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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三十五)
卷第十之上(论本四十一) 戒品(三)——四十三条轻戒详解(障六度、障四摄)、自誓受戒、四重戒失戒轻重之辨、学戒殊胜利益,戒品全品译毕
唐 遁伦 集撰
唐 遁伦 集撰
编者按:四重戒讲完了,本篇接着讲"轻戒"——新译本共四十三条,与《梵网经》的四十八条名目多有不同,但精神一致:前三十二条障碍六度(布施、持戒、忍辱、精进、禅定、智慧),后十一条障碍四摄(同事、爱语、布施、利行)。文中对每一条都有具体的开遮持犯辨析,还有一段很精彩的讨论——犯四重戒(四波罗夷)当中,究竟是哪一种烦恼所犯,失戒的轻重也不一样:起邪见犯,上中下三品都失戒;起瞋犯,上中品失、下品不失;起悭犯,上品失、中下不失;起贪犯(第一条),三品都不失。这个细致的分判,是菩萨戒律学里很重要的一环。讲完这一篇,戒品全品就译毕了。
一、轻戒总说:四十二与四十三之辨,四十四四十五之辨
以下第二说明轻戒,这段文字分三层:先总的劝导,了知犯与非犯的相状——一旦犯罪,还有品阶高低的差别,所以说"软中上"(下品中品上品);第二逐一解释;第三总结、说明什么情况下不算违犯。
在逐一解释当中,若依照旧译论本,有四十二条轻戒;新译论本有四十三条。核对新旧两个译本:旧译论本没有第九"杀盗等七支性罪",因为这些罪性一向都是"不共"(在家出家都要遵守)的,所以旧译数目是四十二条;新译论本则有这一条,所以具足四十三条。这当中,若把第八条"遮罪"当中共通、不共通的部分开为两条,应当说有四十四条;又,第二十九条"闻菩萨藏诸佛神力不生信解、诽谤"当中,把"两舌"另外分开来算,又应当成为四十五条——如今这两处都合并计算,所以说是四十三条。
若依照《仁王经》,说有四十八种,但没有列出具体的名目;《梵网经》当中,有四十八条戒,一一分别说明——但与这部论所说的戒相,大多是不同的。
这四十三条,大体分为两类:最初犯了四十二条轻戒,是障碍六度所摄的摄善法戒;后面犯了十一种轻戒,是障碍四摄事所摄的饶益有情戒。前面这部分当中:最初七条障碍布施,接着七条障碍持戒,接着四条障碍忍辱,接着三条障碍精进,接着三条障碍禅定,最后八条障碍智慧。
二、障施七条
障碍布施的七条当中:最初五条障碍财施,接着一条障碍法施,最后一条障碍无畏施。前五条当中,最初一条是空过日夜、不供养三宝。"制多",翻译成汉语是"灵庙"。
经文说,"若不恭敬等者",测师转述"抉择分"说:菩萨在勤修摄善法戒的时候,大略应当善加观察六种心:一是轻蔑心,二是懈怠俱行心,三是有覆弊心,四是勤劳倦心,五是病随行心,六是障随行心——广泛地说,如果前三种心生起而忍受(放任),一向都有罪;"病随行心"生起而忍受,一向没有罪;其余两种心,若生起而忍受,有的有罪、有的没有罪。又,在为了利益众生而勤修习的时候,应当观察六个方面的行持——即自己、他人、财物衰减、财物增盛、正法增盛。这当中,菩萨若使自己的正法衰减、而使他人的财物增盛,这是不应当做的,就如使"财盛"而"法盛",也是同样的道理;若使自己的财物衰减、而使他人的财物增盛,只要不牵连正法的衰减,这是应当做的,如果牵连了正法的衰减,就不应当做,就如使"财盛"而"法盛",也是同样的道理;又,若使自己的正法增盛、而使他人的财物增盛,这是应当做的,就如使"财盛""法盛",也是同样的道理——详细内容如那部论广说。如今这里说"不恭敬",正相当于那"轻蔑心";"懒惰懈怠",正是"俱行心";"误失念而犯",正是"障随行心";"喜乐谈论"等等,或许是这六心所不含摄、没有违犯的情形——所谓"心狂乱者",正相当于"病随行心"——自己不犯戒、也不受染污,说明初地以上不会犯戒,就好比已经证得四不坏净的比丘一样。
第二条是"名利无满足,障碍自己布施"。测师说,"言有其大欲等者",正相当于"抉择"六心当中的第三"覆弊心"——是说,因为要断除那生起的乐欲等等,由于发起了勤勉精进之心,所以虽然屡屡生起烦恼,仍然叫作不犯——这相当于那六心当中的"劳倦心"。第一条是"对长者、有德之人不生起迎接、谈论之心",测师说,这是说明"法施"。又说:"懈怠忘念",是总泛地说喜好无记之心——因为心法暂时没有精进,义理上说是"懈怠忘念",并不是被随烦恼所染污,所以不算作染污的违犯。
"不违犯"这一层当中,有遭逢重病等十种情况。经文说,"或有违犯说正法者,欲将说者",泰师解释:或者因为年长的人前来,而没有起身迎接,这算是违犯;法师为了想要护念听法的人的心,所以没有起身迎接——(这才不算违犯)。
第四条是"他人施与资具,因憍慢而不领受,障碍他人的布施"。第五条是"他人施与贵重的珍宝,因心怀恒常的怨恨而不领受,也障碍他人的布施"。"生色可染者","金"叫作"生色",因为始终不变色;"银"叫作"可染",因为可以被染色、改变颜色。"或后知彼于施迷乱者",是说,那个人并不是真心想要布施,只是因为迷乱、错乱而做出施舍的举动。"随舍随受者",是说施主多半喜好布施,一旦获得财物便立即施舍——如果他随手施舍,受者便随手接受;如果施主因此而必定会陷入贫困匮乏,那么拒绝领受,也不算违犯。"窣都波者",翻译成汉语是"高显之处"。
第六条是"悭吝正法,障碍法施"。"不犯"当中有八句。若依旧译论本,第七句当中分为三句,各自另有一个"若"字:"若那根性愚钝的人,听闻甚深的妙法而生起怖畏之心";"若知道对方听闻之后,会增长邪见";"若知道对方听闻之后,会毁谤、退失道心"。经文说,"或复知彼法至其手,转布非人者",因为对方不是"法器"(能承载法义的根器),所以叫作"非人",旧译论本说是"向恶人说"。
第七条是"对破戒的人弃舍不顾、不给予饶益,障碍无畏施"。
三、障戒七条
接着说明障碍持戒的七条:最初一条是"遮罪",共通、不共通两种——先说明共通的学处,再说明不共通的学处。经文说,"小事小业小希望者",旧译论本说是"小利、小作、小方便",测师解释:不能广泛领受在家信众供养、使他们布施出更多财物而积福,叫作"小事";不能为他人广泛地成办所求之事,叫作"小业";不能积聚财物、广泛摄受众生,叫作"小方便"。又有一种解释:在"五篇戒"当中,只约三十条事情而言,有相同、有不同——这当中,十一条与菩萨戒"小学"不同:一是从没有亲属关系的居士处乞求衣物,二是超过知足的限度而领取衣物,三是超过三次反复、六次沉默怠慢而制作素色的衣服,四是纯黑色的卧具,五是纯白色的卧具,六是不满六年而制作卧具,七是不缝制坐具,八是接受蓄积珍宝,九是乞求钵盂,十是自己乞求丝线,让没有亲属关系的人织布,十一是超过规定的时间求取雨衣、超过规定的时间使用——除了这十一条,其余都是相同的——虽然有这样的解释,但大小乘的行持有别,还不能确定地判分。
"憍世耶衣者",梵语叫"俱舍",翻译成"茧"——西方(印度)没有家养的蚕,只有野蚕的茧;用野蚕茧抽出的丝所制作的衣服,叫作"憍世耶衣",旧译作"憍舍耶衣",是音译的讹误。
第二条"七支性罪",一向是不共通的(无论出家在家都要遵守)——菩萨若为了利益众生而权且施行(这些看似违犯的行为),不算违犯;如果因为固守戒律而妨碍了利益众生的重大行持,也叫作违犯。这一段文字,旧译论本完全没有,是翻译时的遗漏。若依景师所说,这段文字仍应归属在"戒"六条当中的最初一条;如今核对文字脉络,也可以同意景师的说法,但因为"遮罪""性罪"不同,所以另外单独取出,成为一条。这当中先总标,再分别解释七支。
测师说:这当中"杀生"是依着"大地菩萨"(登地菩萨)来说的——如果是八地以上,因为在一切时都恒常入于观照之中,所以只有善心杀生的情形;七地以下,因为有出定、入定的差别,所以会有无记心杀生的情形——所以不是地前菩萨(地前菩萨不许开许杀生)。
有人问:登地菩萨不会生在地狱,为什么经文说,"我如果断了那恶众生的性命,就应当堕入地狱"呢?回答是:这是假设而说的道理,实际上并不会真的生到地狱。
"嫉戒"当中说,出家菩萨一切都不应当施行——这是在家菩萨可以施行的行为,出家菩萨为了护念世间人的诽谤,因为其罪过较重,所以制定而不允许出家菩萨施行。
"妄语"当中说,"为多有情解脱命难,故说妄语"——有人问:也有菩萨为了自己的性命危难,不依照正确所知的境界,说了妄语,为什么这里只说是"为了他人"呢?论中总说:虽然诸菩萨为了自己的性命危难,也有不依照正确所知境界而说妄语的情形,但如今这里说的是,为了救度众生,明知(真相),却经过思量抉择之后,说出方便的妄语。
第三是"邪命法生起、诡诈欺诳、示现异相";第四是"掉动"(掉举浮动);第五是"生起邪见、立论,使人厌离涅槃——不应当对种种烦恼生起厌怖";第六是"菩萨自身能引发他人对自己生起不信任,重要的言语不加护念、不加澄清(不自我辩白澄清)";第七是"应当行持梵行之罚(对犯戒者的处罚)以利益众生的加行却不施行,这算作违犯"。
四、障忍、障精进、障定各条
接着说明障碍忍辱的四条:最初一条是解释"被打骂而不能安忍";第二条是对他人有所侵犯、或者自己没有侵犯却被怀疑侵犯,因为傲慢而不肯道歉、不澄清;第三条是他人前来道歉而不肯接受,也叫作违犯;第四条是对他人心怀忿怒、坚持不肯放下。
接着说明障碍精进的三条:最初一条是以染污之心统御大众;第二条是懒惰懈怠、沉溺于睡眠;第三条是带着胜他之心谈论闲话、虚度时光。
接着说明障碍禅定的三条:最初一条是因为怠惰傲慢而不求禅定之法;第二条是不除去五盖这些禅定的障碍;第三条是贪着禅定的滋味。
五、障慧八条
接着说明障碍智慧的八条,这当中前五条约"法"而言,后三条约"人"而言。
前五条当中:最初一条是生起邪见、立论,不允许自己学习声闻小乘之法。第二条是虽然学习大乘、却还没有精通,就舍弃大乘、改学小乘。基师说:为什么不说,如果对菩萨藏已经精熟究竟,才方才学习声闻藏,这就不算违犯呢?回答说:因为菩萨只是在一天当中分三个时段来学习——还没有对菩萨藏已经精熟究竟就舍弃大乘、改学小乘这样的义理,所以在接下来一条戒当中,总说这种情况不算违犯:一天分为三时,上等的部分修习佛陀的教法(大乘),一部分学习外道的论著——这是说小乘教法与外道论著是同等对待的,所以在下文才总说有开许、无违犯的情形。
第三条是对佛陀的教法还没有精研究竟,却精心研究外道的论著——就是外道的论著、以及泛泛的世俗书籍。第四条是超越菩萨法、去深切地钻研、真心玩味外道之学,而不像对待辛辣的药物那样(只在必要时暂时使用、不深切贪爱)而亲近它。景师说:就好比为了除病而服用辛辣味的药物,却因此贪爱上了辛辣的滋味;为了了解邪见的宗旨,暂时须要披阅、谈论,却因此喜爱上了邪论——又,药物有除病的功用,外道的邪论却没有生起智慧的功用;又说"不像对待辛辣的药物那样亲近它",基师说:这是说,外道的论著就好比辛辣的药物一样,应当厌恶远离,不可以亲近——这正是这段文字的用意。
第五条是"听闻菩萨藏、诸佛神力,不生信解,反而增长违背、厌恶、诽谤之心",这当中又分两层:先说明诽谤是有过失的,再说明"勉强相信"是没有过失的。景师说,这后一段文字仍旧属于第五条。基师说:这里的意思是,菩萨既然名为"信佛语",就应当勉强自己相信——自己知道没有慧眼,对如来所说的法,不应当生起诽谤之心,只须知道自己没有智慧、不应当诽谤,推想佛陀是能够了知(其中真实义)的等等——这正是这段文字的用意。经文说,"如来密意语言者",就好比《密迹力士经》所说,如来有三种秘要,即身密、口密、意密,详见彼经广说。
第六条是"心怀爱憎,自赞毁他";第七条是"听闻正法的论议抉择,却恒常不肯听闻";第八条是"对讲法的法师轻慢诋毁、讥笑嗤笑"。
以上三十二条轻戒,障碍六度所摄的摄善法戒。以下有十一条轻戒,障碍四摄所摄的饶益有情戒。
六、障四摄十一条
这当中:最初一条障碍"同事",接着一条障碍"爱语",接着四条障碍"布施",最后四条障碍"利行"。
前一条当中:最初一条是"不帮助他人的事业",接着一条是"不共同承担他人的病苦"。基师说:若核对前面一卷所说的十一种相状,无论广说还是略说,都已经如前面辨析过的那样——如今这里所说的,正是那十一相:第一相是对众生的事业,共同为其助伴;第二相是对众生的苦难,作为其助伴。这里没有说到第六条"畏惧狮子老虎"等等的情形——若依照前面一卷,无论广说还是略说,助伴使之成为第一"乐事助伴"、第五说明救护狮子等畏惧,有两种解释:一种解释就像旧译《地持论》所标举的"十一相"三种名目;另一种解释就像这部论,略说当中把十一相解释为十一——会通这两种不同的说法:因为"作乐"与"救苦"这两件事情各不相同,所以这里开为两条;前一卷因为把它们都算作"助伴",所以合并来说;如今这里把"助伴"开为两条,所以不再单独说"畏惧狮子"等情形。又,因为与"共失财相似"的情形不再另外论说——那一卷是让"助伴"(合并计算),所以才论及"畏惧狮子"等情形。又,下文第四十三卷与前面略说的十一相相同——虽然把"助伴"开为两条,但这只是第一相若分为两条,就变成了十二相,而不是十一相。
有人问:为什么前面三十二条略戒当中不论及十一相,这里却把十一相归属于(饶益有情戒)?回答是:三十二条略戒当中,是以六波罗蜜各别摄持的,所以不以十一相来归属;如今这十一条戒,每一条都具足度化的功德,所以与前面三十二条略戒不同——三十二条略戒的义理较窄,这里的义理更宽广。
以下总结说明什么情况下不算违犯。以上总说的是第一"从他正受"完毕。
以下第二说明"专精守护":"由善清净求学意者",是乐于求受律仪戒的心;"菩提意乐者",是求受摄善法戒的心;"饶益"以下,是求受饶益有情戒的心。
经文说,"设有"以下,第三是说明"犯已能悔",先略说,再广说。经文说,"一切违犯皆是恶作者",景师解释:无论轻罪还是重罪,都可以忏悔除灭,都叫作"恶作"。测师说:这正是菩萨"四十五轻罪聚"当中第五"恶作"所摄。经文说,"于语表义等者",测师解释:是说能够理解语言所表达的意义、不是聋哑等人——无论是大乘人还是小乘人,虽然有所不同,但同样都是修行人,所以能够对着这样的人(忏悔)。
以上三段,总说的是"从他正受"。
七、自誓心受
经文说,"又诸菩萨,乃至若不会过"以下,第二说明"自誓净心受"。若依照《璎珞经》,共有三种受戒:一是佛菩萨在世时、亲自从佛菩萨那里受戒的人,叫作"上品戒";二是佛已经涅槃之后,从已经受了菩萨戒的凡夫那里受戒的人,叫作"中品戒";三是千里之内没有能够传戒的人,须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忏悔除罪、直到见到美好的瑞相,然后才受戒,叫作"下品戒"。"所余一切如前应知者",就如前面所说,受戒之后启白诸佛菩萨、瑞相示现等事,广泛地学习戒相、专精护持、忏悔还净,详细内容如前面所说。
八、逐难重解——菩萨无无余犯之辨
经文说,"又于菩萨犯戒道中,无无余犯"以下,第二是针对疑难重新解释,这当中先简别声闻戒。声闻戒当中,如果犯了四根本重戒,在这一生当中不能再忏悔,叫作"无余犯";如今说明菩萨戒是舍去之后还能重受的,所以说是"无无余犯"(没有真正意义上无法挽回的犯戒)。
明法师说:就前面四种"他胜处法"而言:第一条是因贪爱而犯,第二条是因悭吝而犯,第三条是因瞋恚而犯,第四条是因邪见而犯——如果因邪见而犯了第四条戒,无论上中下品,都会丧失菩萨戒,这一点与其他三条不同;如果因瞋恚而犯了第三条戒,上品、中品都会丧失,下品不会丧失;如果因悭吝而犯了第二条戒,上品会丧失,中品、下品不会丧失;如果因贪爱而犯了第一条戒,无论上中下三品,都不会丧失——声闻戒并非如此,所以说菩萨戒"无无余犯"。
另一种解释是:声闻戒当中,一切烦恼都算犯戒,所以说是"无余犯"(没有例外的犯戒);菩萨戒当中,生起贪烦恼,有时不算犯戒——如果是为了利益众生而生起贪爱,不算犯菩萨戒;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生起贪爱,才算犯菩萨戒;如果是瞋恚烦恼,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,都能构成犯戒——所以说是"无无余犯"。《明度无极经》当中,把贪、瞋相对来分别失戒:瞋恚上品会失戒,中品、下品不会失戒;贪爱无论上中下三品犯戒,都不会失戒。
接着说明受戒的分际:"多分应共瞋所起犯,非贪所起者",景师解释:因瞋恚而犯戒的,需要重新受戒;不是因贪爱而犯戒的(不需要重新受戒)——若依照旧译论本,就如世尊所说:"菩萨若因瞋恚而生起瞋恼、犯了戒,应当重新受戒;不是因为贪爱而犯的,则不须要重新受戒。"
测师说:有人问,前面说四种"他胜处法",因贪而犯的也会失戒,为什么这里说"多分应共瞋所起犯"呢?回答说:若依照旧译论本,只是说"染污而犯,才会失戒",并没有专门说"贪"——所以前后的说法看似有矛盾。如今依照新译论本,既然说"多分在瞋",就可以知道,因贪而犯戒的,也是会失戒的——所以前后两种文字,其实并不矛盾。经文说,"非非所犯者",是简别不是因瞋恚所引起的情形。以下说明犯戒的轻重,就如《摄事分》所说,应当了知。旧译论本中错说成"如四摄品应当了知"——远法师说,"四摄品"当中并没有这层义理,不知道所指的是哪一部经的"四摄"。他们不知道,这部论另外有"摄事分",在第九十九卷有相关的说明。
以上说明的是"依戒修学"。
九、学戒殊胜利益——三种圆满
经文说,"如是菩萨依正,一切自毗奈耶"以下,第二说明学戒的殊胜利益,能够获得三种圆满。
经文说,"如是若略广宣说"以下,是大段文字的第三部分,总结前面在家、出家戒的文字。"如是广宣说者",是总结前面广泛说明三聚戒的文字。
——至此,戒品全部译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