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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论记白话译释(一百一十九)

卷第八之下卷第九之上 自他利品——利益安乐五相详解,因摄果摄(异熟因果、福智因果),现法后法自他利,毕竟不毕竟
唐 遁伦 集撰

编者按:上一篇讲了自他利品的总说、十门开列,以及纯自利、纯利他、自利兼他、利他兼自这四句的辨析,还开了个头讲"利益安乐"二相。本篇接着把"安乐相"的五种体性讲完,再讲"因摄果摄"——异熟因果与福智因果,最后讲"现法后法自他利"与"毕竟不毕竟"这两门。自他利品至此译完,下一篇将正式进入真实义品。

一、安乐五相详解,及利乐的施与不施

先接续上一篇未完的"利益相":所谓"四法受",是就此世、后世、苦、乐而说的四句,涉及富贵持戒、贫贱毁戒等种种情形,具体如下文抉择分所详说。有人问:这里说的是自他利的种类,为什么第四种"法受"——即此世与后世俱非利益、都是苦受的情形——也要在这里说明呢?基师解释:菩萨并不把这第四种法受当作利益自他之事;正因为这种行为对自他都无利益,所以菩萨不去做它。之所以还要说明它,是为了让人凭借这四种法受,了知何者自利、何者可行何者不可行,同时也能教导他人分辨可行与不可行——自他俱知可行的便去行,俱知不可行的便不去行,这样才叫作对自他都有利益。

第五相当中提到"所有涅槃及得涅槃",是把涅槃本身以及证得涅槃的世间、出世间之道,都称作"寂灭"。基师说,这里举的是前文第二、第三两种事,前面第一、第四两种并不取用。测师说,这五相当中,"无罪"是指自利利他的三业十善为体;"摄受"是指没有染污所摄的无记异熟等乐,以及善的喜、乐、舍三受为体。为什么知道舍受也能称为"乐"呢?下文说"有漏受乐通三界系",可知舍受也能叫作乐。或者也可以说,凡是眷属所摄的五尘境界以及诸禅定中的喜、乐、舍受,都属此类。至于"此世他世乐",这是就四种法受而言,其中"此世苦、后世乐"这一句里,只取全部的"后世乐"这一段作为体,为什么不取"此世乐而后世苦"呢?因为此世之乐若会导致后世之苦,其因便是不善,所以不取;若泛泛地说"此世乐",其中也可能包含善或无记之乐,因此也取其中一小部分。"寂灭乐",是以涅槃以及能证得涅槃的资粮等五种道法为体。

接着解释"安乐相",共列出五种乐的体性。第一是"因乐",基师说,以三种法为体——即能顺生乐果的业,以及根、尘二法(能生起顺乐受的触);这三者都是因、果通摄的体,通于五蕴之性,因为它兼取了能顺生乐果之业的缘故——凡是与此相应的,都属因乐之体,通以五蕴为体。测师说,因果之体,以顺乐受的五根六尘六触,以及能感现法、当来二世可爱之果的业为体。

第二是"受乐",基师说,即喜、乐二受,通于有漏无漏,作为受乐之体。测师说,以三受自性为体,即喜、乐、舍——为何知道也以舍受为体?下文说"通三界系",可知也以舍、喜为体。

第三是"苦对治乐",基师说,如寒热等苦得以止息时所生起的乐觉,即以慧数为苦对治乐之体;也可以说,苦不存在之处,权且说是这种乐,并非真有实体存在——具体道理下文自当细加辨别,也可通取五蕴为体,随其所应。测师说,古来有说以"轻安乐"为体的,所以论中说"即于如是苦息灭时生起乐觉",这便是苦对治乐;也有一说,以能止息苦难的衣食等物为体性;三藏的意思偏向后一解。

第四是"受断乐",即以灭尽想受定(灭尽定)为乐体——这是就厌离心种子上安立的灭定,灭定境界中所有的厌离心种子便是此乐之体。论中说"以定为乐体",正是此意。

第五是"无恼害乐",共有四种:一是"出离乐",景师说,即以出家、信、戒为体;基师说,即出家之人的乐——下文总结说"能随顺故",即是随顺菩提之乐。二是"远离乐",即初禅中因远离欲界五盖而生起的喜乐——景师说,初禅五支都属此类;基师说,即以受数为此乐之体。三是"寂静乐",经文说二禅以上诸寻伺已经止息,叫作寂静乐——景师说,四支、五支都属此类;基师说,即以第二禅以上的定为此乐之体,因为已除去了寻伺,也以慧为乐体。四是"三菩提乐",基师说,即是正觉,指无分别智之乐,也可以通取后得智作为此乐之体——因为断惑而得此智,其所证得的无为涅槃之乐也归摄在此,为了证得寂灭,所以称为"寂灭",从心、心所法所摄,这便是这五种乐的体性了。又,这五种乐都是有为法,并未说明无为法,所以不取涅槃寂灭之乐(作为这五乐之一)。

测师说,"无恼害乐"四种之中:第一种以戒为体,第二、第三种是定,第四种是慧及断——所以《摄大乘论》及本论都说,"二断二智名为菩提"。若约因果分别来说,测师认为:粗相而论,苦对治乐只是因、非果,其余四种都通因果;其中果位的无恼害乐,前三种都是因、最后一种是果。若细分别,苦对治乐也通因果——譬如以化身受用大鱼之身来止息众生的饥苦烦恼,这也是一种"对治",所以也通于佛果;前三种无恼害乐,若就实而论,也通因果。若约有漏无漏分别,粗相而论,苦对治乐一向有漏,受断乐一向无漏,其余三种通漏无漏;细分而论,苦对治乐也通无漏、通于佛果。

以下总合就这五种乐说明"与"和"不与"的道理,分两层:先说菩萨常常给予众生有利益的快乐、不给予无利益的快乐;再说菩萨自身也随分随力受学修行。前一层又分两步:先说苦乐应随利益而给予,不随贪欲而给予;再就五种乐具体说明何者应给、何者不给。总而言之:凡属现法、当来可爱果业所摄的因乐,乃至适宜给予的,都应当授与众生;而受乐、以及根尘所摄的因果之乐,则可能不予授与,须视情况而定,如前所引论文可知。基师说,这里辨明五种乐当中,应当思量抉择是否可以给予众生:第一种因乐中取"顺乐之业"、第三第四第五种乐,都应一向给予众生、不须思量抉择;至于因乐中的"根境二品"以及第二种"受乐",则应观察对方是否适宜、才可给予——因为有可能给予之后反而使对方放逸造罪,或者生起贪着色界禅定之味、误以为是涅槃,反而堕入恶趣,所以不能一概而论;而受乐(三受)本身通漏无漏,为何不须思量、无漏一向可给呢?远师说,凡是决定能顺生乐果的业,才决定应当施与;若众生起的是顺苦之业,菩萨便不施与——受乐当中的无漏受,是决定利益众生所摄,但不能穷尽一切情形,因为所化众生无量无边,所以不能一概偏说。就如同色界四禅,决定应当给予的便给予,无漏受则不然。有人问:若有众生根性已熟、即将证入见道,堪受无漏之乐,这不也是"决定"的情形吗,为何不给予?回答是:若约实义而论,受的自性也可以像因乐那样加以分别,只是因为有种姓、无种姓的差别,无漏受不应一概给予;又因为能入圣位、不能入圣位有别,所以也不应一概决定给予。假使是已能入地之人,则一向应当给予——因为这是"给予使之能入圣位"与"不能使之入"相对而言,不能一概而论。至于"受断乐"(灭尽定之乐)、"无恼害乐",则一向可以给予——因为这是就"能使众生证入"而言,可知无漏受实际上也是让众生获得的,只是文中未明言,义理上已经蕴含在内了。

二、因摄果摄:异熟因果与福智因果

以下讲第三部分——"因摄果摄"及利益的时节。所谓因摄,是说菩萨自身与他人在修因的当下,便有利益之事,这在"因"的层面上称为"因摄";所谓果摄,是三种因所感得的果报,在果报现前之时也有利益之事,称为"果摄"——也就是说,无论在因位还是果位,都有自利利他之行。这一段先设问,再开列三门,然后依门解释,最后总结。

依门解释当中,先说明三种因果,再辨明它们的胜劣。三种因果中又分两层:一是分别说明"异熟因果",二是合说"福智因果"。异熟因果又分三层:一是正说八种异熟之体;二是辨明感得八种异熟的因;三是辨明依着这八种异熟之体,又能生起八种自利利他之行,叫作"异熟果"。后两层其实就是自利利他之行的体,第一层只是菩萨所得的八种果报之体,并非直接的二利之行——不过也可以说,第一层的果报之体也是二利:菩萨获得那八种殊胜果报之体,便是自利;他人观见此而生起信心,便是利他。这里,菩萨在人天之身所得的寿量具足等八种果报之体,属于"异熟";所修的十善业道,属于"异熟因",这两者都是有漏法;依此长寿等身而广起自利利他之行,便叫作"异熟果"——这一层法的体性通于有漏与无漏。

测师辨析异熟之体说:"寿量"以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中的"命根"为体,非色非心,与《成实论》以色心为体的说法不同,因为命根是假名而无自体,所以也不同于毗昙的说法;"形色",即三种色(可见有对、不可见有对、不可见无对)中,属于不可见有对一类的五根为体,故《善戒经》说"受身完具";"族姓",仍以不相应行法中的"种族"为体;"自在",以五蕴为体;"信言",以音声为体——依此文而言,体性属于异熟,为什么呢?因为这里说八种异熟当中包括"信言具足",可知是就音声而言;又《善戒经》说"言语微妙",可知这确实属于异熟。有人问:《瑜伽师地论》前后文都说"声非异熟",这该如何会通?回答是:那是就"随转理门"而言的说法,此处则不同。"大势",以五蕴为体;"人性",也以身根的一部分为其性;"大力",与萨婆多部相同——按此文并未明说,即萨婆多部以触处为体,故《婆沙论》说"地等四大种叫作力"。这里若约依报、正报来分别,"自在"属于依报,其余七种属于正报所摄。基师说,这八种异熟之体,不一定都是无记的果报;只是在果位上,有的是增上果、有的是等流果,都可以称作"异熟"——若在地前,唯有有漏善业能感得;若在地上,也可以用无漏为滋润之业。又,若是称作"异熟无记果",则只限于有漏、只在地前才有,也通于地上;若是增上果或等流果,如信言、大势等,在地上便通于有漏无漏,因为是从后得智而起的缘故。

经文说"长寿久住",测师说,依照诸经论,共有三句——长寿、久住、寿量边际:赡部洲人五十岁以上叫作长寿,八十岁以上叫作久住,一百岁以上叫作寿量边际。如今此文总摄为两种,把"久住"归摄了"边际"这一层。"信言具足",景师问:声音本不相续,怎能算作八种异熟果体之一?回答是:声音虽不相续,但它所依托的四大种恒常相续,依此恒续之四大种而生的异熟果,才是异熟之声——因为随顺相从,所以也叫异熟生。至于"具丈夫分成就男根,名人性具足",是说心志刚毅果决、声音雄壮朗然叫作"丈夫分",加上成就男根,总称"人性具足"。

第二说明感得八种异熟的八种因,先正说八种因,再说明每一种因都要靠三种因缘而得增长、能感得广大的异熟果报使之生起。基师解释这八种因说:若在地前,唯有有漏善业;若在地上,则通漏无漏;若感得有漏之果,此因便叫有漏因,若感得无漏之果,此因便叫无漏因。经文说"惠施光明鲜净衣物,名形色因",是说所施舍的是"形"而非专指"显色"——若指"显色",便应当以光明显色作为因、感得形色作为果,所以可知这里的"形"只是身之形状,是通以显色作为因、而以同一果类聚(形色)而言。经文说"摄持当来种种功德于自身中,乃至名大势具足因",是说通过供养三宝、尊长等,发下弘誓大愿,愿当来世将种种功德摄持于自身之中,凭此供养、发愿作为因,当来便能感得大势具足——正是此意。经文说"由二因缘施他人性",是说他人的妻子贪恋自己容貌,而某位丈夫将要转根、失去男根的时候,菩萨劝导那位女人爱护、保护对方,使其不至转根,又为对方说法,使他不转根——那位丈夫因菩萨的劝导而不再贪着女身、得以保住男身;将转根者因菩萨的劝导而不转根——这便叫作"施他人性"。

第二段中,景师解释:"一心清净",即是"信";"二加行清净",是由信而起行之故;"三田清净",是由于信与行都堪受供养,所以叫作田清净。基师说,是指无间常委地起加行时,随其所摄的地位而得前加行所希求之果——若加行、若因果,都堪能使福田清净。

第三辨明异熟果,先正说八种果,再说明"菩萨安住异熟果中"以下所讲的——诸菩萨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真正利益众生,这才叫作"炽盛"、叫作"随顺"。前一层,基师等解释:异熟果,不是前面所说的业所感得的果(那叫异熟),而是依异熟之体所引发的身语等行,这才叫作"异熟体之果"——也就是说,异熟之体作为因,所发出的身语之行作为果,这个果无论在地前还是地上都能通有漏无漏。经文说"若诸菩萨形色具足故……乃至凡所发言无不听用者",与前面八种异熟中第五"信言具足"有何不同?景师解释:这里是由于形色具足而使发言被他人信用,这是形色具足所感得的果。基师说:此果虽依前面的异熟而生,但只要是依它所生的便可以叫作果,不一定要有严格的对应关系——因为形色端正,人皆信任采用;又,前面"信"当中所说的是在称量斗秤等事上没有差错、所以论及这些事时人皆信受;如今是因为形色端正、所以人皆信受其所说之法,二者情形不同,并非同一个"信"字在两处重复说明。基师又解释"自在具足"说:能以布施摄受众生等,是因为前面的"实作"当中有大明具足等,如今是以四摄之法来配合信言、大势具足,所以这里只说布施、没有说大明等,并不矛盾;"大势"之果中也有"发言皆被信用"的意思,只是所依托的因不同,所以说"皆信用",其因也各不相同。

第二段说到菩萨应具的"两事":一是自身有力能——具足财、法、身、心方面的勇健;二是善于安处有情——能够善知众生的根机、恰如其分地安立教化。若自身随顺而行,便是利益他人。经文说"若诸菩萨自有力能,不善安处所化有情"等语,景师说:菩萨虽有力量却不善巧地安置众生,那么自利利他之行都不算随顺。基师说:依照前卷所说,"唯自利"是菩萨的障碍,"纯利他"才是菩萨之事,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——若自己有能力却未能化度众生,在自己的事业上便不算随顺,对他人也不算炽盛;若自己虽无大能力,却善于安置所化众生,能够利益他人,这才是菩萨之事、才叫随顺——因为自己虽无智力,对他人也谈不上炽盛,须以智慧成熟众生,才叫作炽盛。经文说"若诸菩萨自无力能,乃至不名能他利益事者",是说初学菩萨虽稍有方便安立众生,也算是随顺自身之事,然而缺乏财、法、身、心方面的力量,因此不能叫作"炽盛利他之事"。经文说"于三乘道速得成熟者",是指三乘见道的方便能迅速使众生成熟。

以下第二说明福智因果,先约六度出福、智之体,再解释福智之因,最后解释福智之果。前一层中,布施、持戒、忍辱三度是福非智,第六般若唯智非福,精进、静虑则通福通智。其余经论也说:五度如同盲人所凭借的资粮,属于福;般若如同引路的道路,属于智。若从"福门"来解释,六度都可以说是福,故《摄大乘论》说:"一切是大福德道,十度皆摄。"论中又说:前六度是无分别智所摄,后四度是后得智所摄;又说:前三度是福,后三度是智。基师说:若照实义讲,前五度为福、第六度为智;如今这里是约"周遍策发"而论,所以通于二分:前三度确定属福,后三度属慧——因为精进、静虑能策发智慧,所以随慧而归摄;这里是隐去了它们属福的一面,所以没有说它们通于福。"周遍策发"的义理,依文可以自明。又说:依静虑而修慈心,属于福,却不说布施等也属福——因为布施在散心中修,所以此处不加论说。像这样,福智略有六种差别,每一种若要细加分别,应当知道是无量无边的。景师说:如今约六度略辨福智,共有六种,每一种若要广泛分别,应知都是无量的。测师说:福有三种、智合说为三种,共成六种。三种福是:布施、持戒二度合为一,禅定所生为一,精进所生为一;三种智是:般若为一,禅定、精进各为一——所以共有六种。若依《菩萨善戒经》,六度本身便可以叫作六种;如那部经说:"何等为六?谓六波罗蜜。"若广泛说,则是无量——或说有十二种,即六度每一度都通福、智二分,故《善戒经》说"菩萨福因亦智因";或说三十六种,即福德六度各有六种共十八,再加智慧六度亦各六种共十八,合为三十六,故《善戒经》说"菩萨福因亦因亦果,菩萨智因亦因亦果,菩萨福因亦福亦智,菩萨智因亦智亦福";或说八万四千种,或说超过恒河沙数——所以说是无量。

第二解释福智之因,景师说:福智之因,是指欲愿与精进——对于前面所说的福智,尚未获得的使其获得,已经获得的使其安住,已经安住的使其增长,总共三种:第一是对福智能得、能住、能增长的欲愿——即三时(未得、已得、已住)的乐欲及精进,这是最初的因;第二是对福智善能随顺、没有违背之缘——即远离三种违背之缘:一是远离贪欲颠倒的境界,二是远离恶友颠倒宣说福智,三是远离阻碍福智能得、能住、能增长的勤修障碍,远离这三种障碍才叫作善随顺、无违背缘;第三是对福智已经先前串习熟悉。这便是福智之因。基师说,这福智之因也通漏无漏,无论地前地上都是能生福智之因。

第三解释福智之果,景师说:所谓"福果",是指长时流转而不受损恼,又能随其所欲地化导他人。"智果"也有两种:一是依止智慧所摄受的福,是正而非邪;二是能生起无量善巧、乃至证得究竟无上菩提。经文说"福智名当知四种品类差别,复有无量",测师说,"四种"如前所辨,"无量"是说其果的分际——或依福智各生四无量心,便有八果;或说四无量心本身也是菩萨福智之果;又,四无量各有三缘,三乘四种共十二;又,异熟有八种,因、果也各八种,三乘八种共二十四——这些都可以说是福所生、都是福果,依此类推,一切修行法门都是福智之果,所以说是无量。基师说,这福智之果,是依福智所引发的、离于物欲而利益众生等事,作为福智之果——无论是因是果,都是纯善之法,通于漏、无漏。

以下第二辨明福智因果的胜劣。经文说"应知此中……乃至从智所起"等语,景师解释:一是就地前而言,有漏位中的八种异熟体、异熟因、异熟果,都是从地前有漏福而生——若生八种异熟体,是由异熟果报因所生;若生八种异熟因、异熟果,则是由自分之因所生;这福又由智慧引导才能生起,所以又是从智所生——这三者都属于地前、道分善根所摂。若在地上,所生的异熟当中有三种是有漏,然而由于无漏的施、戒等福的资助辅佐,使那些异熟、异熟因、异熟果一念一念地增胜,这便叫作从福而生,又由智慧的引导才生起,所以说是二种共同成就。经文说"智为无上"等语,基师说:这"二种"指的是福与智——略去异熟不说,是因为异熟并非真正证得菩提之因;说"福为最胜,智为无上",是因为在福当中是最殊胜的,所以叫作"最胜";相对于智而言,福又略逊一筹,而智则无有更胜于它者,所以叫作"无上"。

三、现法后法自他利,及毕竟不毕竟

第四解释"现法自利利他"与"后法自利利他",先设问,再解答,最后总结。解答中分三层:第一是"现法自利",共有四事——一是如法积聚财物、知量受用;二是现前领受先前所造善业带来的可爱异熟;三是为使自身在现法中安住于禅悦之乐;四是因佛所说而证得。经文说"又诸如来……乃至名现法自利者",景师解释:无论是异生凡夫依凭世间之道降伏烦恼所得的一分涅槃,还是三乘圣者依凭出世之道断惑所证的涅槃,都是因为如来说法方才得以证得,所以说"如来现法涅槃"。如今说的"现法自利",是就那些异生及三乘圣者而言,凭借如来说法当下证得涅槃,都算是自利;也可以说,正是如来的无分别智叫作出世间,以及缘涅槃的后得智叫作世间,能获得缘涅槃之智,这便叫作现法自利;若是取缘众生等境的后得智,那便是"现法利他"——这里只取缘涅槃的那一分世间智。基师说,这里的意思是:如来证得了世间与出世间之法,菩萨都能借此而成熟自身,以智慧为主导,所以叫作自利;如果以悲心为主导,如前文所说的种种自利之行,那便叫作利他。有人问:为何前面卷中说"自利"是一种障碍,如今却说"自利"是菩萨的现法之事?回答是:这里的自利实际上是善于利他,只是有的以智慧为主导、有的以悲心为主导,因此从义理上分开来说是"自利";并非说在同一件事中只有自利。而前面所说的"障碍",是指在同一件事当中只有自利、没有利他,所以与此处不同。

第二,从"如诸菩萨"以下说明"现法利他"。第三,总说"后法自利利他",也有四句:一是菩萨投生在欲界,获得后世的财宝以及自身果报;二是当来投生禅定的色界、无色界;三是正生在色界、无色界,而后来又投生欲界,获得身体与财富;四是在现法中与忧苦相伴,修习善因——这便叫作菩萨修习"后法自利利他";若是与喜乐相伴而修习善因,便也叫作"现法自利"。基师说:这里的意思是,从欲界死后仍生欲界、或生色界,色界死后又还生欲界,所得的自身果报与财物;又,现前与忧苦相伴修习善因,能在当来世获得善果,所以这也叫作后世的自他利。

第三段又有两句,说明诸菩萨"现法后法自他利":一是在现法中与喜乐相伴,修习感得当来财体的善因;二是现前证得非退分的禅定、无色定——若证得的是会退分的禅定或无色定,其后所得之乐便不确定,所以说是"非退分"。如今来看,退分的定与烦恼相顺,所以不能叫作利。有人问:禅定何以能有这样的利益?无色界既然连处所都没有,又如何能具足财宝呢?三藏解释:并不是只有财宝,也有衣服等,详见经中广说。

第五解释"毕竟"与"不毕竟",先简略解释,再详细辨析。"异生世间清净因果",是指人天的因果;经文说"若诸烦恼一切永断……乃至名毕竟自利利他者",基师解释:如同无学之身,凭借无漏八正道支的力量,作为增上缘而生起有漏善法,这才叫作"毕竟"——因为唯有到了这一生、直至证得极果,才能称为毕竟。以下是解释完毕后的总结与劝修之语,经文说"过去未来所有一切已学当学自利利他,亦唯如此有十等",是说以上就现在菩萨所修的十种行门为例,推知过去一切已经修学的菩萨、未来一切当学的菩萨,也都同样具备这十种行门。

至此,自他利品全部译毕。下一篇正式进入真实义品——依照论主自己的话说,这正是"本论最关键的地方",将逐段仔细译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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