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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七十三)

卷第十三之下(论本第五十二卷)——摄抉择分第五门"明不相应行义"全译:二十二不相应行法总说五门分别(辨体、释名、心色分位建立、三性漏无漏、三界系);四相(生老住无常)详辨;得、命根、众同分、异生性、和合、名句文身等逐一疏解
唐 遁伦 集撰

编者按:"心不相应行法",是唯识学百法体系中相当特别的一类——它们既不是色法、也不是心法或心所法,而是依着色、心的种种"分位差别"而假立的概念,比如"得"(获得或成就某法的状态)、"命根"(维系一期生命的势力)、"众同分"(同类有情彼此相似的那一分)、"生老住无常"(有为法的四种相状)等等。这一篇把摄抉择分第五门"明不相应行义"全部译出:先总说二十二法的五重分别(辨体、释名、依色心哪一边建立、通于哪几种性、系属哪几界),再逐一疏解其中较重要的几法,特别是"四相"(生、老、住、无常)这一段的比量辨析,是唯识学"有为法为何是生灭无常"这个根本问题最细密的论证之一。

一、总说:从八十七法到二十二法的取舍

论文进入摄抉择分第五门"明不相应行义"。遁伦先引本地分意地第二卷末的总说作为背景:"略说法界(若假若实)有八十七法:心所有五十三,色有两种(律仪色、不律仪色,以及三摩地所生色),不相应行有二十四种(得、无想定等),无为有八种(虚空等)——广说有八十七,略说则可以归并为六,彼此'平等平等'(层层互摄,彼此相当)。"

这里遁伦指出,本地分列出的"不相应行"共有二十四种,但这一段摄抉择分正式抉择的,却只有二十二种,除开了"不和合"与"方"这两种,留待后文(在讨论"二定"——无想定、灭尽定——的抉择时)再一并具足处理。遁伦追问:为什么这里不提"方"与"不和合"这两种?回答是:"方"这个概念,主要是就着"色"而辨析的;"不和合"这个概念,则是就着"众缘离散"而立论的——这两种都不太能显出"非色非心"这层不相应行的特色,所以这里略去不说,留待后文再补足说明。

二、五门分别

论文接着用五重角度,对这二十二种不相应行法作总体分别。

**第一,辨体。**遁伦总说:这些不相应行法,都是"假法",没有真实的自体——不但如此,就连"种子"这个层面也谈不上有独立的实体,这整个"不相应行蕴",都归属于"法界""法处"所摄,是一种依着色、心"分位"而假立的概念(也就是说,是依附在色法、心法某种特殊的时间、状态节点上,权且安立出来的一个名相,本身并没有独立于色心之外的体性)。

**第二,释名。**完整地说,应当称为"非色不相应行"——"非色",是要简别于"色法";"不相应",是要进一步简别于"心法"(因为心法本身是"相应"的,能与心所相应而起,这里说"非心",所以称"不相应");"行"字,则是要简别于"无为法"(无为法也是"不相应"于色心的,但无为法不属于"有为""行"的范畴,所以特意加一个"行"字,把它限定在有为法的范畴之内)。这三个简别层层递进,才最终确定了"不相应行"这个概念的准确外延。至于各别的名称,具体含义则如论文本身所说,遁伦不再一一重复。

**第三,明心色分位建立。**遁伦把二十二法依所依分为三类:

一类"唯依心分位建立"——指的是两种无心定(无想定、灭尽定)以及"无想异熟",这是就着"心不现行之处"、依附在种子之上而施设出来的概念。若是两种无心定,则是就"入定之前的心熏成种子"这一点而言——在种子之上,有一种"与心相违、令心不起现行"的这层作用,依此假立"定"这个名字;"无想异熟",也是就着"没有异熟种子(现行)而只有种子存在"这一点而假立。所以《对法论》说:"于心心法分位差别(而)建立三种。"三藏(玄奘)解释:"无想报"是建立在阿赖耶识之上的,相当于是一种"想"(心所)方面的果报(异熟);《瑜伽师地论》第五十三卷说的"生得心心法灭",指的正是根本心、心所都灭去这层意思。

另一类"唯就色建立"——指的是名身、句身、文身,以及"方"。所以《对法论》说:"于言说分位,建立名句文身;于十方因果遍满,假说为方。"遁伦提醒,这里所说的仅是"色法所摄的因果"——因为"无色"之法没有"处所"这层特征,谈不上有周遍布满的功能,所以"方"只能约色法建立,与心法无关。

其余十七种,则"通就色、心因果分位而假建立"(既可依附色法的分位、也可依附心法的分位)。这当中,"命根"若依第八识来说,也可算作"心"的一分——依《显扬圣教论》所说,命根是"于六处(六根)决定"而建立的,所以是"通色心"的。

这里又设一问:如果说"长""短"这两个概念,也是依"色"而立体,那它们理应还算"色";而"名""句""文"身,是依"声"假立的,为什么又不算"声"?回答是:"长""短"这对概念,唯独是依着"色"而立,本身就是"色相",其体性仍然是"色";至于"名"等,虽然是依着"此方"(现前所处的地域、语境)的"声"而立,但其实是通于十方一切语言声音而建立的,不是唯独依附于"色"的道理。这里又追问:既然如此,"方"既然也是唯独依"色"而施设,为什么却不称为"色"?回答是:"方"这个概念,是通取"方"当中所含的众生、四蕴等种种因素而建立起来的,所以不能简单地归为"色"。

第四,明三性漏无漏。"无想异熟",体性唯独是"无记";"二无心定",体性唯独是"善";"异生性",则通于"不善"以及"有覆无记"(隐没心,即带有微细烦恼、遮覆真实的无记心)——因为构成"异生性"的"见断"种子,本身通于不善及隐没无记两种性质;"命根""名句"等,则通于善、无记两性;"方",遁伦说这一点也可以类推。这一切,是就着"依色而立"的本质而说的,至于其余(依心而立、通色心而立的),则大多通于三性。

泰法师补充:依《对法论》所说,"命根"与"众同分""名句文",是"自性无记";"无想异熟",则是"生得无记"——"命根"因为通于"有"(无论善恶皆有命根维系),所以专门就其体性称为"自性无记",而不称"生得无记"。又,"无想定"以及"异生性",唯独是"有漏";"灭尽定",唯独是"无漏";其余的,则通于有漏、无漏两种。

第五,明三界系。"无想定""无想异熟",唯独系属"色界";"名句文身",如果是有漏的,系属欲界、色界,如果是无漏的,则"不系"(超越三界系属);"异生性",通于三界系;"灭尽定",唯独"不系";"命根""众同分",通于三界系以及"不系"两种情形;其余十五种,如果是有漏的,就系属三界,如果是无漏的,就"不系"。若依基师的解释,则"方"唯独属于"有色界"(欲界、色界)所摄。以上,五门分别至此讲解完毕。

三、四相详辨:生、老、住、无常

以下逐一疏解其中十九法(分为十四段),第一段先解释"四相"(生相、老相、住相、无常相),这一段又分三层:一是正面辨析四相,二是对难释通,三是说明四相各自名义上的差别。

**先看正面辨析。**先设问,再回答。问中说,为什么前面明明说的是"老",这里却说"住"?遁伦解释:这是因为"生"是"即生之时"、"异"(老、变化)是"即异之时",本非由于先有"住",之后才产生"异"——只是先说"异",容易让人误以为它是"异"于某个常法,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误解,才把"住"提前说出、令读者先厌离于"住",然后再明"异"。

回答部分共有四段,加上第五段总结归于正义:一是"无未来生"(未来没有真实的"生"),二是"无现在生"(现在也没有一个别外于诸法的"生"),三是说明"有因而无别有'生'(作为一个独立的能生实体)",四是"进退征责"(用两难的方式逼问对方),第五段则结归到唯识家的正义。

**一、明无未来生。**论文总立比量:"未来世法,定无所有(宗),现在无为所不摄故(因),如兔角等(喻)"——凡是现在、无为都无法收摄的东西,就如同兔角一样根本不存在;未来法既然不被现在、无为所摄,可见它同样"定无所有"。对方或许会说"未来世必定有生",遁伦反驳:"未来世生者,定无所有,未来摄故,如未来色(喻)"——既然未来色等本身就已被判定为"无",那"未来的生"同样也是"无"。又:"未来生不能生法,体无有故,如兔角等"——既然未来法根本没有真实体性,那所谓"未来的生",又怎能真正"生"出什么东西来?

**二、明无现在生。**外人或许会说,经中说过"有未来色生"等语,由此可知别有一个"生",能够生起诸法。论文回应说:"所谓若生、若起、若现在,乃至成现在性"——遁伦解释,这正是要回答外人的诘难:外人说经中有"生"字,就执著地认为一定有一个独立的"生"之体;经中说有"现在",就执著地认为一定另外别有一个使之"现在"的东西存在。论主据此立比量:"无别能生生诸色等(宗),生、起、现在三法经中说故(因),如起及现在(喻)"——正如"起"与"现在"这两个概念,经中虽然说了,却并不表示另有一个独立的"起"或"现在"的实体一样,"生"这个概念也是如此,不能望文生义地认定另有一个独立的能生实体。又:"现在应别有能现在(宗),现在诸法经说生起现在三中摄故(因),如汝之生(喻)"——用归谬的方式,说明如果承认"生"是独立实体,那按同样逻辑,"现在"也该是独立实体,这显然荒谬。

**三、明有因无别生。**遁伦说这一段义理明白,照文可解,不再赘述。

**四、进退征责。**这是用两难的方式逼问对方立场。遁伦解释,这里正面立出比量:"生离色中,外无别有体(宗),色有有故(因),犹如色等(喻)"——"生"这个概念,脱离了"色"等诸法本身,在外面并没有另外独立的体性,正如"色"本身"有"就是"有"、不需要另立一个使它"有"的东西一样。若对方不承认这一点,无论怎样回答,都会违背自己的宗旨,陷入自相矛盾的过失。

泰法师补充:"如果说于每一个'行'(有为法)之上,都存在两重'生'(既有该法自身的生起,又有另外一个'生相'使它生起),那么既然有两重'生因',理应也就有两重'生果'——但每一个'行'实际上并没有两个法同时生起,可见把'生相'当作一个独立的、能生起该行的'因',这个道理是讲不通的。"

基师则先破斥"小生"(小乘所主张的、依附在每一行法之上的"生相"):"小生应无有体,于大能生及所生法无为等中不可得故,或不说故(等)"——就像兔角一样根本不存在。"小生"既破,"大生"(能够统摄一切诸行、使其生起的一个总的"生")自然也随之被破——因为对方原本主张,"大生"并非诸法自身的生因,而是另一个能生诸法的东西,就像"小生"一样——如今既然"小生"已破,"大生"这层说法反倒成了更大的过失:一个"生"尚且不能成立,何须再立出两重"生"?遁伦解释这里所说的"生者",是指"小生"(该法自身依缘而起的那个生),"能生者",则是指"大生"(能够使他法生起的那个)——这两层区分都被破斥,下文便据此总结出唯识家的正义。

**对难释通。**这一段又分两层:先总通"四相合为二相",再作解释。论文说:"由未来生,此是将生;现在正生……"——遁伦解释:"生"是就"将生"而说的,"灭"是就"正灭"而说的;论中说"生"约"将生"而言,说"灭"约"正灭"而言,二者互相显发。经中也只说"生、灭"两相——上座部正是以此为证据,主张"心"只有"生、灭"两相,而"色"等则另有"住"这第三相。

接着又作解释:"三有为相中观生灭",论文说"住异俱生所显"——因为"生相"当中已经含摄了"住""异"的意义(正观照"生"的当下,其实就已经观照了"住""异"),观照"生"时也就等于观照了"住""异";又,通过观照"生灭",才能生起厌离等修行动力。这段文字很清楚地表明:真正说来,只有"生""灭"两相才是真正的"无常相",把"住""异"另加进来称为"有为相",只是权宜的说法而已。

**四相名义差别。**这一层,遁伦说,先辨"生"的差别,共有十一种:最初入胎,称为"下劣生"——因为入胎、住胎、出胎这三个时段,都处在颠倒迷惑的状态;中等根性者入胎,称为"处中生"——出、入胎时不生颠倒(比如独觉,入胎、住胎不颠倒);最后(最殊胜者)入胎,称为"胜妙生"——入胎、住胎、出胎三个时段都不颠倒,这指的正是如来。这些"生老死"之相,正如《缘起经》所广说的一样。

至于"无常",则有"生起无常"(正生起的那一刻就已注定归于无常)——这里又追问:既然"生"的时候,何以说其中就已含摄"灭坏"?回答是:这是因为"灭相"其实有两种:一是"相无常",二是"体无常"——"体"生的当下,其实已经是"无常"的了;因为"生法"本来就是依托"有法"而说的,所以"灭法"并不能脱离"生法"而独立存在——这一层义理略有难度,需要读者自行细细体会;类推来说,与此相类似的还有"变易无常"(可爱的事物自然衰坏)、"散坏无常"(被他人侵夺而散失)等等。外道往往只能在诸行的某一部分生起厌离,却不能究竟彻底——因为他们对"资生之缘"虽然能生起少欲之心,对已有的"有具"(既得的享用之物)却不能真正知足,所以终究不能彻底厌离。

四、"得":种子未伏未断而具生果之力,方称为"得"

以下依次疏解"得、获、成熟"这个概念。论文说,简略地讲,凡是能"摄受、增盛"生缘的这层"因",就称为"得"。景法师解释:"得、获、成熟"依小乘所说,"得"专指"新得","成"则通于新、旧两层意思;大乘的讲法则是通融的。

基师的解释更细:这是约着"种子尚未被调伏、尚未被断除、仍具有生果功能"这一层而立名为"增盛之因"、称为"得"——已经被调伏或断除的种子,就不能再称为"得"了。所以下文说:"若未被禅定所伏、也未被圣道所伏,就像善根种子被邪见所伏一类情形,才称为'成熟'、称为'得'。"一旦被调伏、断除之后,就只能称为"种子",不再称为"得"。正如《对法论》所说的"三种成熟":"若在欲界证得色界、无色界之定,那么欲界的种子既可以称为'成熟',也可以称为'不成熟'——因为它还没有被永久损害,仍然属于'随眠对治所摄'的范围(意即它虽然被暂时压伏,理论上仍有可能重新现起)。"

由此可知,"成熟"其实有两层含义:一是"体成熟"——如果已经离欲,因为种子的体仍在,也可以称为"成熟";二是"功能成熟"——比如已经离欲、失去了生果的功能,就称为"不成熟"。这里的讨论,偏重就着"生果的功能"而说"不成熟",若是就着种子的"体"而言,仍然可以称为"成熟"——这是就种子"势力增胜"这一层面而说的,也通于"现行"层面,同样可以称为"成熟"。下文又说,种子当中还有"自在"这一义,这是就"殊胜"的层面而言的。

论文又说,如果从"先前未来得此法"这一点看,这个法既然没有"生因之得",理应恒常不生——景法师解释:就好比凡夫尚未证得无漏圣道,那就没有"圣道生因之得",照此说来,圣道便应当永远不能生起,因为没有因。遁伦据此立比量:"自身圣道应常不生(宗),以无因故(因),如芽无种不生(喻)"。基师提醒,这一诘难其实是针对"无漏种子本来没有"这个立场而设的,是就着外道、小乘的宗义(比如胜军论师主张"本无无漏种子")而立论,并不是说大乘唯识家本身认为"本无种子"。

论文又说"若是诸法不离散因者,乃至应顿现行者"——景法师解释:这是小乘的宗义主张"六识不能并生,一个识心不能同时兼具三性",因此才有这样的诘难。遁伦据此反破,立比量:"善心起时,余二性心相应俱起,以有因故,犹如善心(喻)";又:"乃至无记心起,余二性心定应同起,以有因故,如无记心(喻)"——这两条比量正是要说明,"种子成熟"这层因缘,并不因为一时只有一个识现行,就说其余诸性的种子没有相应的"因"存在,只是暂未现起而已。

论文说"若于引发缘中,势自在等",景法师解释:加行善的种子、以及无记种当中的一部分善(比如唯有透过反复熏习才能引发的势力),一旦遇缘引发,其"势力"便得以自在运作,这权且安立为"得",也就是"自在得"——凭借这层自在的力用作为依止,便说明了"现行成熟"的道理。基师补充说,依这段经文所说,"引发缘中势力自在",也可以在"外法"(不局限于自身内在的种子)之上假立"成熟"的概念。

论文说,应当知道这个"得",大略分为三种。景法师解释:如果永久损害了染污种子,对于善、无记种子来说,也可以称为"永害"(因为失去了助伴,善、无记种子也不再能生起异熟果——参见前面"永害助伴损伏"一段);又,遁伦补充了一段小乘旧说与大乘正义的比较:过去小乘论师大多只是就义理泛泛而说,比如"身处下地也能生起上地的生得善心"(如天眼、天耳等神通),威仪无记从清净禅定之心而生起以后,就不能再回入清净禅定——必须先入上地的生得善心,才能重新入清净禅定;又如"从超越禅定顺次入至非想非非想处、再逆向而出",也是在生得善当中才能逆向进入;又如"阿罗汉退失禅定、生起无色界的烦恼,既然没有'退分定',那这个烦恼又是从哪一种心而生起的?"——依这些例子,可以推知"身处下地,也能获得上地离欲所生的生得善心"这层旧说。但遁伦特别指出,如今大乘之中,并没有这样的经文依据。

三藏(玄奘)解释道:天眼、天耳等神通,并不属于"威仪无记",而是"通果"(神通所引生的特殊果报);又,超越禅定的时候,从初禅顺次进入到非想非非想处,往往长时间停留,有时也转而修习其他观法,这才称为"顺入";之后依着本来的观法、再逆向进入较低的禅定,称为"逆入"——顺逆、逆顺这些说法在道理上都能成立,不一定非要先出定、回到散心,才算完成"顺""逆"的转换。至于"超定的阿罗汉退失、生起无色界烦恼",这是从"住分定"(定中安住的那一分状态)直接转入烦恼的——依这个解释,"身处下地",就不会生起"上地的生得善心"了,与前面小乘旧说的结论正好相反。

泰法师则把"得"归纳为三种:一是"种子为能得",理应生起三性诸法作为"所得";二是"方便善、变化的种子为能得",理应生起方便善、变化、无记心等作为"所得"——这两种都属于"法前得"(法尚未现行之前就已安立的"得");三是就"前面所说的诸法正现在前"而作为"所得",也就是种子与所得之法俱时并起,称为"现行得"——这些都是"以得得诸法"(用"得"这个概念去说明诸法的成就状态)。如果以"现起"的种种法作为"所得",那就是以本识(第八识)之上摄持种子的功用作为"能得",这称为"得后有得";又,因为种子本身也是现起的,所以也可以称为"现行得";如果是以"前面的种子"过渡到"后面的种子",那就是"种子成熟"以及"现行成熟"所要说明的道理了。

基师补充说:"未为定伏"等,乃至"名为成熟",这是依"功能不成熟"而言,不是依"体"不成熟而言——正如《对法论》所说,如果已经证得无漏对治道,才真正称为"种子成熟"、"得不成熟";如果只是生在色界等,欲界的种子也可以称为"成熟",它的"不成熟",是就哪一种"性"而言呢?至于"非得"(不成就)这个概念,理论上应当遍摄一切"不得"的情形——比如异生性、退性、障根、无和、不和合性等等,都可以纳入"非得"的范畴,但今论中并没有特意安立一个独立的"非得"概念——这是为了避免论说过于繁琐;如果真要安立,理应也要另立"非同分""不流转"等等,所以索性略而不论。"非得"其实已经含摄在"得"的概念之中——只要没有"得"(不成就),这本身就意味着"所得"的不成立,所以不必另外重复说明。之所以不说"小得"(更细分的"得"),是因为大乘讲究简省,不愿意徒增繁琐的概念层累。"四相"的道理也是一样的处理方式。

至于"非择灭得",遁伦补充说,大乘也通于有漏、无漏,唯独属于无记及善——善,是就佛身中所证得的而言;如今大乘认为,种子不可得的所依之上,才能建立"非择灭得"——因为种子的功能缺乏相应的助缘而不能生起后果,这就称为"非择"。这个"得"为什么要安立在"所依"之上?如果是如来之身,已经没有种子,所以要归属"所依";又,种子若是无漏,便不能生起有漏果,这也算是无漏"择灭"之得——唯独是无漏"择"之得,唯独是无漏"非择"之得,通于漏、无漏两种;善及无记,若是善,则是经由世间道所证,也称为"择灭"——"择灭得",通于有漏、无漏诸法,前后诸法俱时而有,其中的分别,唯独是就"法俱"这一层而言。

"自在成熟"当中所提到的"一分无记",《对法论》说:工巧处、变化心等(这里的"等"字,也含摄了威仪当中极为善巧娴熟、依加行而生的那一类)。

五、命根、众同分、异生性、和合与名句文身

**命根。**论文先总辨其相,再说明五对差别。三藏说,如果只把命根建立在阿赖耶识之上,这就成了唯独属于"总报"的范畴——这个说法其实与《显扬圣教论》的文句相违背,因为该论说,命根是"于六处(六根)住时决定"而建立的。依这段抉择分所说,命根一向是"异熟无记";而《对法论》却说"命根名自性无记"——遁伦解释,这两处说法其实是相通的:命根这层"异熟无记",是"一(个)无记",就其"体"而言是无记性,所以又可以称为"自性无记";只是"异熟无记"这个范畴较狭窄,专门局限在赖耶之上,而"自性"这个范畴则较宽泛——所以《对法论》所说的"自性无记",其实涵盖了五根、三尘、命根、众同分、名句文身等更广的范围。《对法论》又说:"生得无记",是指由不善、善的有漏法所生起的异熟,称为"生得无记",也就是说"无想生"(生到无想天)也属于"生得无记"的范畴。

基师补充:为什么不为"小命根"另立一个像"大命根"那样的"根"(如同"四相"那样成对而论)?他说,大乘不这样安立,也没有什么妨碍——《对法论》是约着"众同分"而建立命根的,由此可知它是通于"总""别"两种"根"而言的。"先业所引"这个说法,说明命根唯独是"异熟",不能通于"长养""等流"层面;如果依"众同分"而立,似乎也可以通于"长养",但既然又说"先业",所以仍只能局限在"异熟报"的范围。另一种理解则是:命根唯独是安立在"心"之上——也就是说,第六识的异熟生心,能够执持命根,在"六处"上安立命根,也没有妨碍。其余细节,可参照《对法论》。

遁伦又补充说,如果是"生类后报",就不能称为"现报"——比如"变易生死"当中因缘感生的润生业,以及阿罗汉舍施衣钵以延续寿命等,都是借着宿业而助成的,所以不能称为"现报"。这里又追问:这个"宿业",究竟是"长"还是"短"?如果本来就很长,为什么还需要"滋润"?如果本来很短,延长之后为什么又能变长?如果说是"现业"招感的,那应当是"现报"才对。遁伦回答:这是过去业所留存的宿命,如今借助现缘"滋润"了旧业,所以仍不能称为"现报"——即便当下确有现在的根身条件可以判定,文中既然明说是"先业",那就仍然不是"现报"。以下说明"自身势力转"的道理,既然说到"阿罗汉等",由此可知,前三果(须陀洹、斯陀含、阿那含)同样也能够延续寿命。三藏说,依大乘的道理,"边际殊胜定"通于四禅(初、二、三、四静虑),所以四果圣者都能够延续寿命。

**众同分。**景法师解释:"界、趣、生"三层,体性是异熟;其余则通于三性,通于有漏、无漏——但都是唯独就"众同分"而建立的,《大毗婆沙论》也是这样的讲法;到了后来俱舍论师,才开始另立"法同分"这个概念。基师补充:"众同分"通于"长养、等流、异熟"三种,也通于三性。

**异生性。**景法师解释:具缚(尚未断惑)众生"见断"(见道所断)烦恼的种子,权且假立为"异生性"——因为这层烦恼正是障碍众生最初趣入圣道的关键。照理说,"见断"烦恼所引生的业以及异熟果,也都应当一并纳入建立"异生性"的体性当中,只是因为"种子"这个层面恒常相续不断,所以特意偏重就"种子"而建立"异生性"的概念。泰法师补充:"异生"之所以领受各不相同的"趣""生",各取相异的境界,其根源都在于"见惑"的作用——所以正是依着见惑的种子功能,才假立出"异生性"这个概念;圣者不再领受五趣当中的"异生"果报,而且证得真如之后再无差异,所以从见道最初一念心开始,就称为"舍异生性"。

**和合。**景法师解释:"和合",是因为几个法"同一成事"(共同促成一件事)的缘故;《对法论》《瑜伽师地论》对"不和合性"都没有特意解释。三藏说,这只是就着"因果离散之法"而假立的"不和合性"——一切有部(萨婆多宗)在十四种不相应行之外,另外别立了一种"和合性",也就是"和合、不和合",指的正是"不得、不成熟性"——这个"不得"的范畴,广泛含摄了一切"不得性",比如异生性、退性、障根、无和、不和合性等等,都归属于这个范畴之内,是因为"触"心所能够促成"三事"(根、境、识)和合的缘故,这里特意就着这层"触和合之缘"加以说明。

下文再说明"和合"的种种差别:或有"领受和合",指的是"六处与触为缘"——六处作为触生起的缘,触能对应前面的境界,也称为"领受",称为"领受和合",从而构成色等的缘;或者是以"色等六境与触为缘",构成"作意等缘"——是由作意等作为缘而生起触;或者是"触缘受"——接着说明触作为缘而生起受,作缘生受,总称为"领受和合"。"领受和合谓六处缘",是说触是受的缘,也称为"领受",这里是就着"六处是触之缘"而言,权且在"六处"上安立"领受"这层和合的意义,其余的可以依此类推。

或有"清净和合",指的是"十二种无难集会"。《对法论》第十五卷引"十二暇经"辨析"引发相"——先立出两句:"自圆满""他圆满",各自又分五句,总、别合数,才共有十二句。三藏说,这段义理出自《声闻地》。

**名句文身。**参照名句文身的辨析,先说明其相,再显示彼此的差别。论文说"自性施设""自相施设"等,景法师解释:这里所说的"自相",并不是"自相、共相"这对概念中的"自相"——真正的诸法自相,其性质是脱离一切名言、不可说的;这里所说的"自相",只是就着诸法自性、差别之门当中的"自性"而言,也就是总说诸法的自体,所以称为"自相"。由于遍缘诸多细小之处、随顺言说而唯独建立种种"想",正因为要起言说之心,才会遍分别诸法的体相而生起言说;一旦生起言说,就随之依言说而假立"名"——"名"由"想"而生,是依着"想"这层因缘而立的称谓。基师补充:这是就着"同一个事物"、对照缘取而说的——有"自性"与"相"两层区别:"自性"指体,"相"指状,也就是诸法体、状这两层意义。至于什么是"句身"?就是依着那"自相施设"而进一步说明诸法差别等等。

论文说"文身是(名句)二所依"等,"文",指的就是"字"——"字"是"不动楷定"之义,如果称之为"文",则是显了义;正是依着这个"字",才使得"名""句"能够诠表事理、彰显分明。以下再辨析三层差别:一是就"所诠之义,或略或广"而言——"文"本身并非正面能诠表的东西,只是辅助"名""句"令其成就诠表的功能;越是含摄的义理少,越称为"略";"名"只是诠表"体",属于"略"的范畴;"句"则诠表体的"义、用"两方面,是最为完备的"广"——因为"句"生起的时候,必定同时带有"名"与"文",所以说"句"的诠表能力最为广大周全。二是缘取而生解的差别。三是说明"名""句"等都依附于"五明"(声明、因明、医方明、工巧明、内明),是从这"五明"之上产生种种分别而生起的。

**流转、相应等其余诸法略辨。**论文说"或有自在势力流转,谓被损种子现行诸法"——种子虽然被损伏,凭借自身残余的势力,仍能生起现行。至于"相应",论文说"彼诸法为等说等",泰法师解释:彼此诸法之间性质相似,称为"等";因为相顺相似,所以称"相应";"等"这个字,本身也含有"相应"的意思——比如善因与乐果,彼此平等相称而起,从而生起相应的言说;又,建立"平等因果",令众生开悟解了,这称为"平等开解"。基师补充:"等言说",指能诠的言说与所诠之法彼此相似,称为"等",这通于一切言说的情形;"等建立",是指不待言说、直接依因缘而建立果法;"等开",则是显示深密的法要,能诠恰如其分地对应所诠——从"等言说"到"等开解",都是因为"能诠称合所诠",所以称为"相应"。

**次第。**论文说到"婴孩、童子"等八种人生阶位。景法师解释,这不同于一般"十时"的分法,而是另有八个时段:第一个十年是"病位"(十岁以下多病);第二个十年是"色位"(男女容色正当此时最盛,过此便逐渐衰退);第三个十年是"力全位"(体力完备成熟);第四个十年是"有智位"(凡所作为,必多思虑);第五个十年是"念位"(追忆思念自身的得失往事);第六个十年是"色力损减位";第七个十年是"智念损减位";第八个十年是"昏乱位"。基师补充,前两位与第二卷所说相同,这里则以第三位为起首——因为在此之前,另外还有一个"处胎"的时位。

**数。**论文说"数(之)边际,名阿僧企耶",遁伦考订《华严经》"百二十数"当中,第一百零三个数正是"阿僧祇耶";这里所说的"边际",是说从这个数目往上,已经超出一般算数所能计量的范围了。

以上,摄抉择分十门抉择第五门"明不相应行义",涵盖二十二种不相应行法的总说五门分别、四相详辨以及"得""命根""众同分""异生性""和合""名句文身""次第""数"等法的逐一疏解,至此全部译毕。下一篇将进入第六门"明其种子"——这一门是唯识学"种子论"最集中、最系统的一次论述,先辨种子之相,再说明种子的损伏,再辨析种子的头数(种类数目),最后说明种子如何安立在阿赖耶识之中,篇幅仍然可观,留待后续篇章继续译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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