五识最初生起的那一剎那率尔心)而说的,并非说五识能够连续相续多念。如果是在"等流心"阶段、尚未转取其他境界之前,五识确实能够自类相续不断,所以在那个阶段,五识自身之间才谈得上有"无间缘"。

第二师则主张,五识必定没有"二念相续"这回事,这更加符合本地分的说法——只是需要设法会通这段抉择分的经文。论文说"若此六识为彼六识为等无间缘",遁伦解释,这句话是笼统总说的,具体应当理解为:意识望六识、六识望六识、六识望意识,彼此互为等无间缘。遁伦最后援引《成唯识论》第四卷护法一系的正义作结论:八识各自唯独以"自类"(同一识的前一剎那)作为"开导依"(等无间缘意义上的所依)——这段抉择分的经文,说的是笼统的总相,护法的正义则是就精细的分位而言,两者用意不同,需要善加会通,不能望文生义地混为一谈。

六、增上缘六种:爱非爱果与异熟果之别

接着解释"增上缘",论文略略辨析了六种增上缘的类型。这里生出一问:"爱非爱果"与"异熟果"这两个概念有什么区别,需要特意重新说明吗?回答是:所谓"爱非爱果",是指由善业、恶业各别所感招的六识当中的苦、乐感受;而"异熟果",则是指之后所感招的赖耶"舍受"——两者虽然都与业果相关,但"爱非爱果"专就六识现行的苦乐感受而言,"异熟果"则专就赖耶恒时相续的、非苦非乐的舍受而言,各有侧重,所以需要分开说明。以上,正面抉择"四缘"当中的标举与解释部分,至此讲解完毕。

七、四缘与十因二因相摄通塞

以下第三部分,是把"四缘"与"二因""十因"相互对照、辨明彼此配摄关系的通塞。论文说"因缘一种,望所生法能为生因等",遁伦解释,这正是所谓的"能生因"——正如《菩萨地》第三十八卷所说,"牵引"与"生起"这两种因,才是真正的"因缘";同书第五卷又说,"生起"是因缘、属于"能生因"所摄,而"牵引"则不属于因缘(十二缘生当中的"牵引"支,并非直接的因缘关系);第十卷则说,十二缘起彼此相望,都是依"增上所生""引发""生起""牵引"这些角度而说的,所以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"因缘"。

又如《菩萨地》所说,"无记生起因"属于增上缘——由此可知,"能生因"这个概念,体性上正是"因缘";而"生起""牵引"两者,则都通于"增上缘"与"因缘"两个范畴。如果单纯说"生起就唯独是因缘",那就违背了"缘生"以及"无记生起因"(属增上缘)这两处的说法。本论此处的文句,正是依照《菩萨地》第五卷以及第三十八卷等所说,把"因缘"摄归为"六因"(唯识十因当中的六种)当中的这一部分,所以说它是"因缘"而非其余的缘。如果不这样会通理解,那么"行支被润已"(十二因缘当中,"行"支被"爱、取"所滋润)这一层,只能算是"因",相对于"生""老死"而言,却谈不上是"生起因"(因为它只是间接牵引,不是直接生起)。所以论文最后说"乃至无有顿生起义者",正是要总结回答前面的问题,使这层道理更加明晰。

"因缘"配摄"十因"的道理是:正如前面《菩萨地》第三十八卷及第五卷所说,"生起因""牵引因"当中各有一分属于因缘;"摄受因"当中有一分属于"等无间缘""所缘缘";其余的部分,以及"牵引""生起"各自剩下的一分,则都属于"增上缘"。以上,正面抉择"四缘"的三段内容(标释、护法等无间缘正义、四缘与十因二因相摄通塞),至此全部译毕。

下一篇将接续译出"辨缘无生心义"——这一段专门解答一个尖锐的诘难:既然过去、未来的诸法(五蕴之行)本无自体,那佛经中为何又说"以过去未来诸行为缘,生起意识"?这看似与前面"过未无体"的论证自相矛盾,论文将用一番问、答、难、通四重架构,并援引多条"言论道理"逐一化解,义理精微,留待后续篇章继续译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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