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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二十三)

卷第九之上 真实义品——正辨离言自性:现量所知何以不可言说,及破小乘"随名执有自性"(随名多体失)
唐 遁伦 集撰

编者按:本篇进入真实义品最核心的论证之一——"为什么说一切法是离于语言的、不可言说的,可我们分明又天天在用语言谈论它们?"这个问题,论主用一套精密的"现量/比量"分工来回答:我们的眼耳鼻舌身识第一剎那证见色声香味触的时候,那是纯粹的现量,还没有名言介入;等到意识随后跟进、开始分别、安立名言,才有了"这是青、这是黄"这些说法。所以,色法的真实自体,本来就在语言够不着的地方。接下来,论主又转向破斥小乘"只要有名字,就一定有一个与名字对应的实体"这种朴素实在论,第一个论证是"随名多体失"——如果名字能决定实体,那同一件事物有好几个名字,岂不是要有好几个体?这一段逻辑推演很精彩,值得细细品味。

一、正辨离言自性:现量所证不可言说,意识安立才有名言

第五,广泛说明离言自性,这一段分四层:第一正式辨明离言自性;第二引经证成;第三说明诸佛为何还要起言说;第四说明不了达离言之法的人,会生起八种分别。第一层当中,先设问,再作解答,最后总结。

经文问:"以何道理应知诸法离言自性?"——凡夫要认识一个法,必然要凭借语言才能生起认识:顺着语言去把握它的意涵,才能真正得到;论主前面既然说"一切法离言自性",那么既然离于语言,就应当没有任何具体的相貌可言——凭什么又能知道有一个"离言自性"存在呢?

解答分两层:第一是正面建立自宗的说法,第二是从"若于诸法……"以下破斥外人的邪执。

先说正面立宗这一层,景师解释道:这段文字的意思是,诸佛菩萨有一种"离言智",能够了知那离于语言的诸法;其余的凡夫,却只有"随言说智",无法真正了知那离言之法。如今是为了那些只有随言说智的人,用道理去类推度量,使他们也能明白确实存在那个离言的诸法。就好比现在的凡夫,举心缘境的时候,一起说话、一起执著,全都迷失于二谛(世俗谛、胜义谛):譬如为了世俗谛而起言说,随着这个言说便执著说有一个"世俗谛的实体"存在,这是随言而生的情执——世俗谛虽然并非语言所安立的那种实体,但也并非完全没有,只是被这个"随言而执"所迷惑了,遮蔽了那离言的世俗谛而已。譬如为了胜义谛而起言说,随着言说便执著说有一个"胜义谛的实体"存在,这也是随言而生的情执——胜义谛虽然并非语言所安立的那种实体,但也并非完全没有,只是被这个执著所迷惑了,遮蔽了那离言的胜义谛而已。假若没有这种"随言而执"来迷惑二谛,那便压根没有一个凭空生出的、被情执所执取的"二谛"(即遍计所执)存在了。如今正是拈出这个"遍计所执之法本无实体",来印证确实有一个"被迷惑遮蔽住的离言二谛"存在。

经文说"谓一切法假立自相,乃至非有自性"等语,这是就着"随语言而执著的法性"来说的——并非说这个法性真的存在,只是有一番言说而已。经文说"亦非离彼,至是言境界",这是设想有外人来救护自己的立场,说:"能诠表的语言当中,虽然没有它所诠表的那个法性,但这有什么妨碍呢?说不定在语言之下,另外还有一个'所诠',正是语言所行的境界。"所以论主又破斥说:"也并非离开语言之外,另有一个自性,是语言所行的境界。"这层道理,在后文论主自己还会再破斥一次。

外人又说:"语言本来是用来诠表法性的,如果法性根本不存在,那语言这个'能诠'的性质也应当是没有的了。"所以论中又说:"像这样,诸法虽然没有语言所说的那种自性,但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"意思是,随着语言而被执著的那个"法",虽然并不真实存在,但也不能因此就断然说这一切言说所指涉的东西完全没有。

外人又说:"随语言所诠表的法,尚且都不是真实存在的,那离于语言的法,岂不是更应该不存在了吗?"所以下文论中又说:"像这样,既非'有'(随言所执之法),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"——随言说所安立的那种自性,虽然不是真实存在的,但也并非一切离言的自性都空无所有。

那么,究竟是怎样"有"的呢?——经文说:"若远离增益执与损减执……乃至如是而有"——如果能够远离"增益"与"损减"这两种执著所构成的境界,那才能说是真正的"有"。所谓"遍计所执"本来空无,凡夫却硬要"增益",说它是"有";"依他起性""圆成实性"本来实有,凡夫却又"损减",说它是"无"——正因为这两种增、减的虚妄执著,才使人无法证会那离言之法确实存在;只有远离了这增、减两种执著,才能真正证知它的存在。以下文字,是拈出无分别智与后得智这两种智,因为它们都能远离这增、减两种执著,所以才知道依他起性、圆成实性这两种性确实存在——所以经文说:"这正是诸法的胜义自性,应当知道唯独是无分别智所行的境界。"——相对于遍计所执这个颠倒的、本无的法而言,其余两种性(依他、圆成)都可以称作"胜义";圆成实性是无分别智所行的境界,依他起性(因缘所生法)则是无分别后得智所行的境界;所以总说,这个"胜义自性",唯独是无分别智所行的境界。

泰师解释道:譬如萨婆多部所说,眼睛看见青色、黄色等颜色的时候,就说这是"眼睛所看见的",说这是青色、黄色等颜色;乃至意识缘涅槃的时候,随着意识所缘,就说有一个确定不变的、寂灭的涅槃相状——所以一切法都可以说是"言说"所能表达的心识所缘的那个范围。可大乘并不是这样看的:譬如眼识缘色的当下,眼识是一种"证量"(现量证知),这时境界称为"眼识所行、所解",正是证知那依他起性的色——这个色本身是不可言说的;与眼识同时而起的意识所证知的那个色的分齐,也同样不可以说出它的相貌。所以,凡是"证量"所了知的,才称得上是真正的"法",无论能证的心还是所证的境,都是不可言说的。只有等到眼识生起之后,意识才接着跟进、开始分别——这才会说"我的眼睛看见了颜色,说这是青、黄等等颜色";乃至说到无漏灭智之后所起的后得智,也是"我从涅槃当中出来,说这是涅槃"——所以,一切言说所说的"这是色""这是涅槃"等等,都并不真正相称于"证量"所了知的那个境界,只是一种假说而已——假说这是色的自相、乃至假说这是涅槃的自相。

上面提问的是:"凭什么道理,应当知道诸法有离言自性?"下面的回答是:"一切法都是假立的自相,或者说是色、或者说是受,乃至涅槃,都应当知道,这一切都只是假借安立而已"——诸法的真实自相,乃是"证量"所知的境界,是不可言说的;经文说"非有自性,乃至是言境界",也是针对萨婆多部所说的"一切法都有自性",以及卫世师(胜论派)所立的"六句义"——因为有第四句"有句义",所以使一切法都成了"有",这个"有"与诸法各自都有一个自性,所以在法体之外,另立了一个"有自性"——就像小乘以及外道所立的这种自性,都只是语言所行、语言所及的境界而已,并非真实。所以经文说"非有自性",是说这并不像萨婆多部所说的那样、法本身真有自性,那只是语言所行、语言所及的境界。经文又说"亦非离彼别有自性"等语,是说也并不像卫世师所说的那样,离开法体之外,另有一个自性,是语言所行、语言所及的境界。经文所说"谓离增益,实无妄执"等语,第一种解释大略同于景师所说;第二种解释是:远离"增益执",那本来没有的东西却被执著为有,这正是遍计所执之外的真实性(即圆成实性);远离"损减执",那本来实有的东西却被执著为无,这正是依他起性。像这样才算是真正的"有"——依他起性与圆成实性,才是真正的"有"。

备师转述这段解答的大意:对依他起性而言,要远离遍计所执那种"实有"的虚妄执著;同时,也要远离对依他起性所依托的真如那种"实无"的虚妄执著——像这样既远离"有"、又远离"无",才是"非有而有",这正是诸法究竟的体相,也就是圆成实性——这法义正是解释人、法二空所显发的真如。

基师解释道:论中先问"凭什么道理知道有离言自性",回答说:"一切法假立自相……乃至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"这里破除的执著共有两层:先是牒引外道的两种计执——"……乃至是言所行、是言境界",这是牒述外人的两种计执;第二从"如是诸法非有自性"以下,是再次破斥外人的计执,从而成立自宗的正义。

这两种计执是什么呢?第一种是:"一切法假立自相……乃至唯假建立,非有自相"——这是外人计执说:能诠的名言与所诠的境界,都是假借安立的,名言并不真正相称于境界——就好像所计执的那样,认为"名"实际上能够指涉、得到那个"所诠"的境界;可实际上,这个境界只是假借安立的,并没有真实自性,本体是没有的。既然计执"名"所诠表的东西不相称于境界,而所计执的那个境界也已经被判明是"没有自性"了——外人于是转而又提出另一种计执,所以论中第二段又说:"也并非离开那个(所诠的境界),另外还有一个自性,是语言所行、语言所及的境界。"意思是,既然名与所诠不相称,那么在能诠的名言当中,是不是有那个色等等的体,是与名"和合"在一起的呢?——这才是真正相称于语言的、语言所行所及的境界。论主便破斥这个说法:也并非离开所诠的本体之外,另有一个"和合的自性",是语言所行所及的境界——意思是,若假借安立了一个名,在所诠的色法等等之上,便认为有一种"语言所行境界"的意义存在,这正是遍计所执,计执"所诠"相称于语言、是语言所及的境界;说色等法与名和合、"和合"就存在于名当中——这才是语言所行所及的境界——这种说法是不对的。虽然所计执的东西并非真实,但那虚妄的自性(依他起性上所现起的这一层假相)并非完全没有。

外人如果因此计执说:"既然所诠是没有的,那前面所说的种种自性等等,也应当都是'没有'的了。"所以论主第二段又说:"像这样,诸法并没有语言所说的那种自性,可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"意思是,所诠的境界,就如同遍计所执、语言所说的那样,是没有自性的;但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——因为依他起性所现的那个虚妄之境,并非真的一无所有。这一段破斥的是第一种外道计执——"名诠所诠、彼此相称"。经文所说"像这样,既不是有,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"——外人所计执的、语言与名和合而共同指称的那个法,这本身也是不离于语言的;前面已经否定说"这是没有的",如今又指出:"如你所计执的这种'和合'虽然是'没有'的,但依他起性这一层虚妄计执确实是存在的,所以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"

另一种解释是:最初到"唯假建立、非有自性"这一段,是在破斥外道的计执——譬如名下所诠的法,相称于能诠的名,应当知道这一切色等诸法只是假借安立的,并没有真实的自性——正如所计执的那个体,其实是没有的。外人既然看到所诠是"没有"的,与语言不相称,于是又转而计执说:"像这样,名所指涉的法,如果与色这个名不相称,那么应该离开所指涉的色之外,另有一个自性,是语言所行、所及的境界。"论主便再次否定这个说法,所以说:"也并非离开那个(所诠境界)之外,另有一个自性,是语言所行、所及的境界。"虽然作了这样的否定,但并非否定所计执的那个东西存在——因为依他起性等等的体,并非完全没有。所以论中说:"像这样,诸法并没有语言所说的那种自性,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"——就好比前面所计执的、如语言所说的那种"没有自性"的法,就其所执著的那部分而言,确实是没有的;但如同依他起法假借名言安立的那样,这个法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——不能说没有依他起性等等的存在。"非有自性",说的是遍计所执;"如言所说,亦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",说的是依他起性等等——不只是依他起性这个离言之法是"有"的,就连那被计执为"非有"的法(遍计所执),其虚妄的情执本身也还是存在的,所以也不能说是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所以论中第二段说:"像这样既非有,也并非一切都完全空无所有。"

上文既然已经说明了所计执的东西是没有的、而依他起性与圆成实性确实是有的,所以论中才又问:"那么它究竟是怎样'有'的呢?"照理说,回答应当说:"如果能够了知那离言的依他起性等等,便是'有'。"如今这里取的是"能照之智"这一层意思,所以经文说"唯是无分别智所行境界"——虽然后得智也能缘及真如之法而不生虚妄,但这里取的是"正缘"(直接证知)的那个智,所以只说是无分别智所行的境界。

测师说:经文所说"一切法假立自性,至非有自性",这是依着依他起性,遣除遍计所执的意思。"亦非离彼别有自性,是言境界",这一句破斥的意思是:并非离开那从缘所生的依他起性之外,另有一个执为实有的遍计所执,像语言所说的那样的自性,是语言所行、所及的境界。经文"如是诸法"以下,是说明依他起性之上、圆成实性确实存在的道理,这当中又分两层:先说明依他起性之上,遍计所执之"无"所显发出来的那个胜义是"有"的;第二从"如是非有"以下,通过设问作答,来分辨圆成实性之所以确实存在的道理。经文所说"如是诸法非有自性,如是所说,亦非一切都无所有",是说依他起性之上,并没有一个真实的、如同语言所说那样的遍计所执之自性;但也并非说,依他起性所显发的真如,就完全没有自性了。"如是非有"以下,是第二次解释依他起性之上确实有圆成实性的道理,这当中又分两层:先是牒引前文来设问——"如是非有"牒引的是遍计所执,"亦非都无所有"牒引的是圆成实性;第二从"谓离增益"以下,是作解答。"谓离增益,实无妄执,乃至勝义自性",意思是说:对依他起性而言,要远离遍计所执那种"实有"的虚妄执著;同时,也要远离对依他起性所依托的真如那种"实无"的虚妄执著——像这样既远离"有"、又远离"无",才是真正的"有",这正是诸法究竟的圆成实性,也就是人、法二种无我所显发的真如。经文"当知唯是无分别智所行境界",是总结、显明这个"离言自性"的道理。

以上是正面建立自宗的说法。以下第二,是破斥邪执。

二、破邪执:先破小乘"随名执有自性"

基师说:以下是再一次破斥外人的计执。这当中又分两层:第一是破斥小乘"执著随言说而有法"的偏见;第二从"有二种人"以下,是破斥初学大乘却"恶取空"、诽谤一切离言说法不存在的偏见。

先说破斥小乘这一层,又分两步:第一是用三个"复次"来广泛地依理破斥;第二从"由此因缘"以下,是总结破斥、归类会通。前一步当中,第一个"复次"是正面破斥、建立自宗;后两个"复次"是破斥外人的救护辩解。这三个"复次",其实正显明了三种过失:一是"随名多体失"(名字一多,体也跟着多起来的过失);二是"名前无体失"(还没有命名之前,法体反倒不存在的过失);三是"名前生觉失"(还没有命名之前,认识反倒已经生起的过失)。

先说第一个"复次",景师解释道:经文说"若于诸法诸事,随起言说,即于彼法彼事有自性者",这是牒引小乘的立场——小乘人主张"名"能够召唤、指称一个法,所以随着言说,便认为有一个相应的法体存在。像这样,同一个法、同一件事,岂不是应当有众多个自性吗?——如果说随着言说就有法、有法性,那么就好像世间同一个法有众多个名字,法体也应当随着语言而多起来才对。就拿"眼睛"来说,同一个眼睛有很多名字,或者叫作"眼",或者叫作"能见"——照这个逻辑,同一个眼睛,随着这些不同的名字,岂不是应当有很多个体了吗?世亲菩萨取用这段文字的意思,写在《摄大乘论》中说:"如果名字真的能确定地表诠法体,那么名字一多,体也应当跟着多起来。"

这样的话,为什么……乃至"因为是(假说)所诠表"呢?——这是解释:法体随着名字增多而产生的过失。经文说"亦非众多假说,诠表决定可得,乃至非余假说",是说:论主前面已经难破了"若随起言说,即有自性"这个说法——这样一来,同一个法有很多个名字,随着这些名字,岂不是应当有很多个体了吗?论主担心外人会误以为自己是要承认"随着多名便有多体",所以特意遮止说:"也并非说,众多的假说分别诠表,就一定能各自得到一个决定的实体"——意思是说,随着"眼"或者"能见"这多个假名,也不会真的有一个"眼"专属的体、一个"能见"专属的体,不是说其余的假名各自另外指向一个体。经文说"所以,一切假说,无论具足还是不具足……乃至有其自性",是说:如果按照你(小乘)前面的主张——随起言说就有自性——那么,同一个法既然有多个言说,就不应该没有多个自性;将要以此证明一切假说、分别都各有自性——同一个法有多个名字的,每个名字都各自具足一个体;同一个法只有一个名字的,那便叫作"不具足"。

有人问:大乘认为每一个剎那都同时具有相分、见分两分,也就是说,在同一个本质的"眼"之上,可以有众多的名字,随着每一个名字,意识分别便能各自生起一个相分之"眼",随名而起——这样,法体随着多个名字而"多",岂不是也没有过失了吗?为什么还要难破说"若随言说而有法性,名字一多、体也随之多起来",把它当作一个过失呢?

回答是:小乘所主张的一切法,都是可以言说的,所以他们认为,诸法既然随着名字而被称呼、被安立,说它有一个体,那说的正是"本质"(本体自身)。如今这里所难破的,正是"本质随名而多"的这个过失,并不涉及"相分"的问题。小乘宗中说,相分是"有解、行能缘"所摄的东西,所以不能拿"心识所现的相分"来说它随名字而多。这是因为,大乘讲"唯识"义,才建立起"相分""见分"这一套说法;可小乘的心缘境的时候,所具有的那个"行相",并不是能缘的心本身,而是那个本质境界所映现出来的影像而已。所以这里所辨明的,破斥的只是"本质"这一层:你(小乘)说本质随着名字的增多而"有",那便有名字一多、体也随之多起来的过失。

泰师解释道:经文说"若于诸法事,置有自性者"——就像《因明入正理论》所说,"声"是有法(主词),"声是无常""声是空""声是无我"等等,是法(宾词);这里说的"事",是指那个"有法"所对应的事——就好比眼识所看见的、依他起性所安住的"色",本来是离于言说的、不可言说的,等到眼识生起之后,意识才跟着分别起来,也许理解成"色",也许理解为"青、黄、赤、白"等等——随着这些理解,便起言说,说"这是青色、黄色、赤色、白色",说"这是长的、短的、方的、圆的"等等,随着这一番言说,种种相貌便呈现出来了——就好比因为敲击而发出声响一样,因为有了言说,才使那依他起性之上的种种事、种种法,"看似"各自有了自性。所以说:"在意识所思虑分别的境界当中,诸法诸事,一旦随起言说,便被认为在那法、那事之上有了自性"——这正是牒引小乘的计执。以下是破斥:先说明"名字一多"的过失,第二说"过失虽多,但根源只有一个"——从"谓"字以下,正是指出其自相矛盾之处。总结起来:"若具足",是总结前面所说的——众多的假说分别、各自都能有所诠表;"若不具足",是总结第二种情况——众多的(言说)当中,只有一个是决定的(能真正诠表的)。以下这一段文字,还要再核对梵文原本才能确定,不可以依照旧地论的文字,另外别立一家不同的解释。

基师说:"彼法",指的是能诠的教法等;"彼事",指的是所诠的体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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