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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八十一)
摄抉择分五识身相应地意地之二·蕴善巧识蕴差别末章异相:十对心、十二心、二十心;蕴次第(五义次第、二事次第);蕴摄(六种摄、十种摄、除取摄);蕴依止;蕴善巧六门分别全部译毕
唐 遁伦 集撰
唐 遁伦 集撰
编者按:本篇接续译释蕴善巧"识蕴差别"最后一章"异相"——即从有贪心、离贪心等十对治心,展开到十二心、二十心、十六心的层层分判,其中涉及三界九地心识状态的细致归类;随后译释"六门分别"余下的三门:蕴次第(五蕴排列先后的五重道理与两重归摄)、蕴摄(六种摄、十种摄、除取摄,把五蕴与十八界、十二处等范畴彼此交叉归摄)、蕴依止(五蕴各自依托何种色法或心所而转起)。译毕这几门,"蕴善巧"三大科之中的第一科"六门分别"便全部完成,这是又一个值得记录的阶段性节点。
一、异相:总说五重心识分判
识蕴差别的最后一章"异相",论文先设问、后解释、再总结。解释之中共分五层:一是说明"有贪心""无贪心"等十对治心,二是说明十二心,三是说明二十心,四是说明十六心,五是重新辨析前面所说的十对治心。
二、异相:十对治心——从有贪无贪到极解脱
论文所说"谓有贪心离贪心有瞋心离瞋心等",是指:有贪心、离贪心,有瞋心、离瞋心,还有有痴心、离痴心,散乱心、非散乱心,惛沉心、离惛沉心,掉举心、非掉举心,寂静心、非寂静心,定心、不定心,修心、不修心——正如经中广说,乃至"不解脱心""极解脱心",这是第十对——以上便说明了这十对治心的种种差别。
论文说"欲界有四心者",基法师解释道:前五识之中只有三心(善、不善、无记中的异熟无记),没有"有覆无记心",因为这一相貌在前五识中无法真正安立;如果是在上界,前五识中才会有这种无记之心。至于"有覆无记",则唯独存在于意地:见道之时唯独是不善,修道之时如果发起恶行则是不善,如果是滋润受生等其余情形则是无记——其余可以依此类推。
三、异相:二十心——化生变化心的界系之辨
在"二十心"之中,景法师说:此处所说欲界的变化心,唯独是生得之心,通于善、恶、无记三性心都能变化,这与《毗昙》所说欲界还有"修果心"(由修行所得的变化心)不同。又说"无色界亦然者",是承接前文的类推——即无色界也没有"工巧心",应当知道无色界同样也没有"威仪心""变化心"。"善心如下上亦然者",是说通有加行心、生得心两种善心。
基法师补充道:像其他地方所说,"无覆无记"共有五种,为什么这里不论及"自性无记"呢?意思是,"自性无记"是指长养、等流等色法,这里讨论的是"心",所以不涉及。如果这样,那"法执"等心又属于哪一种无记所摄呢?依《佛地经论》,这属于"异熟生种类",所以归属异熟无记所摄;至于"威仪路""工巧处"等无记心,可依此类推理解。欲界虽然也有变化心,但并非"通果心"(禅定所引发、通于诸界的殊胜变化能力),因为没有加行的缘故——通果心必定要经过加行才能生起,而进入禅定之时并非欲界的加行方式,所以通果心不属于欲界所系;唯独天、龙、药叉等的变化,才是纯粹的生得之心,也就是能够变化出人形等种种化类,而非异熟所生。
如果是这样,那么第四禅等上界诸天在欲界之中变化出人等种种事相,这所变现的色法究竟属于哪一界所系呢?意思是,随顺见分心的性质而定,属于色界所系。如果这样,为什么下地粗略的眼根能够看见上地细微的色法呢?意思是,上地的色法作为根本,在其上另外变现出属于欲界种类的色法,使欲界人的下等眼根能够看见——这一"欲界种类色",其实仍然是色界见分所变,仍属色界所系,本质仍是细法,那又如何能被下地所见呢?因为它已经化现为粗显的种类,所以才能被下地所见。
无色界既无身体,也没有威仪之心。论文说,正如色界没有工巧心而不特别提及威仪、变化心一样,这里也是简略而不再论及;说"上界(无色界)也同样没有",正是此处所论。正如《显扬圣教论》第十八卷所说:"无色界除去变化、威仪",由此可知这里是简略的说法。也有人认为,由此可以证明无色界其实也有变化心、威仪心——正如无色界的定心,对一切色法都能获得极大的自在,也应当有变化心;有的菩萨依托那一禅定而生起种种行、住的示现,就像八地以上的菩萨那样,为什么不能也有威仪心呢?这一类变化心都是善的、无漏的;如果这样,那便属于"有学心"等所摄,是一种"相似的变化心",所以才叫作变化心。至于通果心中的无记者,能引发异熟的"威仪无记",在无色界之中则完全没有——这是通就三乘凡夫而言,不是就不可思议的境界而说的,所以说"也同样如此"。测法师补充说,威仪、变化通于无色界,所以才叫"二十心"——因为论文并未特别简别的缘故。
四、异相:重辨十对治心——三品九地的贪瞋痴对治
重新辨析前面十对治心之中,论文说共有三品:一是"未发趣定品",指欲界之中尚未求定的人;二是"虽已发趣未得定品",即已经求定、但尚未证得的人;三是"已得定人",这又分两种:一是"不清淨",指伏惑而证得未至定的人;二是"极清淨",指证得根本定的人。
在最初一品之中,有时具足生起贪、瞋、痴三对染心,有时又生起善心、无记心——由于贪等烦恼的缠缚已经远离,只是使贪等不再现行,便叫作"无贪""无瞋""无痴";未至定必定是善心,无记心也同样如此(在这一阶段可以生起)。
在第二品之中,有时对于境界安处不当,心便会生起掉举等相状——基法师解释道:依"八缠""五盖"之中,也有"恶作"这一项,因为修"止"之时,惛沉、睡眠会成为障碍,修"观"之时道理也相同,这里略而不论"不寂静"这一相状;如果直接以"沉""掉"作为体性而重复提及又有什么意义呢?因为障碍"舍"心所的缘故才叫"寂静",而"舍"正是能对治沉掉的——如果不这样理解,那么还须另外取"嫉""悭"作为体性,因为在"缠""盖"的分类之中,正是这样说的。
五、蕴次第:五重道理与两重归摄
以下是"六门分别"的第四门"蕴次第",说明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识五蕴依次排列的道理,先依五重意义辨明次第,后依两重事项加以归摄。
第一重意义之中,正如小乘《大毗婆沙论》《俱舍论》有多种排列次第的说法,此处不能一一烦琐列举。这里虽然有五种意义,但"先色后识"这一次第所以然的道理,第一重是"生起所作次第":先说色蕴、后说识蕴,是因为眼根、色境作为缘,便是色蕴,能够由此生起眼识,便是识蕴;又由于色与识作为所依,才能生起受、想、行等心法——依这一次第,便说色、识、受、想、行如此排列。
第二重是"对治次第",其中第三位是"心为我倒":景法师解释道,这与小乘计执"心为常"的说法不同,此处是说外道计执"心"为"我",所以"识"排在第三位;而"无常计常",则通指想、行二蕴被计执为常,所以"想"排在第四位,"行"排在第五位。基法师补充说:这是就大多数情况而言的分别,因为分别心执著为"我",所以"心"是"我倒";而其余之处,则是就俱生(与生俱来、一切时中)都计执为"我"而言,所以"法"是"我倒"——这两种说法都能成立。
第三重是"流转次第":色蕴排在最初,受排在第二,想排在第三("想"能采取事物的相貌,所以叫"采画境"),行排在第四(作为"能成满"者),识排在第五。
第四重是"安立次第",先广泛辨析,后略加收摄:"安立所了"是色,"有苦有乐"是受,"随起言说"是想,"及愚智"是行,"等"字则等取于识。
以下依两重事项来辨明次第:依"我所受用的种种资具之事"而安立前四蕴,依"我自身之事"而安立最后的识蕴——所谓"我依托的身体",便是色;"对种种境界受用苦乐",便是受;"对自己、对他人随起言说",便是想;而"这两者(受与想)都要依托'法'与'非法'才能积集"——这是说,受、想二蕴要依托行蕴之中的"法""非法"(善恶之业),才能真正积集成就。
六、蕴摄:六种摄——蕴与十八界十二处的交叉归摄
第五门说明五蕴之间以及五蕴与十八界、十二处等范畴的归摄关系,先说明六种归摄,再说明十种归摄,最后说明"除取"归摄的分齐界限。
六种归摄之中:论文说色蕴摄六种有支(十二缘起支)的少分,指"行""名色""六处""有""生""老死"——因为"处非处"通于万法,此处只取"色"这一分,所以叫"少分";七种根全部归色蕴所摄,指五种色根以及男根、女根。受蕴摄三种有支的少分,指"名色""生""老死";五种受根全部归受蕴所摄,指五种感受之根;三种根的少分归受蕴所摄,指三种无漏根。想蕴摄三种有支的少分,指"名色""生""老死",但不摄诸根——基法师解释道,这是因为想蕴被"慧"心所所覆盖的缘故,所以不算"根",就像回忆事情之时,是"慧"在回忆,却因为被"想"所覆盖,所以不算作根;又,"根"须有增上的作用,而想蕴对世间杂染、生死杂染并没有这种增上的作用——这一层道理,可以参照经中的说法来思考。行蕴摄四种有支全部,指"无明""触""爱""取";摄五种有支的少分,指"行""名色""有""生""老死";六种根全部归行蕴所摄,指信等五根加上命根;三种根的少分归行蕴所摄,指三种无漏根。识蕴摄一种有支全部,指"识支";摄四种有支的少分,指"名色""六处""生""老死",不说"有支"是因为"有"是就业而言的;一种根全部归识蕴所摄,指意根;三种根的少分归识蕴所摄,指三种无漏根。
七、蕴摄:十种归摄——界摄、相摄、种类摄等
接着解释十种归摄。"界摄",是以"因"来统摄"果"。"相摄",是指自相与共相所归摄的部分——比如变现等是色等法的自相,"积聚"这一含义则是"蕴"这一名相的共相。"种类摄",是指五蕴各自遍及其自身种类所归摄的部分——比如说,现前的色法因为有质碍,所以叫作"色";过去、未来虽然没有现行的质碍,但也属于"质碍"这一种类,所以同样叫作"色";乃至过去、未来的"识",其体性属于"了别"这一种类,所以也叫作"识"。"分位摄",是说,比如乐受生起之时,随顺乐受前后相续的种种蕴,都可以总称为"乐蕴"等。
"不相离摄"之中,三藏法师说,这是指极微聚集、彼此不相离散,因而含摄种种界等法。基法师补充说,依《对法论》,一切法有色便有心,也同样是"不相离"的关系,所以一切法都可以说是"色",心所法也可以说是"心"。"时摄",是说过去所摄的属于过去,乃至一刹那所摄的属于一刹那。"方摄"之中,或者是依托这一处而生起,比如"识"依托"色"而生起等等。"全摄"之中,基法师说,正如说"色等五蕴"为所摄之义,可以答说"全摄有为法"——因为有漏、无漏的种种蕴,以及三性所摄的种种蕴等,都完全被五蕴所含摄。"少分摄",景法师说,比如说诸色法归色蕴所摄的少分,乃至诸识归识蕴所摄的少分;又,色蕴之中共有十一种色法,如果只取其中一种,便叫作"摄少分"。"胜义摄",是以"理"来含摄"事",一切诸法都被含摄无余,没有一法能超出"如理"之外。
八、蕴摄:除取门——蕴、界、处三科的交叉互摄
以下解释"除取"这一门。景法师说,比如问:"除去色蕴,其余诸蕴含摄多少义、蕴、界、处?"回答是:含摄四蕴全部,七界全部,法界的少分,意处全部,法界处的少分;除去法界,其余诸界所能摄及的界、处、蕴,理解方式与此相同——共摄十七界、十一处全部、识蕴全部、色蕴少分。除去意处,其余诸处又能含摄多少处、蕴、界呢?回答是:十处全部,四蕴全部,十界全部。
今就"蕴、界、处"三科而言,各自取其中一法,便能含摄一切法无余:比如取色蕴,便含摄色界、十界、十入的全部以及一分;由于取了法界的缘故,便含摄法界、法处全部,以及受、想、行三蕴的全部,又含摄色蕴的少分(指法界之中所摄的五种色法);由于取了意处的缘故,便含摄意处、心界。如果取色蕴,便含摄十一种色法;如果取法界,便含摄八十七法——即心所有五十三种,色有两种(律仪色、不律仪色,以及三摩地所行色),不相应行有二十四种,无为有八种;如果取意处,便含摄七种心界以及识蕴。
九、蕴依止:六处色蕴转起与七处四蕴转起
第六门说明蕴的依止。论文说"依止中六处色蕴转者",景法师解释道:一是营造房舍宅第等;二是墙壁、屏障以及衣服等;三是床榻等资生用具、衣食等物;四是五根本身;五是"扶根尘"(辅助感官的尘境);六是禅定所变现的境界色。基法师补充说:一是指地、金、轮等;这里所说的"二"是指舍宅、墙壁等;"三"是指衣服、床榻等;"四"是根;"五"是扶根之尘;"六"是指神通禅定所变现的宅第——此处没有特别提到无表色以及自在定所变现之色,是因为这些没有另外的烦恼可以摄尽的缘故。
论文说"依七处四蕴转等者",基法师解释道:"乐""欲""希望"三者有什么区别?——"乐"是对已获得的境界而言,"欲"是对尚未获得的境界而言,即攀缘未来、过去而随顺生起;"境界",是现前任运而生的境界;"寻伺",虽然前面所举的种种情形也都有寻伺,但各自的功能作用不同——"寻伺"只是对尚未获得或已获得的境界,加以思量寻求而生起寻伺,本身并不能生起(现行)。又,"欲希望和合等",是说因为希求和合,所以说这是"欲界出家人"——这属于"境界寻伺"所摄的范畴。这一享受欲乐的人,依止于"四处";安住律仪的人,依止于"正知";已经证得近分定的人,依止于"清淨方便";安住于根本定的人,依止于"清淨"本身。
以上,蕴善巧之中依"六门"(自性、蕴义、差别、次第、摄、依止)分别辨析蕴的义理,至此全部译毕。
下一篇将进入蕴善巧三大科的第二科——依"名""色"二义辨明蕴善巧,先说明"色"这一门,共分十门(物、微细、生起、安立、流、业、刹那、独、所行、相离),其中"物"门对色法"同处不相离"义的辨析尤为精细,涉及大乘不立"实有极微"的根本立场,篇幅相当可观,敬请期待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