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饶益有情九观察笔记
华智仁波切 著
译者说明
本译依据藏文原典(华智仁波切原著),并参校英文翻译(Karen Liljenberg & Adam Pearcey译本,Lotsawa House 2015年版)完成。首次出现专业术语时括注藏文原词及义理。
正文
此论开示菩萨饶益有情之方便。
凡是如理受持菩萨律仪戒者,除直接或间接利益众生之外,别无他事。然而,若不善巧利生之道,则所作所为非但不能利益众生,反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损害之因。因此,应以九种观察而行利生事业。
一、观察自他二利
若直接或间接对自他二者皆有利益,则应为之。
若直接或间接对自他二者皆有损害,则不应为。
若对自己有利而于他众有害,则不应为。
若对自己有害而于他众有利,则应依各自情况而定:
初业者(ལས་དང་པོ་པ,尚未入道的初学者)应以自护为主。譬如药树之幼苗,须善加保护——护持自身即是利他之根本故。
胜解行位(མོས་པ་སྤྱོད་པ,资粮道与加行道)之行者,应权衡利弊。
登地(ས་ཐོབ,初地以上)菩萨,则应一心利他为主。
此外,还应观察利害之大小:若直接或间接对众生利益甚大,而对自己损害甚微,则应行利他之事;若对众生利益甚微,而对自己损害甚大,则不应为;若利害程度相等,则依各自情况而定——初业者以自护为主,胜解行位以上则以利他为主。
二、观察众生高下
若所作之事能利益旁生等下等众生,却损害人类等上等众生,则不应为下等众生而行。
若能利益人类,虽于部分旁生有所损害,仍应行利人之事。
于人类中,在家者与出家修行者之间,亦同此理。
于修行者中,声闻与菩萨之间,亦同此理。
三、观察众生多寡
若能利益多数众生而仅损害少数,则应行利益多数之事。
若损害多数而仅利益少数,则不应为。
若利害与多寡皆相等,则应依善巧护生之方便而行利益之事。
四、观察今生来世
若于今生来世皆有利益,则应尽力行利他之事。
若于今生来世皆无利益,则决不应为。
若于今生有利而于来世有害,则不应为。
若于今生有害而于来世有利,则应以善巧方便护持今生,而行来世利益之事。
五、观察戒律与十不善
虽然自身受持戒律,然若为利益某些众生,唯有行十不善方能成办极大利益,则为利他故,十不善皆开许行之,此乃当修之学处。
譬如,若见有人为些许财物之故,欲杀众多声闻、缘觉、菩萨等,欲造众多无间罪业,则自己虽惧果报,然以悲心取其性命,非但无罪,反能增长广大福德。
又如,若菩萨有能力,见盗匪等人窃取僧众及佛塔之大量财物,则应以悲心夺回,归还僧众及佛塔原处。如是,菩萨虽行不与取之事,亦非过失。
又如,在家菩萨以悲心与无夫之女行欲法,令其趣入善法,虽名为非梵行,实为善业。
又如,为救护众多众生之性命,或令其免遭囚禁、断肢等难,而说种种妄语。
又如,以悲心对被恶友、罪伴所缠缚之众生说离间语,令其远离恶友。
又如,以柔和之语不能制止误入歧途、行恶业之众生时,则以悲心说粗恶语,令其羞惭改过。
又如,见有众生心怀忧苦,或喜好歌舞伎乐、戏谑杂谈,则以悲心作种种歌舞伎乐、嬉笑闲谈,令其欢喜后引入善法。
有人说,意之三不善无开许之时。然此三者于利他亦成当修之学处:
其一,贪心之开许——若见贫乏困苦之众生,自己无物可施,而见富有悭吝之人,则以悲心起念:愿以种种方便取此悭吝者之饮食财物,布施贫苦之众生。如是贪著他人饮食财物之心,亦成善业。
其二,害心之开许——若见有众生成为上师、僧众乃至三宝之怨敌,极为凶恶,则以悲心对其身命生起猛厉害心,行诛杀等降伏事业,亦成善业。
其三,邪见之开许——若见有众生于邪见邪行深生信解,则以悲心暂时示现邪见邪行,先令其受自己摄伏,再引导至正见。如是为令其趣入正见而暂示邪见,亦成善业。
此十种行为皆非过失,反能增长广大福德。
如《二十颂》所云:"具悲心者无不善。"
然而,若如是行十不善会成为诤讼之因,或令僧众不和,或令众多具信者退失信心、生起邪见,或自身尚为初业者,则不应为。
六、观察布施之利弊
此分四门:
(一)观察财施之利弊
若见贫苦众生,自己有财物可施,施与既不损己又能利他,则应将所有财物布施贫者,遣除其不善之心,引入善法。
若财施会障碍自己之身命,或障碍闻思修三慧,而对他众利益甚微,则不应施。然应以微薄之物相施,并以微笑、和颜、善语相待。
若财施对自己之损害与对他众之利益相等,或无法面对他众,则应随力分施。
此外,于财施应知:
出家菩萨已舍一切所有,应以无物可施为主。
在家菩萨则应以布施为主。
出家者中,住静处者不以布施为主;游化城邑者则应将钵中所得与贫苦者共享。
(二)观察身施之利弊
凡夫菩萨若被索求身体,此时尚非施身之时。若真实施舍,将成魔业,故不应真实施身。应以观想之方式,将身体整体或部分布施众生。
登地以后,真实施身能成办众生大利,故应真实布施身体、肢节、血肉乃至一切所求。并应发愿:愿以愿力之故,未来为利食肉众生,反复获得大象、大鱼等身,以血肉利益众生。食菩萨肉者,亦将以此愿力而获得善趣及解脱之因。
(三)观察法施之利弊
若不障碍菩萨之禅定,则应对具缘求法者随其所愿而为说法。
若障碍自己禅定,而求法者又非法器,则不应说。
若对禅定稍有妨碍,而求法者堪为法器,则应为说。
若不障碍禅定,然求法者为窃法之外道、怀恶意之邪徒,则不应说。
若自己不知而为求恭敬利养故,妄作知解、随意编造而说,此有无量过失,故不应为。
若自己确知,除非对方悭吝懈怠、弃之无用,否则应当为说。
如经云:"诸施之中,法施最胜。"
(四)观察无畏施之利弊
若菩萨有能力救护众生免于怖畏,则应为之。
若无此能力,则不应为。
若有能力但会损害自己,则不应为。
若能力微薄但不损自他,则应尽力救护怖畏中的众生。
七、观察众生根性
总的来说,众生之种性、根机、意乐不可思议,但概括而言,可分为八类:
一、种性断绝者——对善趣解脱之因果全无信心与意乐;
二、人天乘种性——对人天善趣之因果有意乐;
三、声闻种性——对声闻之道果有意乐;
四、缘觉种性——对缘觉之道果有意乐;
五、菩萨种性——对菩萨之道果有意乐;
六、大乘密咒种性——对大乘密咒之道果有意乐;
七、甚深心髓顿悟种性——对甚深心要顿时证悟之道有意乐;
八、不定种性——根机不定,不属任何一类。
观察此八种性,除种性断绝者与不定种性外,其余六种应各随其意乐,以相应其根机之法及财物而行利益。
应从下乘渐次引入上乘,不应从上乘引入下乘。
不应宣说与其根机不相应之法。
不定种性者应渐次引入大乘,不应引入下乘。
种性断绝者亦不应弃舍,应以财施与其结缘,并发愿:愿其来世成为三宝之所化弟子,以此建立法缘。
八、总说
此外,应以财施观察众生之不同意乐。观察众生根性后,应以饮食等布施之大小、多寡、净秽、合宜与否、利害等方面,随宜行利益众生之事。
如寂天菩萨所云:"如是于施时,一切应量度。"
因此,具神通之菩萨,或具法眼智慧之菩萨,应观察众生之不同意乐,随其根机而以法施、财施等种种方便利益众生。
九、观察自身法行之利弊
总之,若直接行利生事业不会障碍闻思修三慧——此闻思修正是间接利益无量众生之因——则应尽力直接利益众生。
应观察:直接利益众生之大小,与障碍自己闻思修之大小,权衡取舍。
若二者相等,则以利他为主。
如云:"莫以小事舍大利,应以利他为主要。"
持犯之决择
如是依九种观察所决定之事,当行者行之,不当行者舍之,如是菩萨则无过犯而具利益。
若当行而未行,不当行而行之,则有罪犯。
然而,若为成办众生大利而舍弃自己微小利益,或犯下微细学处而行利他之事,此名为"犯戒之影像"——愚者看来似有过犯,实则全无罪咎。
反之,若虽见众生大利而因怯于舍弃自己微小利益、或怯于犯微细学处而弃舍利他之机,此名为"不犯之影像"——愚者看来似无过犯,实则已有罪咎。
因此,应舍弃真实之犯戒与不犯之影像,而修学真实之不犯与犯戒之影像。
以上即是饶益有情戒之修学方法。
三聚戒之体性
三种律仪一体而异名:菩萨之三聚戒,其体性唯是缘利益众生之心识。异名者:
一、律仪戒——为利众生而成办自利;
二、摄善法戒——成办自他二利;
三、饶益有情戒——成办他利。
又:
律仪戒——初业者应以此为主;
摄善法戒——胜解行位者应以此为主;
饶益有情戒——登地者应以此为主。
又:
第一戒能断除障碍自他利益之一切违品所断;
第二戒能圆满成办自他利益之一切功德;
第三戒能圆满成办一切利生事业。
若此三戒无证悟无我之智慧相助,则因众生界无尽、历时久远,且往昔诸佛亦未能尽度,加之众生以恶行报恩、反施损害,故易令菩萨心生厌倦。
然若以证悟无我之智慧了知:于胜义中一切法无自性、犹如虚空,则不生厌倦退怯。
一切善业皆摄于二资粮中,故名摄善法戒。
所谓"殊胜意乐圆满之菩提心"者,即了知自他平等皆欲乐离苦,由此而珍爱执我愚痴之众生。
三戒之住相
就体性而言,三戒以现行与随眠交替之方式而住。
就补特伽罗而言:
初业者,三戒皆以了义之方式而住;
胜解行位者,别解脱戒以不了义、后二戒以了义之方式而住;
登地以上,三戒皆以不了义之方式而住——以于了义中无可受持故。
就时间而言:别解脱戒住于尽形寿,后二戒住于未成佛之间。
于胜义中,无自性之众生流转轮回者实不存在。于世俗如幻之中,如幻众生为如幻之偶然业惑所障,此如幻分别心被引导后,所经历之轮回苦亦唯是如幻——如人酣睡所见梦境。
若布施等一切所行,皆以空性与悲心双运而摄持,则成一切种智之因,或成道之支分。
三殊胜之摄持
菩萨应以三种无上法修学布施等一切种智之道:
一、以无上发心而引导——为令一切众生速证无上菩提而行利生事业,此坚固之意乐入于相续;
二、以无上回向而结尾——如"以此福德愿一切众生证得遍知"等;
三、以无上智慧而印持——不执著三轮。
文献来源
藏文原典:rdza dpal sprul o rgyan 'jigs med chos kyi dbang po,《sems can don byed brtags pa dgu'i zin bris》,收于《华智仁波切全集》(gsung 'bum o rgyan 'jigs med chos kyi dbang po),拉萨雪域印经院版,第二函,第609-624页。
英译参校:Karen Liljenberg & Adam Pearcey 译,Lotsawa House,2015年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