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pearance
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十一)
卷第二之上 十六异论(中) 计我论、计常论
唐 遁伦 集撰
唐 遁伦 集撰
编者按:本篇解释论本第六卷后段,破十六异论的第四计我论与第五计常论。计我论以十番难破外道所立的实我,其中第三于蕴假设难辨即蕴离蕴四计,第四于彼立有难以种子、陶师、神通、地、空五喻及镰、火二喻遍破,是佛教无我论的经典表述。计常论则涉及六十二见中的四十种常见,以及胜论极微常住之说,遁伦一一列出诸经论所属部派,末段以五种无变异相示常的正义。卷第二之上至此译毕。
一、计我论的敘执
计我论中分为二:先叙执,二从我今问汝以下随其执而别破。
前者先略叙,二以问答辨其起执的所由。
说有我、萨埵等,此处唯有六名,第八十三卷有八名,《般若》有十三名等。萨埵翻名有情。
辨所由中先问后答,有教证及理证。理中先总叙二因,后别显二因。说先不思觉等,是先前不曾思量我与有情之觉,卒然而起有情之觉,明知有我。说先已思等,是由先已思量我当作等而有作业,明知有我。
别显中,先不思觉而起萨埵之觉。彼如是思:若无有我,见于五事不应起于五种有我之觉;而于五蕴起有我之觉、不起色觉等,明知有我。说胜劣者,是受乐者为胜、受苦者为劣。
若先思觉而得有作中,彼如是思:若无有我,不应于诸行中先起思觉而后得有所作,即我以眼当见诸色、正见已见等,乃至造作止息善恶诸业;而此等事都由思觉为先方得作用,不同佛法中唯是诸行之用而无我之义,所以知道有我。
二、十番难的科判
破中分三:一征破外执,二从又我今当说第一义我相以下示正义,三从是故以下结非。
前中有二:先别申十难,二从如是不觉为先而起彼觉故以下总结。
十难者,是准下面结句中的十个故字而说。一不觉为先难,二从世间所作为以觉为因以下思觉为先难,三从为即于蕴施设有我以下于蕴假设难,四从为即见者等相以下于彼立有难,五从为与染净相应以下建立染净难,六从为与流转相相应以下流转止息难,七从为由境界所生若苦乐以下作受解脱难,八从又汝今应说自所欲为唯于我说为作者以下施设作者难,九从又汝应说自意所欲为准于我建立于我以下施设言说难,十从计我之见为善不善以下施设众见难。
此十难中,前二难依次破前面叙计中的二因,后八番难是乘义而广破。
三、第一不觉为先难
初难文中即分为四。
初征说为即于所见事起萨埵觉等。此师本计离蕴有我,所以计所见色等为我之觉是颠倒之觉,遮遣即蕴计我而违教之失,无别比量。若彼异蕴而计有我,则我有形量等不应道理,因为彼所立离蕴之我或如指量、或如芥子,所以有形量。此难我有色不成,有胜劣者是受用,刹帝利等是想用,愚智是行用,能取境界是识用,所以离蕴之外无别有此能。总立量说:离蕴之我应无形量等五者,以许离蕴故,如兔角等。
第二征说为唯由此法自体起此觉耶等。此意是问:于所觉之境自体起我觉,还是于其余处?若于所觉之法自体起我觉,你如何说即蕴计我名为颠倒?量说:你所执的色即是我之心应非颠倒,以许顺所缘故,如他心智等。若由其余之体起此觉,那么由于心等也起形量之觉而非唯缘色,也缘色而得有我胜劣等觉而非唯缘受等起彼觉,则境与心二者便成杂乱:一色等境也是受想行等觉之因。量说:你宗色等应是受等,以起胜等觉故,如受等。
第三征难:若起,则无情应是有情。量说:见色等而起我觉应非如实之见,以此起余觉故,如见杌为人之觉等。说若不起者则非拨现量等,是现量现见远杌为人,便于无情起有情之觉;若说不起,则名非现量。此中亦有世间相违,从略所以不说。
第四征难说若取现义者,唯色等蕴是现量之义,我非现量之义所以不应道理。义即是境。彼宗计我非现量之境,今说现境是设遮而破:唯五蕴是现量之义,彼此共许;我非现量之义,是你宗自述;今说现境乃是违宗。唯《广百论》说数论计我非现量境,若勝论师则执我是现量境。
此觉若取比量之境,那么此我之觉童稚也起,而彼尚未能思、不能比度,不应卒然而我觉得生。量说:婴孩的我觉应不得生,以无思度故,如石女儿。
四、第二思觉为先难
第二思觉为先难中有五,五个又字即为五段。数论的我体唯是受者,胜论执我通于作者受者,以下破其作用,随义应知。
初征破中,若以我为因,则你的我应不自在,因为要待思觉方能造作。
第二征破无常:此所作之因其体是变异,而执我有所作不应道理等。所作是生之义,所作之因其体是变异无常之法;我是作者而仍说是常,却有所作,不应道理。量说:我应非常,以有所作故,如粗地等;若是常,我应无所作,以是常故,如虚空等。
第三破中说有动作之我等。数论、胜论所立之我无动作,因为遍虚空;离系等所立之我有动作,因为不遍空。作之义虽同而动之义有别。有动作之我而有所作,则是常作而不应再作,因为我常有所以恒动常作,并非今日始作,不应再作。量说:你所立动作之我未作之先应已作,以恒动作故,如今所作。若无动作之我而有所作,不应道理。量说:你的我应无所作,以许无动作故,如虚空等。
第四征破:若有因而作却说是我作,便违自宗;若无因而作,我应恒作,因为我体恒有而不待因,如今作之时。
第五征破之意:若依自,你等既说此我自在,何须老病死等?若依他,则我不自在,因为依他。量说:你的我应不自在,以系属他故,如仆使等。
五、第三于蕴假设难
第三于蕴假设难中,先征四计,然后别破。四计者:初是即蕴计我,后三是异蕴。异蕴中,初是我异于蕴而住在蕴中,次是我异于蕴而住于蕴外却仍属于蕴——即计是色我乃至识我,后是住蕴外而不属于蕴。
破中说若不生起法及非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,是我若不造法及非法,后蕴应无,因为无因。量说:你宗应后蕴毕竟不生,以执我不起法非法故,犹如兔角。
说又应不由功用我常解脱,是以不生起法非法之故。量说:你的我在生死中不由功用应成解脱,以不造法非法故,如涅槃位。彼说我得涅槃之时离众缚故名为解脱,在生死中便有系缚。
说又于此灭坏后于余处不作而得有大过失等,是我无常而灭则业亦随无,后来余果之生便无因而有,这就是不作而得之过。量说:你的我灭已,后有之果应不生,以无因故,如兔角等。
说若蕴外余处者汝所计我应是无为等,是彼宗计我为无为所不摄。量说:你的我应是无为,以许异蕴故,如虚空无为。
说应无染污,第六十五卷说,若无有蕴便无有色与身相应,广说乃至如是此我应无所依,无受无想无思虑等亦无分别,则此我不由功用而究竟解脱、即无有染污,所以此计不应道理。量说:我应无染污而任运解脱,以许不属蕴故,如虚空等。又应不说我有色等,以许不属蕴故,如兔角等。说不应相属,是我有色等之义,并非摄属之义。
六、第四于彼立有难
第四于彼立有难中分二:先以两门总征,后随文别破。此难是在前面思觉有我中已正当见知有我等之计。
别破中,先难即见者等相,后难离见者等相。
前中先标两门而征,后随文别难。别难中初难可知,后中则双征二门而后释。二门者:一我所成之业,二我所执之具。
业中有五。一如种子难,观所生故应无常。二如陶师难,假于能作故应无常而假立。三如神通难,假于自在故亦无常而假立。四如地难,观所持故应无常;又无如地作所依而显了业。五如空难,色无而假立、无业用故。
具中有二。一如镰难,是说离镰之外忽有刀等能断于物,而离见等之外无有余物有见之用等,法与喻不相等。二如火难,如世间之火离能烧者也自能烧等——人是能烧者、火是能烧之物,然而火离于人自能烧,所以见离于见者自能见物,何假于我。量说:见等见物等时应不要待其余,以自有业用故,如火烧物。
以下第二难离见者等相,说乖一切量,是说你的我非是见者等一切诸法之所摄,也应是邪量之所量,所以说乖一切量。
七、第五至第九难
第五建立染净难中,此意是说,如于外物虽无有我,而有灾横损缘、药物顺益名为染净;内身也是如此,虽无有我而染净之义得成,所以你的计执不应道理。
第六流转止息难中说有因等五相,此有两释:一说依次属于身等五者,一说是通明而非别属。
说如于身、芽、河、灯、乘等,基师讲,如于身行之中流转可得,而外法的芽、河、灯、乘虽无有我也得流转,身之流转何须有我。量说:内身流转决定无有我,以有流转故,如芽河等。景师讲,大地山等积集所成故名为身。
第七作受解脱难中,说设是我者我应无常,是彼所立受者作者等不是诸行而即是我,那么我应无常,以有作用故,如手足等;若无变异则应非受者等,以无变异故,如虚空等。
第八第九难,文相可解。
八、第十施设众见难
第十施设众见难中有三:一难我见是善是不善,二难无我见是善是不善,三难我见及我计为我。
我见有二:一是执我之见,彼说是颠倒;二是缘我之慧,彼说非颠倒。今双问之。
初难善者,是问缘我之慧。量说:缘我之慧也应颠倒,以计有我故,如执我见。或设难执我见若是善,如文可知。若是不善,则不应说是正而非颠倒——见既不善则应颠倒,如何所计名为实有?法执之我说非颠倒,《唯识》叙彼说,若尔如何执有我者所信的圣教都毁我见而称赞无我等,乃至广说。
次说无我见。若说是善,则外道也赞无我见——唯《广百论》文中有外道之宗,明于闻思位说有我、以修慧证于无我。若说不善,而一切智者等——此是从彼师名为一切智而赞无我见速证涅槃,今说为不善所以不应道理。若说佛为一切智而赞无我见,他人不信。有一解释说,此说佛为一切智者而非外道之师。此中所破之意通于佛法之内,因为犊子部等计我。
九、计常论的敘执
计常论中,先叙外执,二从此中以下正破。
前中又二:先略叙执,二明起执的因缘。
说我及世间皆实常住等,世间有二:一五蕴世间,二国土世间。数论师计二者皆常住,或随所应是其余诸师所计。我是自我,世间是他我,以下诸常论都依此计。
作者有二:一自作,即宿作因;二他作,即空、时、方、我、本际等所作。此非二者所作,名非作所作;也非自在天及梵王等诸变化者之所变化,名非化所化。这是依第八十七卷而释。
由性常故不可损害,如山地等积集而住。伊师迦者,西方有二释:一是近王舍城有伊师迦山,大而且固,譬我高大常住坚固;或又有草名伊师迦,其性贞实曾无衰落,譬我常恒。按《涅槃经》说七法不可毁害,如伊师迦草。
十、四十常见与诸家所属
六十二见中四十见是常见,即四种一切常、四种一分常,有想十六,无想与俱非各有八。诸论都计极微体性常住,勝论、顺世都有此计。
起因缘中,先叙四十常见之所因,后叙极微常之所以。
六十二见,如此卷及后卷、第五十八卷、第八十七卷、《显扬》第九与第十、《对法》第一、《唯识》第六等所释。其《梵网六十二见经》及《舍利弗阿毗昙》是正量部之义,《长阿含经》梵动品是大众部之义,《大毗婆沙》第一百九十九、二百是一切有部之义,非此所宗。其《大品经》第十五及《大智度论》说以身见边见为根本,五蕴各四、我所见三世各成二十句见,并本合有六十二见等,是随机别说而非此所明,恐繁不述。
说依下中上静虑等,这是四种一切常论。第八十七卷说,谓计前际三种常论中,由下中上清净的差别名宿住随念俱行。意在显示依下品定起宿住念,知过去二十成劫;依中品定忆四十成劫;依上品定忆八十成劫,都悉是常。是由执世间空劫为隐、有劫为显而非生灭。第四是依天眼见现在世而不知生灭,或见诸识此灭彼生无有断绝,见粗而不见细,遂执为常;因为天眼为先方见生死现在,所以是未来前际。此中前三是忆过去世,后一是见现在;因为未来在前,所以合名前际。此诸见中,过去名前际,未来名后际,现在通于二者,因待望有别。
说或见梵王随意成立,是一分常见:梵王立言我常而子无常,有事奉彼者随彼意而立,说此无常而彼常,这是初一分常见。说或见四大种变异等,是闻梵王立大种无常而心常、或大种常而心无常,同彼忍可,名第二分常见。三是戏忘天殁而来生此间,四是意愤天殁而来生此间,得宿住通,二者俱忆而说在彼诸天无此二事所以是常住、我有来此所以是无常,故名第三第四一分常见。此中是说依定所得的宿住念而忆色界之法,是殊胜计者之见,所以略说初二而不说后二。
十一、后际见与三十二见
后际见中说于想及受虽见差别等,是虽见受及想二体是我所的差别,而不见此二者自相的差别,执为我所而计我有想等,三十二见由此而生。若见其自相则不执为我所,或不见其自相——《显扬》第九卷说,不见我自相的差别,是不见我都无自体,执此想受为我所有,遂便发起三十二见。
有想十六,即有色等四、有边等四、一想等四、苦乐等四。无想与俱非各有八,即但有色等四、有边等四,而无一想等四、苦乐等四。其有色等四、有边等四、小想等四合各为想,有乐等四合各为受,至下当知。有想者是除无想天及非想非非想之外其余一切地,无想者是无想天,俱非者是非想非非想处。
十二、极微常住
其次叙极微常之所以。说计有为先有果集起、离散为先有果坏灭等,是说彼执实有体性:空劫之时为先,至成劫之时有果集起,是散住的常极微集成粗色;于坏劫之时粗聚众色离散为先,有四大坏灭而还唯极微住在空劫。那时彼由宿住随念见坏劫之末粗色散而成微、成劫之初散微成聚色,或见空劫的迥色诸极微,遂执为常。这是勝论师等执细常而粗无常。
以下破中有二:先破邪执,后示正义。前中又二:先破,后结。前中先破四十见,二破极微。
前中先总指同前计我论中所破:计我为常则是我论的差别相所摄,已破我论,当知常论也已破讫。
十三、别破四十见
后别破又二:先破前际常论,后破后际常论。前中先破计过去,后破计现在。
说若取我者忆念过去如是名等诸有情类等,是诸得宿住随念的有情忆念我昔如是名姓;名姓既非我体,如何说念取我而生。
次破计现在,说缘彼现前和合色境而眼识起时等。此中问意是:眼识现在缘色之时,往昔曾起的耳等识为灭为转?若说是转,那么于曾所起百千境界之识,由今现在一色境界依一切时位而彼诸识皆起,便违正理。
以下破后际常论。说所执之我由想所作及受所作等,此中意在显示想受二法俱为我所,由此二种击作于我,我或有时有一想等,所以想受二者名为能作、我为所作。如世间财物击作有情,有情或时缘少财等而生贪瞋等,此亦如是,并非我先无而为想受所作方始有之义。
说若言无者有一想已复种种想等,此下是合难想受所作之我无变异之义,以有想十六见为难:十二见是想所作,四见是受所作。
一想者,第八十七卷说是在空无边处、识无边处。种种想是在下地。狭小想即种种想,无量想即是一想,无所有处也是一想,非无量想从略所以不说。又执少色为我,一想行与彼相合名为少想,《瑜伽》所以指在种种想地;执无量色为我而想为我所等名无量想,《瑜伽》所以指在于一想。然而第八十七卷说如其次第前二有后二,然而是逆次第而非顺次第,是就义理推知。此难前面想所作而无变异之我。
纯有乐等,第八十七卷说,有乐在下三静虑,有苦在捺落迦,有苦有乐在鬼、傍生、人及欲界天,不苦不乐在第四静虑以上诸地。此难前面受所作而无变异之我。
十四、有想论八句
有想论中八句,从又若计今即是身者以下,是因难想所作便明有想论中我有色等、死后有想等其余八句,因为前面叙执中于想及受都起执。
命者即是我。执我有色而死后生有想之地;执我非色而死后生有想之地;若执我俱遍色与非色而无二无缺,彼计我亦色亦非色而死后生有想之地;若准此第三句而说,第四是我非色非非色而死后生有想之地。
又若见少色少非色者,彼计我有边,是计色与非色俱是我而但见其少所以名为有边;见彼二者无量便起第二计我无边;见色我少而非色我无量、或翻此而见,便计第三我亦有边亦无边;第四句翻此可知,文别而义同,更无别理。或者离第三别有自体,即得涅槃解脱之我远离二种,名非有边非无边。此四为先而死后皆生诸有想之地。所以十六论合难想受所作之我体无变异之义:若无变异,为何有此变异不同。唯难想受二者所变异,无想与俱非所以略而不说。后二各四句与无想八及俱非八,其初执我相同,只是死后如前所说生地有异,无多差别,所以略而不说。
十五、破极微的五征
第二破极微中有五种征难。
初中说若已观察违诸量故,是现比二量所不得,犹如兔角,决定非实有。彼宗虽计是现量所得,此宗说非现量所知;迥色但有阿拏以上的粗色是现量可得,而非极微。
第二难说转复羸劣而说是常不应道理。量说:微转劣应非是常,以损减羸劣故,如拏色。彼计此粗色损减是无常。
若由异相,则极微超过地水等相,因为不同类相,应不能生彼类之果。量说:极微应非地水等相,以许异于地水等相故,如心心所;又也不能生地等之果,以非种类故,如心心所;又彼极微离地等之外更无异相可得,决定非地等,以非彼类故,如虚空等。此中之难都是就其本宗。
第三难中说若不异相者由与彼因无差别故亦应常是。彼本计说所生粗色不越因之量,所以难说果也应常,以无异相故,如因;所以无有决定。
说若从离散应一切时一切果生等,是成劫之时聚色若从散别的极微而生,则空劫时所有极微都能生果,因为因恒有,如劫成之时;并非但成劫之时为因有果,所以成因果无决定之义。以上已是设遮,以下破其本计。
说若言不过彼形质量等,是因果二量大小既同,为何极微名为质分而粗形有分?《成唯识》说所生果色不越因量,应如极微而不名粗色,为量如彼。《显扬》第十四卷说,若不过者,粗质碍之物应如极微而不可执取、不见质碍,与不明净之物同在一处所以非道理;彼说量与德相合所以非粗似粗等救,都如彼所破。
说若言过者,诸极微之体无细分所以不可分折,而所生粗物也应常是常。《显扬》第十四卷说,若过彼量,则过量之处粗质碍之物非极微所成,应是常住。此意难说:极微无细分不可分折而称为常,那么诸所生粗物过量之处其余的细分不可分折也应是常。这且难初二合所生之名为极微,并非难其余有分。
若转计说过量之处其余细分的一分极微本无今起,则你所计极微为常不应道理,以许新生故。《显扬》说,若又许有其余极微生,则极微应非常住;或许粗物是细极微而得新生、本无今起,则应一切极微之体皆非常。这应是难前面不过量之义——不过量是本宗,过量之义是转计。以上合是第三段破,有三重转遮,寻文可解。
第四难,《显扬》有三:一如种子,辨体而生应是无常;二若如乳,即体而生则极微应变异;三如陶师别体而生,极微则应有劬劳思虑。《成唯识》之难有二:一难极微,二难粗色。极微有三难:一实,二常,三能生。粗色有二难:一不越因量,二是实有。都广如彼论。
第五难中说谁复于彼制其功能,是谁于极微制其有情之功力而不令生之,比量可知。说若言不因有情是则无用而外物生,用即是由;于有情无用、不由有情而外物生,不应道理。量说:你等外物应不得生,以于有情无用故,如龟毛等。
十六、结破与正义
结中有八个故字:初三是结破四十常见,后五是结破极微是常。其中说共相故,是常与无常是共相;说自相故,是异相不异相是自相。
第二申正义中,基师讲,一切时是于三世之时,一切种是于一切有为差别的种类中,自然是本性,由他是为他物所坏,无生是无起作;于此五者之中无变无动乃名为常。彼前面所计即乖此五,明知无常而不应妄执。
今更作一释:初二句是对变异而说无变异之相,一切时、一切种同基师所释;后三句是当相而说无变异——自然是虚空之相,由他是择灭之相,无生是非择灭之相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