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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六十五)

卷第十三之上(论本第五十一卷)——八相证有本识:第二相(识不并生难与本识义)、第三相(意识缘过去境不明了难)、第四相(六识持种难、入无心定种失难)、第五相(四种业用不可一识顿具)、第六相(定中身受证有第八)、第七相(破小乘灭尽定不离识说)、第八相(临终舍暖次第证有第八),八相总结
唐 遁伦 集撰

编者按:上一篇译出了"八相证有本识"的第一相——用五种因明比量,正面破斥"六识能够执持身体"的说法,从而证明阿赖耶识的存在。这一篇接着把剩下的七相全部译完。这七相不像第一相那样正面立论,而是每一相都先设想小乘或外人的一种诘难,再在回应诘难的过程中,把第八识的存在顺带证成——遁伦称之为"因外难便破小执,建立自宗"。八相合起来,是《瑜伽论记》对赖耶存在这件事最完整、最细密的一次论证总集。

一、第二相:识不并生之难,返显本识

第二相要处理的问题是:小乘主张"诸识不能同时并生"——比如眼识生起的时候,耳识等其他识就不会同时现起。如果这个说法成立,那么"最初一识生起"这件事该怎么解释?

遁伦提醒,这一相与第一相不同,不是正面建立第八识存在的理由,而是因为要回应外人对"最初生起"这个问题的诘难,顺带把本识的道理带出来。他还特别提醒,这段论文如果照着前后文的格式硬套,反而会显得文意不顺——本来按前后文的格式,应当说"若有第八,最初生起可得;若无第八,最初生起不可得",但论文实际的问法并非如此工整。遁伦说,这里不必勉强按前后文的格式去比附,读者只需直接顺着论文本身的意思读下去即可。

论主的立场是:小乘既然主张诸识不能并生,那么"根、境、缘"三者具足的时候,五识理应都能生起,为什么偏偏只有一识"最初"生起、其余诸识却按下不发?大乘的道理是:只要根境缘具足,五识都应当现起,若真有第八识作为通依,正好可以说明"诸识可以并生"——有第八识,就没有所谓"哪一识最先起"的问题,各识依各自的缘具足与否而各自现起,互不妨碍;小乘既然没有第八识可以说明这一点,"识不并生"、"一识最初生起"这类说法便说不通了。

论文对此设一问、一答。问中先假设外人的诘难,再依难而正解。解答分三层:先总答,再征问所以,第三层进一步解释说:"容有二识俱时转者"——大乘、小乘各自的立场中,识也都有各自不同时生起的情形,所以"俱时"与"不俱时"两种情形本来就都可以有,不必强作一概而论。遁伦据此立出比量:"三缘具足眼识起时,余三缘具诸耳等识亦应现起(宗),三缘具故(因),如现起眼识(喻)"——只要三缘具足,任何一识理应现起,不该独独眼识例外。如前面所诘难的那样,若担心承认"诸识并生"会带来什么过失,那么恰恰相反:正因为诸识可以并生,才更需要承认有第八识作为诸识共同的通依,才能圆满解释这一现象。这一相由此返显、成立本识。

二、第三相:意识缘过去境不明了之难,反证本识

第三相处理的问题,遁伦说也不是正面立第八识的理由,而是论主在回应外人对义理的诘难时,外人反问过来,论主借回应这一反问,重新证立本识。

小乘的立场是:诸识既然不能并生,那么"意识"缘取"色"境的时候,其实是排在"眼识"之后才生起的——也就是说,等眼识缘取色境完毕、灭去之后,意识才接着缘取这同一个色境。如果真是这样,那么这时候意识所缘的,其实已经是"过去"的色境(因为眼识灭去、境已成过去),而缘取过去境的认识,理应是模糊不清、不明了的。

论主据此立比量:"眼识等后散心意识缘次过去眼等所引境色应不明了(宗)"——这里遁伦特别解释,这个比量要排除"定心"(禅定中的意识)与"独头意识"(不依五识、单独攀缘遥远对象的意识)这两种特殊情形,专门针对"散心中紧随五识之后、缘取刚过去境界"的这一类意识而说,所以因支说"不定位摄缘过去故"——意思是,这种意识既非入定的意识,所缘的又是刚刚过去的境界,理应模糊不明。

泰法师补充说,萨婆多部(一切有部)的主张是:意识紧随五识境界而起,属于"现量"所摄的"明了识",因为它缘取的境界很近(紧随五识之后)。但有论师批驳说:既然缘的是过去境,怎么还能算"现量"?这里又引出一问:独头意识究竟只缘过去境,还是也能缘现在境?三藏(玄奘)给出两种解释:一种说,独头意识有时也能缘现在境,只是因为没有五识配合,所以缘取得不够明了;另一种说,独头意识只能缘取过去境,不能缘现在境。两种解释并存,遁伦一并列出,供读者自行参详。这一相的用意,正是要说明:若没有第八识作为诸识生起的共同基础,"意识必须排在眼识之后才能生起"这种被动依附的关系就无法圆满解释,唯有承认本识的存在,诸识之间的生起次第才不必这样勉强安排。

三、第四相:六识持种之难,破斥六识能持种子说

第四相处理的问题是:经部等小乘主张,种子是由六识来受持的,不需要另立第八识作为种子的所依。

论主先破斥这个说法:六种识各不相同、彼此间断,如何能够持续地受持种子?比量是:"六种转识不能持种(宗),展转异故(因),犹如鼓等所发音声(喻)"——就像鼓声一样,前一声与后一声并非同一个连续不断的东西,六识也是各各生灭、彼此不同,怎能持续执持种子?又立一量:"六种转识应不持种(宗),三性间故(因),犹如身语业(喻)"——六识时而是善性、时而是不善性、时而是无记性,三性之间彼此间隔断续,就像身业、语业一样,也不适合持续受持种子。

泰法师在这里补充解释了"界中妙界"等名相:三界当中,"欲界、色界、无色界"是所谓"界";下等善叫"界",中等善叫"中",上等善叫"妙";有漏与无漏、世间与出世间的差别在于——无漏通于根本智与后得智两种,后得智称为世间,根本智称为出世间,各自的境界状态如此。

接着论文说,六识长时间断,种子理应无法相续流转。遁伦解释,比如众生入无心定的时候,六转识长时间断绝,如果种子真是由六识受持,那么此时无识可以承载种子,种子理应就此丧失。比量是:"入无心定种子应失(宗),无识持故(因),如入无余涅槃界(喻)"——就像进入无余涅槃再无种子相续一样,若种子真靠六识受持,那入无心定之后,种子也该同样断灭无余。可现实是,众生出定之后仍能相续如常、烦恼种子依旧现起,可见种子的相续并不依赖六识。遁伦又补充:这一段论证,一方面破斥了"六识能够受持种子"这个说法,同时也附带破斥了"入灭定时六识长时间断、身体却依然能够长时相续存留而不腐坏"这件事——如果没有识来执持,身体经历长时间理应腐坏,可现实中并未腐坏,可见必有识(第八识)在暗中执持,"相续"指的正是这个身体。遁伦又自问:这一段和后面第七相的论证似乎有些相似,两者有什么不同?他说,两处道理相通,各有侧重,取其中论证最恰当有力的一路即可,不必强求处处分出泾渭。

四、第五相:四种业用不可一识顿具,成立本识

第五相同样不是正面立论,而是因回应他人的诘难而顺带成就本识的道理。

论文提出,阿赖耶识具有四种业用:一是"了别器业"——了别外在器世间;二是"了别依业"——了别内在的五根(扶根尘)、五尘以及内藏的种子等,这两种业用都属于第八识;《胜鬘经》说"自身资生具,一时顿分别",说的正是第一种业——第八识只是"变现"而缘(种子生现行,故说"唯变"),器世间是它所缘的境(故说"彼缘");至于内在的"依业",则兼具"变故缘"与"执故缘"两层意义——"变故缘"如上所说,"执故缘"则专指对有情众生自身根身的执受。三是"了别我业"——末那识恒常把第八识执为"我"。四是"了别境业"——其余六识各自了别自己所缘的境界。

遁伦解释这一相真正的关键在于:第四种"境业",只有在一识生起的当下,才会现起;而其余三种业用(了别器、了别依、了别我),则理应刹那刹那恒常俱转,不受"是否有第六识现起了别境界"的影响——除非是全无心识活动的状态(比如闷绝、无心定),才谈不上具足全部四种业用,其余时候至少前三种业用是恒常具足的。经中说,若一时了别境业生起,必是刹那刹那四业同时俱得。可是,如果没有第八识,诸识(六识)本就不能并生,这四种业用又怎能在同一识、同一时刻一并具足?这岂不是既违背经典,又违背道理?

这里遁伦特意辨明一层:小乘如果真心相信大乘经教、又承认"一刹那中可以同时具有四种业用",那这个诘难才站得住脚;可小乘本来就既不信大乘经典,也不承认"一刹那中四业可以并现",那又凭什么用这个理由来诘难大乘呢?

遁伦于是转而从纯粹的道理来推证:必须承认有这四种业用、也必须相信大乘经教,才能真正把这个道理立住。他先立"唯识比量":"色等诸法皆不离识(宗),是所识故(因),犹如于识(喻)"——既然色等一切法都不能离开能了别它们的识而独立存在,那么在识不现前的时候,这些境界理应也不存在。比如入无心定、或唯独缘取涅槃等境界的时候,此时并无能缘色等境的识,那么眼等诸根以及外在器世界,理应也随之断绝。比量是:"入无心定等位,眼等识根及外器等便应断绝(宗),以无识故(因),如所灭识(喻)";又:"缘涅槃等境时,诸眼根等必应断绝(宗),自能缘体无有故(因),犹如未生缘眼等识(喻)"。这就先证成了前两种业用(了别器业、了别依业)确实存在。

接着证成第三种业用(了别我业):二乘只承认"有了别我这件事",却不承认"一切时都在了别我",遁伦于是立量:"异生所起善等心时,必有我见(宗)——这里的'必'字是有条件限定的、需要读者细加思量——是异生故(因),如起余位我见之时(喻)"——凡夫无论生起善心或其他心,只要还是凡夫身份,末那恒常执我这件事就从未间断。三种业用既已证成,理应一切时恒常具足;若境业(第四业)生起时也必须与前三业同时具足,那么至少可以确定:了别境业是二乘也共同承认的,前三种业用的道理既已成立,那么一切时四业俱转的道理也就可以类推得知。遁伦于是就前三种业用总立一量:"异生身中,无染心等现在前时,有前三种业(宗),异生位故(因),如二种(大小乘)共许的三种了别现在前时(喻)"。由此,四种业用的道理便得以圆满成立,这正是从纯粹义理一路推证到"唯识"的一条完整路径。

遁伦又附带提到三藏(玄奘)所立的另一条著名比量:"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(宗),自许初三摄、眼所不摄故(因),犹如眼识(喻)"。他提到新罗的元晓法师曾对此提出"决定相违"的诘难:"真故极成色定离于眼识(宗),自许初三摄、眼识不摄故(因),犹如眼根(喻)"——遁伦在此处只是记录下这桩唯识学史上著名的因明公案,并提醒读者"智者留意,应更救立",意即这个诘难虽然巧妙,仍有回护、救破的余地,具体如何救破,留待有心人自行深研,这里不再展开。遁伦最后总结:以上这些都还只是从纯粹道理(比量)的层面破斥小乘,如果小乘进一步责难"这样讲是否违背经教",那就要转从《摄大乘论》广泛成立"大乘确是佛语"这一根本前提来回应了——如果对方已经相信大乘经教,就不会有"违教"的过失;如果对方根本还不相信大乘经教,那这个"违教"的诘难对他来说也根本无从谈起,算不上是对论主真正有效的责难。

五、第六相:定中忽闻声触起受,证有本识

第六相是正面从修行经验中论证确实有第八识存在。

论文举例说:入定的时候,五识本来是不现行的,但忽然听到声音、触到外境,却仍能生起"领受"——就像舍利弗尊者在定中忽然听到狮子吼一般的巨响,当时并没有耳识在运作,能够生起这个"领受"的,只能是第八识。如果没有第八识,这件事又该如何解释?

如果小乘不承认"定中境至能起领受"这件事,遁伦立比量正破:"入定位中境触身时应起领受(宗),以有意识位境触身故(因),如散心位(喻)";如果对方不认可这个比量,遁伦转而立一个反破的量:"散心位中境触身时应不起受(宗),境触身故(因),如入定位(喻)"——两个方向都能把对方逼入两难。三藏解释说,这里的"身受"其实就是"轻安触身而起受"的意思。

"如理、不如理思"这几个字,遁伦解释,是说在六种不同的心理状态下,所缘的境界并不单一,领受也不是靠一个心识就能并生具足的——必须缘着其中某一种境界、或者某一种尘境来到跟前,识才会随之生起(诸识本不能并生)。如果没有第八识,此时凭什么能起领受?正因为有第八识,才能在这些间隙中持续领受;即便入了定,五识虽然不现行,其余的觉受仍能照常生起。

测法师对"如理思、不如理思"等几种心理状态逐一定义:"如理思",是指思量安立谛、非安立谛这类正确的思惟;"不如理思",是指外道邪见一类的错误思惟;除去这些刻意的强作分别,其余任运而起的心,以及无心闷绝等状态,称为"无思虑";有简择作用的心,称为"随寻伺";再依"在定、不在定"这一层对应关系,与前面的定、散状态相配。

景法师在他的《补阙》中作了更细致的疏解:"如理、不如理思",这是就散心而言,或者是正思惟、或者是邪思惟的时候;"无思虑",则通于定、散两边——比如无心睡眠、无心闷绝、生到无想天,这是在散位而没有思虑;如果入了两种无心定(无想定、灭尽定),这是在定位而没有思虑。"随寻伺",也是通于定、散两边——就是在定、散当中都没有特别思虑的那种状态。如果这个时候恰好有外缘触碰到身体,因为没有六识那样的思虑心在运作,只有第八识的"舍受"在其中默默领纳,这就称为"身受"。如果是在散心而有思虑的状态,由于第八识执持着五根以及与五识相应的"身受种子",一旦遇上外缘,身受自然能够生起。如果是在有心定当中,五识虽然不现行,一旦有外缘触碰身体,第八识的舍受同样会在其中领纳,这也称为"身受";同时,第八识也执持着定中的五根以及与五识相应的身受种子,一旦有外缘触碰,五识的身受便依根而生起——如果没有第八识,前面所说的这些种种身受的生起,便都无从成立。

六、第七相:破灭尽定"识离身"说,成立第八不离身

第七相要破的,是小乘各部对"灭尽定中是否还有识"的种种立场。

遁伦说,十八部小乘大致分两类:经部、萨婆多(一切有部)等主张灭尽定中只有一种意识、而且这种意识在灭定中完全不存在;其余十七部则主张有两种意识,灭定中仍有一分留存。论主正面破斥"灭定中完全无识"这种说法,理由有两层:一是违背比量,二是违背圣教。

违比量的论证:"入无心定应如舍命(宗),识离身故(因),犹如死屍(喻)"——如果灭定中真的完全没有识,那和死亡又有什么分别?既然出定后仍能恢复知觉、身体也未腐坏,可见识并未真正离开身体。违圣教之处,遁伦说经文本身已经写得很清楚,不再赘述。

萨婆多部试图挽救自己的立场,说:"识得不离故,名识不离身"——意思是虽然定中没有现行的识,但识的"种子"(识得)并未离开,所以还是可以说"识不离身"。遁伦立比量反破:"汝立灭心定应非灭定(宗),识得不离故(因),如有心定(喻)"——如果识的种子并未离开,那和有心定又有什么区别?又:"汝无心定必定有心(宗),有识得故(因),如有心定(喻)"——既然承认"识得"不离,那"无心定"岂不是变成了"有心定",自相矛盾?

遁伦说,其实这还不是萨婆多真正的救法,对方真正的说法是:"入定虽然无识,但出定的时候识必定重新生起,所以(预先)说识不离身。"遁伦针对这个真正的救法,再立比量破斥:"汝立灭心定定有心(宗),言识不离故(因),如有心定(喻)"。对方进一步反驳,说"决定相违":"灭心定等决定无心,以寂静故,犹如涅槃"——遁伦回应,这时应当反过来对他们的论式作"有法自相相违"的破斥,令其论式不能成立:"汝立灭心定应非是定,以寂静故,犹如涅槃"——既然灭心定和涅槃一样寂静,而涅槃根本谈不上是"定"这种有为的修证状态,那"灭心定"这个名称本身也就站不住脚了。

如果对方转而说"命根等(寿、暖、识三者当中的命根)依然存在,所以身体不会腐坏",遁伦提醒,这时应当先破斥"命根"背后所依的"四相"(生、住、异、灭):"四相决定非实有,非二量知故,如兔角等为喻"——用"兔角"这样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作比喻,说明"四相"本身经不起现量、比量的检验,命根既失去了依托,这条挽救的路也就走不通了。以上是针对萨婆多一系"灭定无心"说的全部破斥。

如果对方转而承认灭定中仍有心(比如另外十七部的立场,认为有第七识或细分的意识留存),遁伦也立比量破斥:"第六意识无想定等诸位中应无(宗),在此位中于六识内随一摄故(因),如五识等(喻)"——如果承认灭定中有第六识留存,那按同样道理,五识为什么不能留存?又:如果有识存在,理应有触,有触必有受、想(触、受、想三者相依而生),那怎么又能说"灭尽定"中"受想"已灭、却还留着识呢?这个道理一旦成立,小乘各种执著便都被破尽——无论说"灭定无心"还是说"灭定仍有某种心",都既违经又违理,唯有承认第八识不离身、且不同于前六识那种间断生灭的性质,才能圆满解释灭尽定这一现象。遁伦最后提示,无色界众生的情形也可以比照这里的道理另立比量,留给读者自行思考。

七、第八相:临终舍暖次第,证有本识执持

第八相从"临终舍寿"这件事上论证本识的存在。

遁伦引本论第一卷的说法:临终之时,有的从上分(头部)先舍暖,有的从下分(足部)先舍暖,最后都归于心处,然后才彻底舍命。论文说"非彼意识有时不转",遁伦解释:如果是第八识,它是遍执整个身体各部分的,舍去上分暖触的时候,下分尚未舍去,这时就有"已转(已舍)"与"未转(未舍)"两种部分并存的情形,合乎临终渐次舍暖的实际现象;但如果换成第六识来解释,就说不通了——第六识所缘的境界是随缘变换的,并非固定专注在身体某一部位上,不会说"某处不起、某处独起"这样局部的情形,所以第六识不具备"能执持身体各部分、渐次舍去"这种性质。

又,第八识所缘的境界极其微细,临终时它究竟在缘什么,外人根本无从得知;第六识所缘的境界则相对粗显,如果真是第六识在负责"舍命"这件事,那按理应当可以观察到它行相上的种种变化,可实际上临终渐次舍暖的过程,并不表现出"意识时转时不转"这种粗显可察的样态。遁伦据此立比量:"命终时识缘境,应知第六识故,犹如余位(喻,泛指第六识平时缘境的一贯行相)"——这是用归谬的方式提醒:如果硬要说第六识负责舍命,那么其缘境方式理应和平时一样粗显可知,可现实并非如此。又总立一量:"第六意识非舍寿心,转识摄故,犹如五识(喻)"——第六识和前五识一样,都属于"转识",生灭无常、依缘而起,都不具备"恒常执持全身、渐次舍去"这种连续绵密的作用,唯有不属于"转识"范畴的第八识,才能承担"舍寿"这件事。由此,第八识存在的道理便得以最终成立。

遁伦又援引《摄大乘论》卷三的一段话来印证:"尔时意识无处无有者"——这是说,正因为意识本来就不能执持身体,所以身体上下各处,根本无从体现出"某处独独没有意识、因而生起冷触"这样局部的现象(意识本就没有"分部执持"的能力,谈不上"局部缺失")。"阿赖耶有处无有者"——这是说,正因为阿赖耶识确实执持着身体,所以才能显出"身体某一处已经没有阿赖耶识执持、因而该处开始出现冷触"这样局部渐次的现象。"以依住处变似方相显现者"——这是说,阿赖耶识依托自身所住之处,随着执持的舍离,变现出仿佛"方位、处所"一般的冷触相状,渐次显现出来。这段引文,恰好从反面证实:唯有承认阿赖耶执持全身、且能局部渐次舍离,才能解释临终渐次舍暖这一人人可以现见的事实。

八、八相总结:本识义成,转入"广分别义"

以上八相,从第一相"五因破六识持身"正面立论,到第二相"识不并生"、第三相"意识缘过去境不明了"、第四相"六识持种"、第五相"四种业用"、第六相"定中身受"、第七相"灭尽定识不离身"、第八相"临终舍暖次第",依次因回应种种诘难而层层带出、反复印证,阿赖耶识(第八识)确实存在这件事,至此已经从多个角度得到圆满证成。论文说"上来答第二有之因缘竟"——这是回应本篇之前"三问"当中的第二问,即"有之因缘"(第八识存在的道理所以然)。

紧接着,论文转入"自下答第三广分别义",也就是回应第三问——阿赖耶识如何"与现数受等俱转",牵涉到赖耶缘起的详细分别,其中又分五相:初二种所缘转相、次第解释流转与还灭的种种细节,篇幅仍然十分可观,留待下一篇继续译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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