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pearance
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七十五)
摄抉择分五识身相应地意地之一·第七门解业义(上):三性三业、身表语表意表之辨、假实之辨、恶律仪业、善律仪业五门分别
唐 遁伦 集撰
唐 遁伦 集撰
编者按:《瑜伽论记》卷第十四(之上)自此开篇,对应《瑜伽师地论》论本第五十三卷,进入摄抉择分十门中的第七门"解业义"。这一门实际是对本地分中眼识所缘之表色、耳识所缘之声、意识助伴中"思"心所的再抉择——也可以说是通抉择六识助伴相应之思数,因为这些都属于"业性"的范畴,是瑜伽行派业论体系最集中的论述。此门分二大科:一是"明三性三业",即善、不善、无记三性所摄的身、语、意三业;二是"明不律仪等三业",即恶律仪业、善律仪业、处中业三类。本篇先译前一科,以及后一科中恶律仪业与善律仪业两部分,篇幅仍相当可观,望读者留意各家异说之间的分寸。
一、总说:解业义门在十门中的位置
十门抉择之中,第七门"解业义",实际是要重新抉择本地分眼识所缘中的表色、耳识所缘中的声音、意识助伴中的"思"心所——因为这几处都涉及"业"的体性,也可以说是通抉择六识助伴中与之相应的思心所,因为它们同样都以业性为体。此门分为两科:第一科说明善、不善、无记三性所摄的身、语、意三业;第二科说明恶律仪、善律仪、处中业等三种业。第一科之中,又先辨明业的体相,后辨明业是"假有"还是"实有"。
二、辨业相:表业、无表业的体性与得名
论文说:"复次云何表业?谓略有三种……"景法师(补阙)解释道:这三种表业之中,身、语二业如果随顺"相分"来安立体性,那就是说,由三性意思所变现而起的色(身表)、声(语表),便是身业、语业的体;至于意业,则是取与身、语二业同时俱起的"根本意思"作为意业之体。如果撇开相分、就"见分"来安立体,那就取根本意思依托身、语二门而立名,叫作身表业、语表业;意思之前的方便思,则叫作意表业。
至于无表业,无论是欲界中的善业还是不善业,都可以随顺相分或随顺见分来安立三业之体:这些业所熏成的种子,在阿赖耶识中相续不断,以善遮恶、以恶遮善,假立为"现行"的样子。只要业的要期尚未满足,这一业种就持续运运增长,这便叫作"成就业";如果限定的势力已经过去,或者当初的希求心已经止息,业种不再增长,便叫作"舍业"。如果是道共戒、定共戒,则只是就现起相应的一念之思而安立七支无表——因为一念之思便能离却七支之过;这是因为大小乘教都说道共戒、定共律仪是随心起、随心灭的,并不恒常相续。如果就种子来安立道共戒、定共戒,那就应当恒常相续,不能说是随心起灭——所以,道定律仪只能约现起一念意思来说。至于菩萨净戒,其身、语、意三种表业,或就相分、或就见分安立体性,一如前说;至于其无表业,则是就业种而立,随顺菩萨最初所发的本期誓愿,一经领受之后便运运增上,乃至菩提,永不间断。
接着解释其得名的道理。相分所摄的身、语,其体是色、声二法:当身语造作发动之时,能表示出内心喜、怒等种种意思,这便是以"相分"表示"见分",也叫"以相表体"。所以《百论》说:"譬彼潜流兴,鼓波而自表"——就像潜藏的水流兴起,鼓动波浪来显现自身一样。意表业则不同:它不能表示给别人知道,只能自己了别所缘的境界;所以称"身语表业",是从"能表示于他"这层意义得名;称"意表业",则是从"与自心相应、了别境界"这层意义为因而得名。至于无表业,有两层含义:其一,就现起的身、语二业而言,随其善、恶之性,以"相"表示"当性"(本身所属之性),自身表明自身,便叫作"表业";如果对望异性,就无法互相表示,这也叫"无表"——就像善不能表示恶、恶不能表示善一样。其二,就身、语业所熏成的种子而假立业性,这种子本身不能显示善恶等事,因此叫作"无表"。至于道共戒、定共律仪,则是随心起灭,不能就具体的事相有所表示,所以叫作"无表业"。这里论文只说到有"表业",略去了"无表"的道理,但依理必定也有无表——因为既有种子存在的缘故。至于意表业,如果就"表了"自身所缘境界这层意义而言,叫作"表业",这是从功能立名;善、恶二性各不相代——善不能代替恶有所表了,恶也不能代替善有所表了——因此也可以叫作"无表"。如果就种子而立,那么"意无表业"是说:虽然就种子假立为"现行",但它并不能表了所对的境界,所以叫作"意无表"。
基法师说:这一段文字要对照本卷下文解释虚空无为、非择灭无为二种无为法之后所作的总结——"如是二十四不相应法……皆是假有",从文势看,这一总结其实兼摄了前面从第五十二卷以来的全部内容。前一卷末尾讨论种子,以及此处讨论业,其实都是为了回应前面的伏难:前文论证不相应行是"假有",有人便追问种子究竟是"假"是"实"。既然已经辨明了种子的假实,接着又在种子的基础上,进一步就业种加以说明。设想:即使承认种子是假立、现行安立成立,但在种子之前,不相应行的义理仍未穷尽,所以又在种子之上建立无想定等;因此,业之后接着说明无想定等三种不相应法,正是要抉择本地分(本论第八卷)所讨论的业道义——不过那里是在"寻伺地"中讨论,这里则是在"意地"中,所以并非本论正式的抉择所在,只是相关联的展开。
论文说:"若于身语意十不善业道……"景法师解释道:前七种(杀生、不与取、欲邪行、妄语、离间语、粗恶语、绮语)既是"业"又是"道",后三种(贪欲、瞋恚、邪见)则只是"道"而非"业"。那么为什么此处又统称"身语意十不善业道"呢?答案是:这是就意业与贪、瞋、邪见三者同时相应而说的,所以说"身语意十不善业道";从道理上讲,"意思"本身并非后三种"道",因为意思是业而非道。论文所说"不离",是说业种子随顺此中所述而不离现行;"现行增上力故"等语,是说由于这一种子对望现行有增上之力,因此才能生起种种身语染污表业。备法师解释说,这是"尚未离却圣道所要对治的对象",所以叫"不离";遁伦认为这一解释略有出入:下文说明善业时说"于彼誓受远离",可知此处所说的"不离",正是指不离现行,也就是不远离十种不善业道的意思。
论文又说:"若即于彼……名善表业。"景法师解释道:既然说的是"誓受远离身语表业",那便是还未真正发起身语二业,只有意思愿望,为什么又能称之为"身语表业"呢?答案是:如果就"作善"而言,此时确实还没有身语二业;但如果就"止善"而言,此时便已经有了——因为在发起誓愿领受戒法之时,一个意思之中,便已含有远离身、语七支过恶的作用,因此可以把这一"意思"称为身语善业,这样理解就没有过失了。
论文又说:"若诸威路……名无记表业。"基法师等解释道:这符合随转门中萨婆多部的说法:所谓"一分",是指"威仪路"所摄的四尘(色声香味触中除法尘)与"工巧处"所摄的五尘之中,只取身、语二业而言,所以说"一分"。今依大乘,这类无记业通于善、恶、无记三性,此处只取无记这一分,除去善、不善,所以说"一分"。这些都是"加行"所生,不同于异熟生心那样不能发业。如果这样,变化心也能发业,为什么不论及?答案是:依大乘的说法,如果是为了利益安乐众生,当知这属于善;如果是出于嬉戏游玩,当知这属于无记,即威仪路等一类,所以略而不论。
论文又说:"若有不欲表示于他……乃至名意表。"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总说善、恶、无记三性所摄的意业——不想显示给别人知道,只是自心中三性之心生起,表了自己面前的境界,这便叫作"意表业"。泰法师说:后一念思能够表明前一念思,所以叫作意表业。基法师说:就像身、语二种业能表示给他人知道,意业则只能自己表明自己——比如发起身、语二业之时,必定先有意表,能知道"我正在做这样的事",这便是先表了、后作事,意与俱起,称为意表业。测法师说:见分的所作,由自证分能知;自证分的所作,由证自证分能知;乃至证自证分的所作,又由自证分能知——这一切都只是内心自知的过程,因此内在的意思抉择,才叫作意表业。
以下则是"辨明业是假是实"这一段。景法师解释道:这是要破斥小乘执著"一刹那的身业有动作"以为是实有之业的说法;今依大乘相续义而言,此灭彼生,假名安立为"身业",一念之中本无动作,所以并无实有的业。这是就阿赖耶本识所变现的相分、根、色,此灭彼生的道理,来破斥外道所执。意识中的影像则是"随质无记"——随顺本质而现起、性属无记。基法师说:这是要破正量部之说——正量部师认为,色法相续,一期之中经历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,其中有一种"别有动色"的东西,说这就是"身表";今破斥道:色法是刹那刹那生灭相续的,此处灭、彼处生,并非有一个不生不灭的实法,从这一处不灭而移动到那一处。胜论派(吠世师)"德句"之中所立的"屈伸"等动作,也是同样被破斥的对象——他们以为屈伸之中有实体存在。至于萨婆多部虽然也承认动色,却另外立有一种"业色"——比如手臂屈伸之时,另有一种"业色"生起;今则不然:唯有异熟无记之色身,在此处由"思"心所之力而变易生起,并没有另外的"业色"存在,所以说"唯有身于余处灭"等。
论文又说:"唯有语音,名语表业者。"这是要简别萨婆多部所说"声音本身即是语业"的观点:今说只有语音本身,是由思业所引发,才称为语表业,其体唯属无记,不同于小乘所说业体通于三性。论文又说:"唯有发起心造作思,名意表业者。"这是说以"思"为意业的道理:意业也能引发身、语二业,同样以思为业,业即是色法却只是假名安立,并非另有一种实体的色法叫作"业"。
论文说:"何以故……乃至不应道理。"这是要破斥正量部等的观点。要先成立"色法是刹那生灭",然后才能破斥"无有行动"之说:应当先立量说——诸色尘等应当是刹那生灭,因为它们属于色蕴所摄,如灯焰、铃声一般(灯焰、铃声是刹那生灭,这是双方共许的)。有了这个共许的前提,然后才能立量说:并没有一个"所去之色"会真的移动到别的地方去,因为它是刹那即灭的,如灯焰等——这个"刹那灭"的理由,才是双方都极成、都承认的。论文又说:"又离唯诸行生,余实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。"这是同时破斥正量部所执的"实有行动作用"、萨婆多部所执的"业色极微是实作用"、以及胜论派"业句"是实性的说法。总的来说:并没有另外一种实有的作用存在;无论是眼识、耳识、意识,都不能取得这样一种独立的"作用"。他们虽然主张有行动、有业色,这些也都应当是眼识等六识所能取的对象,若说眼等识不能取得,便犯下"与彼为随一不成"的过失(即所立的理由本身不为对方所承认)。因此可以立量说:你所说的行动、业色等,若说它是离开诸行之外、别有一物,那么依现量、比量都无法认知,就如同兔角一样,根本不存在。
以上是辨业相、辨假实两段,也就是"明三性三业"这一科的全部内容。意业虽通善、恶、无记三性,但此处主要是就"思"能起表了作用这层意义来说的。
三、明不律仪等三业:先明恶律仪业
下文说明恶律仪、善律仪、处中业等三种业,这一科文分为四段:第一说明恶律仪业,第二说明善律仪业,第三说明处中业,第四以问答的方式重加辨析。第一段之中又分二:先说明恶律仪成立的因缘,后辨明它的体性。
论文自设问答:"何故善律仪即是业道,不善律仪须待随起处中方名业道?"三藏法师答道:善律仪本身就是"止善",所以一经领受便直接成就业道;不善律仪则要等到随事而起、进入"处中"阶段,才能称为业道。景法师补充说:恶律仪的体性,本就是以十种不善业道以及种种恶思愿为体,恒常与不信、懈怠、妄念、散乱、恶慧等烦恼相应。至于得名的由来:能感召苦果的业,体性称为"恶";那些以恶为体的种种戒法,便叫作"恶律仪"。
随文再作解释:论文说"有所了别",是要简别掉精神狂乱的人——这是说,出生在从事恶律仪家业之人,只要曾经期愿领受此类恶事,便得恶律仪;这与《杂心论》所说不同——《杂心论》认为,出生在这类恶律仪家庭的人,只要曾经杀过一次生,便得恶律仪,不一定需要经过要期领受这道手续;而如果是出生在其他家庭而后从事此业,则必须经过要期领受。论文又说"又于此活命事重复起心欲乐忍可等"——这是说,一开始已经领受此事,此后又反复地加以忍可,这样才真正成就恶律仪;下文进一步解释这"重复忍可"的用意。
论文说:"由不律仪所摄故等者。"依三藏法师的解释:最初领受此事之时,只是在意地成就不信等六种烦恼心所,以及成就杀生等七支加行的种子;此后正式对境行杀、盗等事,才逐渐成就"处中"阶段的杀生等业道,此时才可以说他"成就不善根"——并非说贪等烦恼心所本身就叫"不善根"。也可以换一种解释:最初以邪思、不信等六法为缘而领受此事,便发起阿赖耶识中杀生等根本业种,使其不断增长;此时便可称为已经成就了根本的杀生等恶律仪业。论文说"如生不律仪家,如是随是何人等",是类推出生在其他家庭而领受此类期愿、造作此类事业的人,也都叫作"住律仪"(此处指恶律仪之类),从"此人乃至"以下的文字,是说自领受起,未经断除以来,念念增长——从最初十种不善业道的种子,第二念便增长为二十,第三念增长为三十,乃至无穷无尽。
基法师说:如果出生在从事恶律仪的家庭,有所了别、自己发起期愿之心,说"我将以此为活命之业",这便相当于八种律儀之中"能起律儀"的阶段,其余各阶段可依次类推配属。依大乘的说法,即便出生在恶律仪家庭,也必须有所了别、自己发起期愿之心,才能真正成就;如果没有发起这样的期愿之心,只是违逆父母先前的志向,说"我不做这件事",那便不算恶律仪——"律仪"的本义是"轨则","不律仪"也是就这层轨则义而立名,并非说"恶的轨则"才叫不律仪,而是就其体性说的,就好比"恶尸罗"这个名字一样。依此文势,最初发心期愿造作,其实也还不算真正摄入恶律仪之中,必须反复发心,才能真正成就。所以,遁伦认为:最初只是加行道已经成立,但心意尚未决定,属于"轻"的阶段;此后反复发心,属于中品,相当于"无间道";此后若真正付诸行动,则成就上品,并另外发起无表业。然而依论文所说,虽然成就身语无表,但只属于意地的三种不善根所摄,因为是由意业成就了身语七支无表的缘故,所以论中说"但成广大诸不善根"。此后若真正行事,便发起表业、无表业;这里所说由意所发的无表并不专属身语二业,只是论中不说"成就不善根"的缘故;等到真正行事之后,便归属身语二业所收摄了。又,只是成就意地不善根,还不能称为"不律仪",并非说已经成就七支色业道;七支色业道要等到真正行事之时才成就,那时也才真正称得上"不律仪",这与萨婆多部所说的"处中业道"不同。论文说"当知非福运运增长",这也是说刹那刹那之中七支不善业道成倍增长,所以叫作"运运增长"。
接着辨明恶律仪的体性。景法师说:这里所说的邪愿等六法正现前之时,便是"受",能领受阿赖耶本识中的业道种子,这便叫作"能发彼业"。《毗昙》之中说有四种舍缘,大乘今说只见到舍善戒的缘由,没有看到舍恶律仪的明文;但依理而言,应当也有三种缘由——除去"二形生"这一条(因为恶律仪不因变性而舍)。备法师说:十恶业道以及贪、瞋、邪见三种不善根,加上不信等六法,便是恶戒的体性,论文略而未辨。又说,"处中"分为二种:一是"受表无表",即领受、发起业;二是"随表无表",即随顺种子而现行。基法师说:从真实体性上安立,恶律仪唯以"恶思种子"为体而假立;今取"翻转五根增上"之义,所以说"不信"等——其实常与十种心所俱转,乃至邪欲、邪胜解等。这里所说的"思",正是能引发业的思,如下文八种律儀中第二"能起律儀"所说。以上所说不律仪,其"成就的一期心相",是从领受之时起,直到未舍之前,七支七支不断运运增长;其"舍的时节",则有五种:领受戒法、命终、得禅定、二形生,加上今依大乘所说——即便不曾受戒,只要誓愿舍弃,作法宣告,也叫作舍——共为五种时节。所以论中说"乃至此思未舍已来,名不律仪",可知只要意业之思一舍,恶律仪也随之而舍。
论文说"恶尸罗":"尸罗"意为清凉,造恶之人反而以造恶为"清凉",所以称为"恶尸罗";并非说"恶"这个东西本身就是尸罗。旧有责难说:"既然'防非'才配称为'戒',那有戒之人自然能防非,何以又说恶律仪不能防非?"这一责难若依今日的解释便没有过失——正如"不律仪"这个名字本身,也同样是就体性的"类"而立名,而非就防非的作用而言。又有人责难说:"既然恶体本非尸罗,只是造恶之人把恶当作清凉才叫恶尸罗,那么按同样的道理,见解本身并非恶见,造恶之人把恶见当作见解也该叫恶见了?"回答是:"见"这个字,本义就是"分别",无论分别善恶都可以叫作"见",所以恶见与见并不矛盾;而"尸罗"的本义是"清凉",恶的体性根本谈不上清凉,所以不能等同看待。
四、明善律仪业:翻恶明善、辨差别、明体性、明头数
接着说明善律仪,文分五段:第一是把恶律仪的义理翻转过来说明善律仪,第二辨明善律仪的种种差别,第三说明其体性,第四说明其品位头数,第五以问答辨析。
论文说"与此相违,如应随转者",这便是第一段——翻恶明善。基法师说:善律仪的体性,也是以善思同时俱起,也取五种数(五蕴或五根),从真实体性上说,唯以"思"种子为体而假立;今依大乘之说,也兼取十善业道以及思与五蕴为其体。
接着是第二段——辨明差别,文分为二:先明种种差别,后以问答辨析。论文说"谓有堪受,方可得受"——这是说,一者要有能够领受戒法的资质(有体),二者对出世之法要有欣求厌离之心;恶律仪则不是这样,因此二者有所差别。论文又说"或由他、由自而受律仪,或复有一唯自然受,除苾芻律仪等",景法师解释道:由他、由自,这是总说,通指七众弟子以及日夜戒(八关斋戒);"或唯自受,除苾芻律仪者",则是总说七众所受戒法与日夜戒共为三种。出家五众统称"苾芻律仪";在家之中,近事(优婆塞、优婆夷)与近住(受八关斋戒者),今说这二者可以有"自受"的方式。出家五众则必须从他人受戒——因为并非人人都有资格自行领受,比如黄门等人便不能自受。论文说"若苾芻苾芻"以下,是反过来诘难外人:论及发戒的时节,出家五众之中,比丘、比丘尼三众要到第三次羯磨完成之时才真正得戒;如果是沙弥、沙弥尼以及三种在家众,则受三皈依后便得戒。出家二众必须从他人处受戒,因为属于苾芻所摄;在家三众则可以自然而受,也是三皈依后便得戒。至于菩萨戒,则通于自受、他受,能摄尽一切戒法——只是等到出家以后,仍须从他人处受戒。此处所论,是二乘戒法,所以必须从他人处受戒。测法师说:"由他由自",是辨明从他人处得戒的情形;"唯自然受",是辨明自己清净发心受戒、不依止戒师的情形。
接着是问答辨析。论文说"言二种受,随护支所谓惭愧者",基法师解释道:"惭"是能自我克制而受戒的心理,"愧"是因忌惮他人而受戒的心理;这二者通常并行俱起,只是依其中较为增胜的一种而立说,所以有的时候只说一种戒法,并非说完全没有另一种。如果是从他人处受戒,是由身业发起七支(如前往戒师处等),或者由语业发起七支(如开口请师等);如果是自然而受,那就只有意表业——不以身语为方便,只以意为方便,便能领受身语七支无表。这里就有人问:既然没有身语,怎么能有"不从表生"的无表?没有身语,自己又是如何成就表业的?回答是:无表是由他人告知而知晓的,所以说"无身语",并不是说自己完全没有身语业——因此也可以说是"有表而生"的,就像遣派他人代为行事,或以语言等方式,也算是身语等表;所以身、语之间也可以互相表示。又,这一切都是就一般常规作法而言,比如重病之人,不能动身、不能说话,虽然从他人处受戒,也同样有"不从表生"的无表;或者自己发起期心,也只有无表。所以本论才有这样的辨析。测法师说:"随护支"中"惭""愧"二法,有的人具足,有的人不具足:如果有"愧"心的人,必定也有"惭",所以可以自受;如果只有"愧"而无"惭",那就不能自受,必须依托他人才能生起愧心而受戒——正是为这样的人而制定从他受戒的规矩。论文说"等无差别者",是说自受、他受二种方式虽然不同,但同样具足五支,所以说"等无差别"。
论文说"若远离思"以下,是第三段——说明体性。先说明六法为律仪之体。测法师说:"远离思"之上假说为表业,表业与善根同时现行,便称为律仪;律仪的体性本身,并非另有一物。接着说明由这六法为因,等流而生起十善业道,作为善律仪的体性。景法师说:最初有小分、多分、全分三种离十恶行的分别,合起来共为三十善;在上、中、下三品恶行之中,如果只离下品,叫作小分;如果离下、中二品,叫作多分;如果三品全离,叫作全分。接着,这三十种行为再依时节区分(尽形寿、一年、一月等);最后四种,是自己行善、劝他行善、赞叹他人所行、随喜庆悦行善之人——由此所生的福德数量,也依此类推:从前面所说的"百行",便能生出"百福"。基法师说:"一分"等语,与经部师所说"受一戒、二戒时也能发戒"的道理相同,恶律仪也是如此——即便只是暂时发誓领受一事,也可以叫作恶律仪;若是没有誓愿、只是径自造作杀业,那便只能叫作"处中业",不算真正的恶律仪。而按论文所说,各别受、各别时,加起来共有十种情形。这里又有人问:像"全分离"这样的分类,与"少分""多分"等等区别在哪里?说到"有百戒乃至尽形寿受十戒",这与"自受""教他受"又有什么不同?回答是:这是就所缘、所求的对象不同而分的。总的来说,这一段之中共有三重层次:最初三重是就"事"而分,其次三重是就"时"而分,最后四重是就"人"而分——只是最后一重之中,"自""语"二支又再分为二,所以合共有四种。
接着是第四段——说明戒法的品位头数,文分为二:先正说明律儀有八种阶位,后把这八种归摄为三大类。第一段之中,先列举数目、名称,后依次辨析。景法师说:一是"能起",即受戒的方便阶段;二是"摄受",即正式受戒;这二者都属于"受"的范畴。三是"防护",即精进专一、不再违犯;四是"还引",即违犯之后能够悔过——这二者都属于"持"的范畴。以下的下、中、上三品,则通于受与持。"清淨"这一品,通于禅定与圣道:以定为第一清淨力,以道为第二清淨力,所以下文说"初及第二清淨力所引"。阿罗汉之所以不再由所对治的烦恼而更胜(即不须再断),是因为他已经无所可断的缘故,这才是真正的"胜"。基法师说,"尸罗无悔"等义,正如《显扬圣教论》卷十七所说:"成尸罗故无悔,无悔故生悦,生悦故心喜,心喜故身安,身安故受乐,受乐故心定,心定故观如实,观如实故起厌,起厌故离欲解脱,离欲解脱故自谓我证解脱、我生已尽"等等——这便是"虑"(禅定)与"律仪"(戒)之间的关系。此中唯有四种根本禅(色界四禅);如《对法论》第八卷所说,无色界之中,简略地不建立色戒律仪;但《显扬圣教论》等文献则说无色界也有定共戒。然而在欲界之中,无论是修所生的定,还是见道,都属于"远分对治";此处随顺"理门"的缘故,不特别说无色界的情形。至于"未来禅"(近分定),也有"无间道"的作用,只是此处略而不论。
如果是无漏定,先前已得静慮者,依五地(未至定与四根本禅)入见道,可证得不还果,因见道而得戒;无间道是对治恶业道等的道,此后的解脱道乃至无学道亦然——对望见道以前所对治的恶戒而言,都称为"远分对治"。如果是修道位,圣者身中还有极微细的罪垢,依其所依之地,于九品无间道中各自对治所断的部分,这叫作"对治道";解脱道也叫"远分对治"。而依大乘,更进一步统摄三界九地,从初果直至无学,共立九品对治所断;断惑时依所依之地,即取该地九品无间道为对治道,其余诸地则称"远分对治",唯独除去有顶天(非想非非想处)与中间静虑(大梵天所居之禅)。这是就有学位初得第三果之人断惑所断而言,说他更为殊胜;如果是渐次断至第三果以后,道理也是一样。只是由于能治之道更为殊胜,所以能证得"无学道"的对治。如果是顿断三界九品烦恼的人,在未得无学无间道之前,都仍属于所对治的对象——唯独无学道能治最为殊胜,所以说它胜。至于入见道,这里是就四种根本禅而论"超越证"的情形;至于未来禅(近分定),则是就初果之人立说——事实上未来禅也能证得七种作意;依未来禅(近分定)也能证得不还果,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,则必定要进入根本定——此处是就"果满"而论,所以讨论的是"超越证"的情形;如果是"次第证"的行者,无色界地也同样能断除欲界犯戒的种子。三藏法师说:有人主张见道依六地(并取中间定),这种说法并不正确;只有六种"现观"之中的三种,依五地而生,除去中间静虑;其余处所虽然说也有无漏,但因为大梵天所居之处多有散乱,即便说有顶天也有无漏,也不能真正成就断惑之用——这在别处已有详细辨析。至于定共戒、道共戒,三藏法师说,是就见道时现行之思而建立的,因为随心而转的色法便是以此为名。这里又有人问:怎么能以现起之思作为定共戒的体?有人说,这应当是在"种子"之上建立的,应当在前面的加行道中,就思种子来建立——就像发别解脱戒之思,取前面加行位的思来判定业性一样。遁伦认为这一解释并不成立:正如定共戒、道共戒之前的加行道,都还不是真正的定共戒、道共戒,或者是散心所摄,或者属于其他地界所系,怎么能随顺加行位就判定戒体呢?应当只随顺定、道俱起之思而安立戒体。测法师说,"防护律仪"中有两种解释:一种是以善思与五根为"防护",因为能护持律仪,所以叫作律仪,但其体并非律仪本身;另一种是说戒体因为有所防护,所以叫作"防护"。
以上便是"明善律仪"五门中前四门的主要内容——翻恶明善、辨差别、明体性、明头数——第五门"问答辨析"的详细内容(包括七众及日夜戒摄为三种、三戒具支多少、男女二众制戒多少、勤策离金银之戒、八戒十戒开合有异、扇搋迦等不许受出家戒的种种精微辨析),以及第三科"明处中业"、第四科"问答重辨自他受戒、戒障、捨戒缘"等内容,篇幅浩繁、辨析尤细,将留待下一篇继续译释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